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计划手册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障计划手册) )

 在人们工作和生活当中,随时有可能遭受到意外和疾病带来的伤害和困扰,通过保险的介入,缴纳少量的保费,防范巨大的意外及医疗风险,尽可能地减少个人、家庭的痛苦,为“两师”多提供一份保障。

 一、保险方案(附件 2)

 二、保险期限:一年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

 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 30 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 天。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重疾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 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 日内(续保无等待期)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重大疾病]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下列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0.双目失明(保障自 12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11.瘫痪、12.心脏瓣膜手术、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保障至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14 严重脑损伤、15 严重帕金森病(保障至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16.严重Ⅲ度烧伤、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8.主动脉手术。

 (六)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四、理赔流程

 (一)理赔流程

 出险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先知者先报案;如不及时报案,投保人或受益人将承担由于通知迟误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经办人姓名:朱毅杰

 联系方式:

 [就医注意事项]:

 1.请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2.医疗费用理赔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医疗费用的赔付标准及范围是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而用药量的限制也是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就是平安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所指的“合理医疗费用”。

 [理赔申请要求]:

 1.申请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2.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3.生存受益人仅限于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

 4.身故受益人:须由被保险人书面指定或同意。

 5.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6.如理赔申请人为多人时,请填写《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7.如授权他人代理理赔事宜,请填写《授权委托书》。

 8.为保证保险金受领的安全性,请理赔申请人尽可能亲自前来公司领取赔款,或者提供银行帐号,平安保险公司可通过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划转赔款;委托他人领取时,除了有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如需将赔款支付给投保单位,请提供被保险人同意将赔款支付给投保单位的书面确认书。

 (二)理赔材料 请您在申请理赔时提供完备的材料,否则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并延误理赔时间。

 具体材料内容见附表:

 申请项目 应备文件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8、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9、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10、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其他保险或保障的保险单或凭证;1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和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身故保险金 1、2、3、4、5、6、7 残疾保险金 1、2、3、5、6、7、8 医疗保险金 1、2、3、6、9、10 住院津贴 1、2、3、6、11 疾病身故 1、2、3、4、5、6、7、11 重大疾病 1、2、3、6、11

 以上只是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简单陈述,保险条款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师协会与平安保险公司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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