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江门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西兰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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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江门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

 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 公开征求意见 稿 )

  根据《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国办发〔2019〕30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21 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南粤家政”工程,推动我市家政行业规范发展壮大,鼓励家政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切实发挥家政服务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 (一)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设立及补贴

 1. 设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在江门市(含三区四市,下同)办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2)依法制定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学员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3)制定与开展家政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具体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教学计划; (4)设置 2 个以上家政相关专业(工种)培训项目,并具有与开设培训项目、培训层次、类别、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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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5)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其中,有满足理论教学要求的专用教室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有满足专业(工种)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场所,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6)具备培训项目所需师资,其中,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中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师资不少于 1 名,高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师资不少于 1 名。

 2. 设立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单位设立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学员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以及 2 个以上家政相关专业(工种)培训项目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3)申请单位理论、实训教学场地权属或使用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人员花名册; (5)使用场地消防安全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核实与复印件相符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下同。

 3. 设立程序 (1)书面申报。申请单位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设立培训基地书面申请。

 (2)资料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核查,提出符合设立基地条件的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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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符合设立基地条件的单位名单公示 7 日。

 (4)认定基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资格。

 4. 补贴申领 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南粤家政”培训基地后一年内,完成150 人以上的培训,且获得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资格证书、专项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受训人员总数 30%的,可获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5 万元。

 (1)补贴申请材料:

 ①受训人员报名表; ②受训人员花名册; ③受训人员获得的培训项目相关专业(工种)资格证、专项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④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复印件。

 (2)补贴申请程序:申请单位于每年 8 月底前,通过有关申报系统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单位名单,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审核发放工作在 60 日内完成。

 (二)江门市 “ 南粤家政 ” 培训示范基地设立及补贴

 1. 设立条件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江门市“南粤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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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基地,正常运作满一年,期间培训规模超过 500 人次/年(以组织参加考核评价人数为准),培训对象考核合格获证超过 300人次/年,可申请设立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

 2. 设立 申请材料及 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可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设立申请,提交最近一年报名参加考核以及考核后获证的培训对象名册。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核后,优先推荐培训对象考核合格获证人次数最多的单位,提交到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培训规模、规章制度、设备设施、教学规范、师资力量、实训场地规模等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资格。

 3. 补贴 标准

  经认定为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省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

 (三)江门市 “ 安心家政 ” 大师工作室设立及补贴

 1. “ 安心家政” 大师资格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家政类高级工或以上职业资格(含技能等级),或具备护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在家政机构中从事家政培训授课满 3年(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授课对象超过 800 人的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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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家政服务岗位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广东省技术能手”或“江门市技术能手”等奖励或荣誉的技能人才。

 2. “ 安心家政” 大师工作室设立条件(须同时具备)

 (1)由 1 名具备“安心家政”大师资格条件的技能人才领衔授艺带徒 1 名或以上; (2)在江门市注册登记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

 (3)具备进行家政服务技能培训、技术创新、技术交流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3. 设立程序 具体参照“南粤家政”培训基地设立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办理。

 4. 补贴标准 对“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10 万元,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到申请机构基本银行账户。对“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领衔大师给予 1500 元/月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 3 年,一人只能申领一次,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一般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下同)。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家政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发放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和“安心家政”大师工作室领衔大师补贴。

 (四)江门市 “ 南粤家政 ” 培训项目开发 补贴

 1. 补贴 条件(须同时具备)

 (1)申请单位为在江门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包括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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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家政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培训载体; (2)申请单位开发家政服务中高端产品,引进港澳家政服务技术,优化培训课程项目的训练结构,提升培训办学层次和质量,实现“港澳技术本地化”,或针对小儿推拿、产后护理、催乳师等家政服务市场的发展需求,研发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验收合格。

 2. 补贴 标准 申请单位每开发一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验收合格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给予补贴 2 万元。

 3. 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按规定完成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任务,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验收合格后,由申请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 五 )江门市家政服务产业园创业服务补贴

 1. 补贴条件(须同时具备)

 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起,家政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入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家政服务产业园(创业孵化载体),签订 1 年期以上的入驻孵化协议,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地址在产业园内,成立时间在孵化服务协议期内)。

 2. 补贴标准 对入驻孵化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 3000 元的创业服务补贴。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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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申请材料 (1)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2)登记注册凭证复印件; (3)入驻企业(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入驻企业(项目)的基本银行账户复印件。

 4. 申请 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每年 1-2 月份通过有关申报系统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补贴条件的机构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 7 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审核发放工作在 60 日内完成。

 二、扶持我市家政经营实体发展 ( 六 )

 “ 南粤家政 ” (江门)数字化信息平台 员工制家政服务补贴

 1. 补贴条件(须同时具备)

  为鼓励家政服务对象使用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在“南粤家政”(江门)数字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 2000张面值 30 元的“购买员工制家政服务优惠券”,每月发放总金额最高为 6 万元,发放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消费者凭有效证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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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登录平台,选择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的服务并领取优惠后可享受优惠,每人每月享受优惠不超过 4 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凭一个季度内收到的优惠券,在下一季度申请补贴。申请该项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规范的员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的企业。

  (2)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备案,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3)企业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名制登录注册使用平台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

 2. 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员工制家政服务获取的优惠券数量,以每张优惠券 30 元的额度计算补贴总金额。本季度领取的优惠券,应当在下一季度内提出补贴申请,过期失效。

  3. 申请材料

  (1)企业登记注册凭证及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2)企业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基本银行账户复印件。

 4. 申请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日内,通过有关申报系统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补贴条件的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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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单位名单公示 7 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审核发放工作在 60 日内完成。

 ( 七 )江门市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设立和 补贴

 1. 江门市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设立 条件(须同时具备)

 在江门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员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实行员工制模式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 20 人以上,或实行灵活就业模式管理(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在 30 人以上,申请年度内服务江门市内客户超过 500 次以上,并在“广东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建立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2. 申请材料 (1)企业登记注册凭证及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2)企业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 (3)客户服务凭证(系统服务记录单)复印件; (4)企业服务业绩材料(包括:服务项目开发、服务流程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培训程度、客户评价、大额订单、服务产品专利、投入规模等); (5)企业基本银行账户复印件。

 3. 申请程序 (1)网上申报。每年申报时间为 1-2 月,申请单位通过有关申报系统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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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补贴申请。

 (2)资格初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 15 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实地核查,将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名单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资格复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 50 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规模、服务业绩、管理规范、诚信口碑、带动就业等指标综合评审,择优选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4)名单公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拟确认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名单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江门市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资格。

 4. 补贴标准 经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到申请单位基本银行账户。经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省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

 三、鼓励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 八 )江门市 “ 南粤家政 ” 技能培训补贴

 1. 补贴条件(须同时具备)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领取退休待遇的江门市户籍人员,参加江门市“南粤家政”培训基地组织的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培训项目等家政项目培训后,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审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家政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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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2. 补贴标准 按照申请人获得的家政项目证书的级别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实施的补贴标准执行。

 3.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 申请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有关申报系统向户籍所在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2)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3)名单公示。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对补贴人员名单公示 7 日。

 (4)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审核发放工作在60 日内完成。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单位)在资质认定和申请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停发相关补贴,由发放资金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相关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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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办法中涉及培训类(含培训机构)的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优先使用上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在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适当给予补助。资金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省、市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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