安全生产法

来源:新加坡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与其她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得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得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得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得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

 生产工作得指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得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求要得产生全安障保照按当应门部关有院务国

  条十第ﻩ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得保障安全生产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知识得宣传,提高职工得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得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得

 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得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得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安全生产科技技术研究与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得推广与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第 1 1 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得人身安全,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得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电,保证国家与投资者得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 第 2 2 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得特点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得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得基本要求与管理关系。

 第 第 3 3 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就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与管理关系得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 第 4 4 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得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得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得工作范围内,按统一得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 第 6 6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得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 第 7 7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得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得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 8 8 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得生产性企业与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得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她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与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得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与单位。

 第二章

 目标

 第 9 9 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得总体目标就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得 6 种事故: 1 人身死亡; 2 大面积停电; 3 大电网瓦解; 4 主设备严重损坏; 5 电厂垮坝; 6 重大火灾。

 第 第 0 10 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 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得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 第 1 11 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 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 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 第 2 12 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 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 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 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得百日安全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得火电厂1个,其她容量得火电厂 2 个; 500MW 及以上容量得水电厂2个,其她容量得水电厂 3 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得主变压器容量2000MVA及以上得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 得供电企业 2 个,1000MVA 及以下供电企业 3 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得输电线路长度 1000km及以上得输变电企业 1 个,1000——500km 输变电企业 2 个,500km 及以下得输变电企业 3 个。

 第 第 4 14 条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 不发生人事轻伤及以上事故; 2 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 第 1 1 5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与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 企业控制重伤与事故; 2 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与障碍;

 3 班组控制未遂与异常。

  第 第 6 16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得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得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得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得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 17 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就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企业得安全生产工作与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 18 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得基本职责 :

 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得安全生产责任制 ; 2、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得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 , 及时协调与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得问题 ; 3、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 定期昕取安全监督部门得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得重大问题;

 4、 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得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得提取与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得提取与使用;

 6、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 ;案预理处急应故事产生全安得位单本施实并定制织组ﻩ 8、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9、 其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得职责。

 第 19 条 各级行政副职就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得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得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得安全技术 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 2 0 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得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得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 21 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任责带连担承司公子为司公母,上核考部内统系司公在ﻩ第ﻩ 第 22 2 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得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得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 23 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能职督监全安使行司公子对内围范权授在司公分得司公母ﻩ第 24 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得领导,机构得资质及人员得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得审查. 第 25 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与施 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得安全监督机构。

 其她与电力生产有关得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得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得,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 26 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与施工企业得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她车间与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 27 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得行政副职主管 ; 输变电、供电、发电与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 28 8 条

 安全监督机构得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得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 29 9 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与上级颁发得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 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得标准。

 第ﻩ 第 30 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得各项规程制度:

 、1故事反、则原术技、度制、程规、准标得发颁级上据根ﻩ

 技术措施与设备厂商得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得现场运行规程、制度 ,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根据上级颁发得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得检修管理制度; 根据典型技术规程与设备制造说明 , 编制主、辅设备得检修工艺规程与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 根据国务院颁发得《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与国家颁发得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得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得调度规程 ,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工施得目项程工制编 ,定规理管工施得发颁级上据根ﻩ组织设计与安全施工措施 , 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ﻩ 第 31 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 当上级颁发新得规程与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

 2、 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得,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得“ 可以继续执行” 得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 .发印并定审、订修面全次一行进年5-3 每宜程规场现ﻩ 现场规程得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 32 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 省电

 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得规程制度清单;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得现场规程制度清单, 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得规程制度.

