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

 安全 生产 奖惩 管理 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各类违章现象,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员工及相关方人员。

 3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奖惩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制度负责提出奖惩明细,以及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报批。

 4.2 行政部依据奖惩考核决定,负责执行对干部和员工的行政处理决定。

 4.3 财务部依据奖惩考核决定,负责执行对干部和员工的经济处理决定,并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4.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对于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快速整改;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并确保有效实施。

 4.5 各外协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方安全状况执行监督考核。

 5 运行程序

 5.1 考核内容 5.1.1 企业各级领导和职工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和工作岗位上,对安全工作负责,并针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给予考核。

 5.1.2 根据各部门、各级领导和职工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5.1.3 实行分级考核,层层互保,企业考核职能部门、车间;职能部门、车间考核班组;班组考核个人。

 5.1.4 所有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帐,实行专款专用。

 5.1.5 安全生产奖惩以日检、周通报、月考评为基本运行模式。考核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制度为准绳,执法公正、严明,以达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5.2 奖励 5.2.1 安全生产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于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5.2.2 对于下列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500 元: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 2)在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严格遵守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 4)在安全工作中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的先进个人;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 6)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部门或个人。

 5.2.3 对于下列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1000 元: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运用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获得成效的单位; 2)在年度内未超过事故考核指标,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 3)在安全生产上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 4)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

 5.2.3 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5.3 处罚 5.3.1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死亡(1 人及以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2)重伤(含重伤 1 人或一次性轻伤 3 人)的工伤事故,否决所在单位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扣罚责任单位 3000 元(不含年终安全绩效奖金),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扣罚 200~500 元,主要责任者按事故损失的 20~30%挂钩;属于责任事,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罚或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轻伤事故,每一起扣责任单位 500~1000 元,否决事故单位安全荣誉评比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扣罚 100~300 元,主要责任者按 20~30%挂钩(不含年

 终安全绩效奖金); 4)未遂事故,每一起扣责任单位 200~500 元。

 5.3.2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事故的驾驶员的处罚规定:

 公司所有车辆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在厂内发生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驾驶员,除交通部门处理外,另遵照以下处理方案处罚 1)负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20%,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扣罚 200~500 元; 2)负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5%,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扣罚 200~500 元; 3)负同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0%,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扣罚 100~300 元; 4)负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5%,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扣罚 100~200元; 5)凡肇事逃逸或酒后驾车肇事者,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承担。

 5.3.3 对于损坏公司财产责任事故(简称责任事故)的肇事者的处罚规定:

 1)一般责任事故(事故损失在 3000 元以下的),事故肇事者负全部责任的,赔偿所有经济损失,部门第一责任人,扣罚 200~500 元; 2)一般责任事故(事故损失在 3000 元以下的),事故肇事者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 40%~60%,部门第一责任人,扣罚 200~500 元; 3)一般责任事故(事故损失在 3000 元以下的),事故肇事者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 20%~40%,部门第一责任人,扣罚 100~500 元。

 4)重大责任事故(事故损失在 3000 元以上的),事故肇事者负全部责任的,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 40~60%,部门第一责任人扣罚 200~1000 元; 5)重大责任事故(事故损失在 3000 元以上的),事故肇事者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 30%~50%,部门第一责任人,扣罚 200~500 元; 6)重大责任事故(事故损失在 3000 元以上的),事故肇事者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 10%~30%,部门第一责任人,扣罚 100~300 元; 5.3.4 在实行各种承包时 ,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措施的,对有关负责人扣罚200~500 元。

 5.3.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违章,一人/项次:考核单位 150 元。(含单位领导 50 元;责任者 100 元;班长 50 元)。

 1)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2)操作行车、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3)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有防护装置不用; 4)工件不按规定位置摆放或超高、歪斜堆放; 5)隐患不按期限整改或拒签整改通知单; 6)叉车司机超高叉运料箱、架或毛坯成品; 7)机动车辆拐弯、进出大门不减速、不鸣笛、不打转向灯;驾驶刹车、转向不灵、无转向灯、门窗不完整完好的车辆; 8)摩托车、自行车擅自进入厂区(考核保卫部);; 9)使用的钢丝绳不符合安全标准,吊索具不点检; 10)施工人员未经有关单位同意,在车间等工作场所接电、水、气源;私自动用行车和启用设备、设施; 11)操作旋转机床设备或进行检修、试车时敞开衣襟; 12)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13)用嘴吹、手拉机床上的金属铁屑; 14)工作时现场睡觉、看书报、追打戏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5)车辆未停稳时攀上跳下; 16)高空作业时上下扔物件; 17)工作期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 18)带电(检修)作业或使用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构件内工作,不带绝缘手套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或照明; 19)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20)不按规定及时清扫作业现场废料、垃圾,不在规定地点倾倒,物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的; 21)吊车开车前未进行检查、未打铃或设备不完好就开车; 22)厂内外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23)用吊车充当活动脚手架使用; 24)违反公司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5.3.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违章,一人/项次:考核单位 300 元。(含单位领导 100 元,责任者 200 元,班长 100 元)。

 1)设备设施旋转部位螺钉、销、键超长(超出主轴 2MM);

 2)主轴未停稳装卸工件,不停主轴更换刀具,排除设备故障不停机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3)酒后上岗; 4)有工艺要求用压缩空气吹铁屑、机床和零件而不戴防护眼镜; 5)重复隐患、重复违章; 6)二人以上作业无统一指挥或未明确主从关系; 7)检修带电设备电器和高空线路时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无人监护;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带负荷运行、断开车间(或回路)配电闸刀或总开关; 8)砂轮机不按时更换砂轮,两边不垫纸垫; 9)高空作业(两米以上)不系安全带,无监护; 10)电气,焊工工作时不穿绝缘鞋及其它防护用品,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使用不合格绝缘棒和绝缘手套; 11)使用不完好的起重设备; 12)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13)机动车辆保安件不完好,超速行驶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14)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 15)重点要害部位有闲杂人员,值班人员睡岗,不认真做好登记,检查记录及交接班; 16)在运转的设备上跨越,传递物件; 17)无证操作设备或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18)擅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 19)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20)未经批准擅自牵引、使用临时电源线路; 21)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吊索具; 22)不按规定储运、收发、登记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 23)氧气、乙炔距明火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无阻火器或压力表无检验; 24)使用氧气、乙炔后,未关阀门,软管有老化、泄露现象; 25)割焊未经过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 26)新、改、扩建项目或采用有毒、有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不执行“三同时”; 27)非特种作业者从事特种作业; 28)擅自开动已被查封或未经检查、验收、移交的设备; 29)电工带电操作、带负荷拉闸前未办停送电手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熔丝,使用不合格绝缘手套和靴鞋,非值班人员进入高压室; 30)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3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接电源时无插头或未按规定使用绝缘鞋、手套; 32)使用的气瓶有泄露或靠近热源及日光曝晒; 33)从事危险作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及无人监护,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单”所规定的安全措施; 34)使用活动斜梯登高作业,无人把扶梯子和监护。

 5.3.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重大未遂事故:一人/项次:考核单位 400 元(含单位领导 200 元; 责任人 300 元;班组长 150 元)。

 1)电工高空作业不穿绝缘鞋或不系安全带; 2)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已造成设备、设施损坏; 3)重点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办动火证或采取措施不到位; 4)线路维修不办工作申请或办理后不通知安全办公室。

 5.3.8 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以及对查出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和整改不到位的,每起对责任单位扣罚 500~1500 元,相关责任人按 20~30%挂钩。

 6. 说明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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