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格式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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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登记表 编号: 报 案 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单 位

 电 话

 案件 来源

 移送单位

 承办人

 电话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

 况等)

 2004 年 5 月 10 日, XX 市 XX 公司工人王某某到我所报案称: 4 月 15 日,王下班后回家,发现门被撬开,室内被翻得凌乱,其 母亲倒在客厅里,身上全是血,已死亡,墙上全是血,他母亲的后 背还插着一把匕首。

 受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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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案审批

  ***公安局 立案决疋书 ( 存根 )

 第 ***公安局 立案决疋书 公立字〔2000〕200 号

 公立字〔2000〕200 号

  案件名称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

 条之规定 , 决定对 案件编号

 字 案立案侦查 • 犯罪嫌疑人 男女 岁

  住址

 单位及职业

 批准人

 号

 批准时间

 办案人

  ( 公安局印 )

 办案单位

  二 0 00 年九月五日 填发时间

 填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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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 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 公不立说字〔 2000 〕 200 号 ** 人民检察院:

 你院 _______ 年 ___ 月 __ 日以

 ___________号文要求我局对

 _________

 案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我局经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特此说明。

 (公安局印)

 二 OOO 年七月三日 公安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经对 __________

 议的 ________________

 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 定由 __________________

 辖。请 ____________ 在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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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移送。

 (决定机关印)

 年 月 公安局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公(刑)法援字〔 2000 〕 20 号 法律援助中心:

 本局办理的 周某某涉嫌抢劫 一案,犯罪嫌疑人 周某 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 2008 年 1 月 19 日 , 身份证 号 _________ 其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2 款□第 34 条第 3 款□第 267 条 □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传唤通知书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书副本一份 第一次讯问日期 米取强制措施日期 犯罪嫌疑人羁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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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曰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法律援助中心,一份由通知单位存档)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申请时 间

 单位

 住址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单位及职业

 住址 涉嫌罪名

 被拘捕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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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受 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2 款之规定,特 申请会见 。

 申请人:

 年 月 日 侦 查 机 关 意 见 办案人意见:

 办案单位意见 ; 领导批示:

 *** 公安局 准予会见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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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 公刑准见字〔 2000 〕 18 号 * * 县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同意 ______ 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 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

 _________ )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

 ________

 (性别 ___ ,年龄 ____ ,于 _______ 年 ___ 月 _____ 日 _月 日 时。

 在场。送你所收押)。

 会见时侦 根 查人员

 _____ : 公立字〔2000〕200 号 案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 ______ 男女 ______ 岁 住址 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

 拘留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局印)

 二 000 年四月八日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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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 拘留证 公立字〔2000〕200 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

 ______ 条之规定 , 兹决定由我局侦查员

 ________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性别 ,年 龄 ,住址 )执行拘 留,送 看守所羁押。

 ( 公安局印 )

 0 00 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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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公安局

 XXX 公安局

 XXX 公安局

 XXX 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执行通知

 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执行通

  知书 (存根)

 第 (副本)

 第 字[]号 第

 字[]号 字[]号

 字[]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案件名称:

 犯罪嫌疑人 性别

  住址

  年龄 住址

 犯罪嫌疑人 案件编号:

 单位及职业

  单位及职业

 性别 被取保候审人:

 字

 字 :我局正在侦查 字:年龄 住址

  我局正在侦查 案,

  案,因犯

 单位及职业 男女 岁

 因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

  罪嫌疑人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

  法》第 条第 款之

 因

  国刑事诉讼法》第

  单位

 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条第 款

 我局决定对犯罪

  期限从 年 月

 嫌疑人 (性别 保证金:

 号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 £ ,之规定,决定对其

 "年龄 住址)取

  取保候审。期限从

  办案单位:

 应当接受保证人 的

 年 月

 保候审,交由你单

  监督/交纳保证金

  位执行,取保候审

  日起算。犯

  执行机关:

 兀。

 期限从 年

  罪嫌疑人应当接

  月 日 批准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

 受保证人

 起算。

  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

 的监督/交纳保证

  批准时间:

  规定:

 金 兀。

 在取保候审 填发人:

