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

 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四、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五、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 180 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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