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小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企业自筹资金以及职工集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办公、生活、文教卫生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亦包括商品房购置。

 1.3.小型基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建程序,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要执行开工前审计和对新开工项目实行统计监督的规定。

 2.规划与立项 2.1.小型建设项目要根据企业发展和城市规划需要,在充分讨论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立项。

 2.2.小型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按以下内容要求提出立项报告和填写《小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按计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新建、改扩建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基地名称和建设地点、建设目的和规划依据、建

 设规模和占地面积、建设标准和结构类型、建设年限和主要工程数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三废”治理、经济效益评估等。

 2.3.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另外,新建家属基地还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落户,且住户在 200 户以上者,方可列为家属基地。

 2.4.规划、立项申请一经批准,作为限额设计和指导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建设规模、地点、投资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3.投资审计 3.1.为掌握投资流向,规范投资行为,确保资金来源正当,根据中铁程审[1999]号转发[铁道部关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来源实行事先审计规定通知]要求,对拟投入小型基建的资金必须进行事前审计。

 3.2.对自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是资金是否落实;三是用途是否合法。

 3.3.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

 用的原则。经审计合格后,填写《自筹基建计划项目资金审计申请表》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送有关部门。

 4.计划编制与下达 4.1.总投资在 5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均要纳入公司基建计划,由公司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总投资 5 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下达计划。

 4.2.公司应于当年一月底前,填写《小型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表》,报公司计划主管部门。

 4.3.公司每年根据各单位建议计划,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后,编制下达年度小型基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计划。

 5.计划实施与管理 5.1.小型项目投资单位的计划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计划一经下达,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变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更不许搞无计划施工。计划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5.2.计划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

 监督签章办法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在向当地统计局办理签章手续的同时,要向公司报送《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统计表》。

 5.3.各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要及时验工和统计,并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基地建设情况表》。

 5.4.要按照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标准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尤其要认真执行开工报告、隐蔽工程检查、变更设计、预算合同、资金使用、竣工验交等规定。

 5.5.工程验收合格后,要迅速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5.6.为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者,由建设单位采取内部招标的形式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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