 期间,被取保候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在取保候审

  人应当遵守下列

  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期间,被取保候审

  规定: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人应当遵守下列

  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

 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

  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

 批准不得离开所

  一、未经执行机关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居住的市、县;二、

  批准不得离开所

  在传讯的时候及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

 居住的市、县;二、

  时到案;三、不得

  间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

 在传讯的时候及

  以任何形式干扰

  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时到案;三、不得

  证人作证;四、不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

 以任何形式干扰

  得毁灭、伪造证据

  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

 证人作证;四、不

  或者串供。

  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

 得毁灭、伪造证据

  者监视居住。

 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

  保候审期间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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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印)

 年 月曰 本决定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 年 月 日

 犯罪嫌疑人在取 保候审期间违反 上述规定,已缴 纳保证金的,没收 保证金,并且区别 情形,责令犯罪嫌 疑人具结悔过,重 新交纳保证金,提 出保证人或者监 视居住。

 (公安局 印)

 年 月曰

 上述规定,已缴 纳保证金的,没收 保证金,并且区别 情形,责令犯罪嫌 疑人具结悔过,重 新交纳保证金,提 出保证人或者监 视居住。

 (公安局印)

 年 月曰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取保候 审人 此联交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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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 公刑保字〔 2000 〕 18 号 犯罪嫌疑人:

 ________ ,性别

 _______ ,年龄

 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 我局 正在侦 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 , 因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____ 条 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_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___________ 的监督 / 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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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

 _______ 元。

 在取保候审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 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 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 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

 二 OOO 年四月八日 *** 公安局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公刑保字〔 2000 〕 18 号 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 局 决 定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 ,年龄 _______ ,住址 ___ )

 取保候审,交由你单位执行,取保候审期从

 ____ 年

 __________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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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 日起算。

 在取保候审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 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 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 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 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

 二 OOO 年四月八日 *** 公安局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 公刑保罚字〔 2000 〕 18 号 保证人:

 _______ ,性别

 _______ ,年龄 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 被取保候审人:

 _________ ,性别

 ______ ,年龄

 _______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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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因被取保候审人

 ________ 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保证人

 _____________ 未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对保证人

 ____________ 处以罚款(大写)

 ________ 元。

 如不服本决定,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 申请复核一次。

 (公安局印)

 二 OOO 年四月八日 * * *公安局 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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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责具字〔 〕 号 被取保候审人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 ,出生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 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具结 悔过,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内将悔 过书交我局。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 公安局 被取保候审人: 本决定书已收到。

 (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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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批准逮捕书 * 公刑捕字〔 2000 〕 18 号 犯罪嫌疑人吕 XX ,别名小飞侠,男, 1978 年 12 月 25 日生, 出生地 XX省 XX 市,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汉族,高 中文化 ,XX 市 XX 化工厂工人,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犯罪嫌疑人吕 XX 于 佃 xx 年 xx 月 xx 日因盗窃罪被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 2 年, 19xx 年 xx 月 xx 日刑满释放。

 200X 年 3 月 12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吕 XX 故意杀人一案,由被害人家属李 XX 于 200x 年 3 月 10日报案至我局。

 我局经审查后, 于 3 月 10 日立案侦查。

 同 年 3 月 12 日,犯罪嫌疑人吕 XX 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 , 200x 年 3 月 10 日 11 时许,犯罪嫌疑人吕 XX 和同事林XX 在 XX 区 XX 路湖滨酒家喝酒, 期间林因工作中的矛盾 和吕 XX 发生争执,吕 XX 恼羞成怒,借着酒劲,掏出随身携带的改 锥,向林 XX 的胸部猛刺数下,致使林 XX 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报案人李 XX 的证言、 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作案工具改锥、犯罪嫌疑人吕 XX 的 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吕 XX 使用暴力手段故意致使他人死亡, 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涉嫌 故意杀人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条、条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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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XXXXX 检察院 局长(印)

 二 OOX 年三月十五日(公章)

 附:

 1 证据材料 X 页。

 2 、犯罪嫌疑人现被关押在 X 看守所。

 *** 公安局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公刑批延字〔 2000 〕 18 号

 _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_ 日以

 _______________ 号决 定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已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___________ 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从 月 日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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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印)

 二 OOO 年四月八日 *** 公安局 提批请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公刑批延字〔 2000 〕 18 号

 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_ 日以

 _______________ 号决 定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已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被执行逮捕,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羁押 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月。

 (公安局印)

 二 000 年四月八日 附:

