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场管理制度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县**文化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活动、休闲、游览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广场范围内全部机关、企机关、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多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措施。广场具体界线以计划确定线为准。

 第三条 **县**文化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广场日常管理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含广场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设施维护、摊位计划、环卫保洁、绿化养护、重大活动管理和审批、综合收费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工作需要帮助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场应保持青石板、护栏等设施完好,蔡河(广场段)应保持达标水质,地面破损或设施损坏,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该立即维修。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齐。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广场内摊位及其周围经营业主应按要求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缴费。

 第六条 进入广场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维护广场内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蔡河南广场; (二)机动车不按要求路线或位置私自在广场内行驶、临时停放; (三)殴打她人或有意伤害她人身体; (四)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她人提供服务或强迫她人接收服务; (六)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有意损毁公私财物; (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八)在广场上聚众赌博或出售、传输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

 第七条 进入广场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珍惜广场内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毁广场青石板、护栏等基础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它公共设施; (二)在公用设施范围内私自摆摊、搭棚、盖房。

 第八条 进入广场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珍惜绿地和绿化设施。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 (三)偷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四)其它破坏绿地及卫生设施行为。

 第九条 进入广场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齐、美观。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向广场临湖区域和蔡河(广场段)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同意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五)其它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第十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广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商业性文体、娱乐等活动。

 (二)散发、悬挂口号、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用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它临时性占用广场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用广场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含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标和活感人数等; (二)使用广场开展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活动,必需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部门审核意见; (三)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广场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同意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搜集垃圾、废弃物容器。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广场应该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相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广场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还应支付对应电费或水费。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一项之要求,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之要求,处以200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二项之要求,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之要求“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处以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第七条第一项及第八条之要求,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处罚;组成犯罪,依据《中国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第二项之要求,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要求“私自在广场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商亭、电话亭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处以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要求,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要求“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处以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第三项之要求,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要求第九条四项之要求,处以 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要求第九条第五项之要求,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相关要求处罚。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等各类公用财产损失,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广场管护人员在实施公务时,应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收取罚款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据。不然,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 欺侮、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管护人员实施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要求进行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中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室或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法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 救助

 第二十二条 受理拾遗物品,劝解、阻止民间纠纷; 第二十三条 为行人指路,救助忽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应该立即采取方法,给予先行处理;对处于醉酒状态,可能危害她人或本人安全人,应该通知其家眷或单位领回,必需时交由周围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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