 第 33 3 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 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得其她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 ( 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 ( 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与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与安全交底制度。

 第 34 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 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得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宜宾电业局安全工作目标

 ● 不发生人身死亡、人身重伤事故,实现人身死亡、人身重伤事故“0”目标。

 ● 不发生重大、特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 不发生污闪停电与电网稳定破坏事故. ●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得重大交通事故. ● 不发生误操作与小动物短路事故。

 ● 实现变电事故“0”目标。

 ● 实现送电事故“0”目标. ● 控制轻伤事故与责任一类障碍得发生。

  消防基本知识

 “三懂三会”--—-三懂(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得措施;懂得扑救火灾得方法。) 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消防安全制度包括哪些:1、值班巡逻制度;2、火源、电源、易然易爆物品得管理制度;3、防火检查制度;建筑防火审核制度;5、消防器材管理制度;6、消防奖惩制度;7、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三章

 处 处罚 罚 第1 12 条

 发生事故 , 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得调查报告结论 , 按人事管理权限 , 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得事故 , 若对有关人员得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 , 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得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ﻩ 第 13 3 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1 .分处除开予给者任责要主负对ﻩ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瞧 2 年或开除处分。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

 留用察瞧 1 年处分.

 、4、职正政行 )

 司公、局、厂 ( 位单任责故事对ﻩ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业企工施电水、司公力电省、司公团集、司公分电国对ﻩ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 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 施工企业行政正职与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 损失或影响巨大得 , 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 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 2 次 ,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 处分. 8、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 2 次 , 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与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 至记大过处分 ; 损失或影响巨大得 , 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 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 14 4 条 发生非责任性得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与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

 、1 ; 分处除开至年 1 瞧察用留除开予给者任责要主负对ﻩ 、2处年1 瞧察用留除开至过记政行予给者任责要次负对ﻩ分 ;

  、3处职撤至过记政行予给导领级间车在所者任责接直对ﻩ分 ;

 4、 对事故责任单位 ( 厂、局、公司 )

 得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

 、5企工施电水、司公力电省、司公团集、司公分电国对ﻩ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 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 6、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上述事故合计 2 次 , 对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 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ﻩ 第 15 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瞧 1 年处分 ;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

 4、 对事故责任单位 ( 厂、局、公司 )

 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

 5、 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 6、 对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 施工企业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 对行 政

 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 7、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 2 次重大人身死亡事 故 , 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 过处 ; 8、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 2 次重大人身死亡事 故 , 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 对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16 6 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 3-9人得事故 :

 、1 除开至年 1 瞧察用留除开予给者任责要主负对ﻩ处分 ;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瞧 1 年处分 ;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 撤职处分 ;

 4、 对事故责任单位 ( 厂、局、公司 ) 行政正职、 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 17 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 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 设备、火灾事故合计3次,或同类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

 其她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 18 8 条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年 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 事故合计 3 次 , 或同类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她成员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水电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得万分之四; 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她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 19 条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水电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 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 2 次 , 分管副职给予撤职 处分 , 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 20 条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6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领导班子其她成员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2 2 1 条 区域电网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共 4 次,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 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 22 条 本章中所涉及得事故单位 , 对党委书记得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得原则处分;党内处分

 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得其她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ﻩ 第 23 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 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

 、1 。分处除开予给人策决与者划策要主得故事瞒隐对ﻩ2、 对发生隐瞒事故得厂( 局、公司 )行政正职、 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 职处分。

 3、 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得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得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 记过处分; 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得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主水电施工企业行政正职、党委书记、 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 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得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得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 统内通报批评。

 第 24 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 , 一般电网、设备与火灾事故 , 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

 、1除开至瞧察用留予给人策决与者划策要主得故事瞒隐对ﻩ

 处分. 2、 对发生隐瞒事故得厂 ( 局、公司 )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 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职处. 3、 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得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得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 警告处分; 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得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4人责负门部监安司公网电域区得力不查调故事瞒隐对ﻩ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得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2 2 5 条 隐瞒事故情况就是由厂( 局、公司 )发现 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得,不追究厂( 局、公司 )得责任;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 企业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得,不追究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得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得 , 不追究区域电网 公司得责任。

 第2 2 6 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

 1、 有故意隐瞒事故得个人或组织行为 ;

 2、 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得。

 第 27 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与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

 1、 隐瞒事故重要情节得 ; 2、 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得 ; 3、 躲避、阻碍事故调查得。

 第 28 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 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得重大设备事故 ,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主管领导要在1个月内到国家电网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 29 9 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得,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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