 1• 本案卷宗 XX 卷 XX 页。

 2• 犯罪嫌疑人吕 XX 现羁押在 XX 市看守所 X XX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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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通知书 X X 公刑传字( 2002)

 0 20 号 王 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传唤你于 2 2002 年 3 3 月 0 10 日 0 10 时到 X XX 市公安局 刑侦支队接受讯问。

 (公安机关印)

 二 0 00 二年三月九日 传唤通知书已于 2 2002 年 3 3 月 9 9 日收到。

 被传唤人王 XX 被传唤人到案时间 2 2002 年 3 3 月 0 10 日 0 10 时。

 被传唤人王 XX 传唤结束时间 2 2002 年 3 3 月 0 10 日 2 12 时。

 被传唤人王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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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在公安机关对案件 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 为,有权提出控告。

 3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 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可以申请复议 一次。

 4 、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 护。

 5 、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 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 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 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 、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 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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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 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可以提出 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 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 、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 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措施。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 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 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通缉令 X 公缉字〔 2000 〕 18 号 发布范围):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简要案情):

 2004 年 3 月 15 日 20 时,在 XX 市 XX 区发生了 」起特大钉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王 XX 持刀闯入位于 XX 区安平 里 9 楼 XX 号的一居民家中杀死两人后,抢劫现金 40 万元,抢劫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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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40 万元,金元宝若干后逃跑。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在逃人员网上编号、 身份证件号码、 体 貌特征、携带物品、特长)犯罪嫌疑人王 XX, 男, 25 岁 ,XX 市 XX 县人 ,XX 市 XX 厂工人,在逃人员网上编号是 xxxxxxxxxxx 身份证号为 xxxxxxxxxxxxxx, 身高 1.75 米,头发较长,单眼皮,浓 眉毛、双下颌、左臂纹龙形刺青。逃走时身穿藏青色西服,携带匕首 一把。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 立即部署查缉工 作,如发现高 XX, 请立即拘留,并速告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联系人、联系电话:钱 XX 、李 XX 、 0***-1234567 附:

 1 、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指纹。

 2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不公开)

 (公安局印)

 二 OO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

 XX 、 XX 公安局 XX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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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公刑诉字〔 19xx 〕 18 号 犯罪嫌疑人吕 XX ,别名小飞侠, 1978 年 12 月 25 日生,出生 地 XX 省 XX 市,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汉族,高中文 化 ,XX 市XX 化工厂工人,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犯罪嫌疑人吕 XX 于 佃 xx 年 xx 月 xx 日因盗窃罪被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 2 年, 19xx 年 xx 月 xx 日刑满释放。

 200X 年 3 月 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 XX 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于同年 3月 18 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吕 XX 故意杀人一案,由被害人家属李 XX 于 200x 年 3 月 10 日报案至我局。

 我局经审查后, 于 3 月 10 日立案侦查。

 同 年3 月 12 日,犯罪嫌疑人吕 XX 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我局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吕 XX 故意杀人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x 年 3 月 10 日 11 时许,犯罪嫌疑人吕 X X 和同事林 XX 在 XX 区 XX 路湖滨酒家喝酒, 期间林因工作中的矛 盾和吕 XX发生争执,吕 XX 恼羞成怒,借着酒劲,掏出随身携带的 改锥,向 XX 的胸部猛刺数下,致使林 XX 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报案人李 XX 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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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作案工具改锥、犯罪嫌疑人吕 XX 的 供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吕 XX 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属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 轻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吕 XX 使用暴力手段故意致使他人死亡, 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涉嫌 故意杀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之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XXX 检察院 局长 XX 二 OOX 年三月十五日(公章)

 附:

 1• 本案卷宗 XX 卷 XX 页 2• 犯罪嫌疑人吕 XX 现羁押在 XX 市看守所 3. 随案移交物品 X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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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X 公安局 撤销案件决定书 X X 公刑撤字( 2002)

 3 23 号 犯罪嫌疑人:冯 XX,性别女,年龄 4 34 岁,住址 X XX 市 X XX 路 X XX 号,单 位及职业 X XX 市 X XX 公安局经理。

 我局办理的冯 X XX 诈骗案,因被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公安局印)

 二 0 00 二年五月十日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米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米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米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存根)

 (副本)

 __ 公( _ )决技字〔 _ 〕—号 __ 公( _ )决技字〔 _ 〕—号 __ 公( _ )决技字〔 _ 〕 __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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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因侦查犯罪需要, 根据《中华人 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 案件编号 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 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 办案部门 自 年 月 日至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案的 采取 月 日,对 案的 采取 办案人 记录监控 / 行踪监控 / 通信监控 / 场所 记录监控 / 行踪监控 / 通信监控 / 场所

 监控技术侦查措施。

 监控技术侦查措施。

 适用对象

 措施种类

 起止时间

 公安局(印)

 公安局(印)

 批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时间

 填发时间

  此联交办案部门

 此联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 填发人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 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存根)

 (副本)

 _公( _ )执技字〔 _ 〕_号 __ 公( _ )执技字〔 _ 〕 __ 号 _公 ( _ )执技字〔 _ 〕_号 案件名称 : : 案件编号

  委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委托人 现自 年 月 日至 现自 年 月 日至 适用对象 年 月 日,对你单 年 月 日,对你单

 位决定并父公安机关执行的 位决定并父公安机关执行的 措施种类 采取记录监控 / 行踪监控 / 采取记录监控 / 行踪监控 /

 通信监控 / 场所监控技术侦查 通信监控 / 场所监控技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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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时间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填发时间 填发人 措施。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收件人:

 (委托单位章)

 年 月 日 此联公安机关留存 措施。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委托单位

 公安局 补充侦查报告书 X 公刑补侦字〔 2004 〕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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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______ 年—月 _____ 日以 X 检 X 补侦〔 2004 〕 18 号补充侦 查决定书退回的冯 XX 抢劫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

 一、 关于犯罪嫌疑人冯 XX 在 7 月 16 日 20 时至 22 时的活动情 况。经过查证, 7 月 16 日 19 时 50 分至 20 时 30 分,冯 XX 与同事 刘 XX 、杨 XX 、徐 XX 、赵 XX 在刘 XX 家里打扑克。有刘、徐、 杨、赵四人的证言可以证实。

 据冯本人交待, 他于 20 时 30 分离开刘 家后,即回宿舍,一个人在宿舍里休息,没有别人。据被害人王 XX 证实, 7 月 16 日 21 时 20 分,当她行至案发现场时,被人从背后用 硬物击中脑部,并抢走手包一个,因当时比较惊慌,且光线不好,没 有看清犯罪嫌疑人长相。

 二、 关于犯罪嫌疑人冯 XX 的年龄问题。

 据冯 XX 户口所在地 X XX 派出所证实冯 XX 的户口第 1998 年从外省迁入,登记户口为 19xx 年 5 月 16 日,对他的户口年龄是否有改动不清楚。

 现将该案卷宗 2 卷 214 页及补充侦查材料 25 页附后,请审查。

 二 OOX 年三月十五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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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减刑 / 假释建议书 X 公减字〔 2004 〕 18 号 罪犯王 XX, 男, 35 岁,汉族 ,XX 市 XX 县人,文化程度初 中,住 XX 市 XX 县XX 乡 XX 村。

 因盗窃罪,被 XX 市 XX 县人民 法院于 XX 年 X 月 X 日以〔 200X 〕X 刑初字 XX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 XX 年 X 月 X 日由我所执行,现已执行 X 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王 XX 在执行刑罚期间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 有悔罪和立功表现。

 2003 年 12 月 7 日,检举 XX 市 XX 厂女工被杀害一案系吕 XX 所为。经查证属实。吕 XX 已被 XX 市公安局逮捕。

 王 XX 检举重大 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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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XX 条之规 定,建议对罪犯王 XX 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XXX 中级人民法院 XX 年 XX 月 XX 日 (执行机关印章)

 附:罪犯王 XX 档案共 1 卷 6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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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范例 XX 公安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X 公暂字〔 2004 〕 18 号 罪犯:李 XX, 性别女,年龄 38 岁,住址 XX 市 XX 区 XX 路 X 号,单位及职业无业。

 因李 XX 有严重肾炎需要保外就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一^四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罪犯李 XX 自 2004 年 X X 月 XX 日至 2004 年 XX 月 XX 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 XX 市 XX 区 XX 路派出所执行。

 (公安局印)

 二 00 X 年 X 月 X 日 XX 公安局 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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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公暂字〔 2004 〕 18 号 XX 市 XX 区 XX 路派出所: 你辖区居民李 XX( 性别女,年龄 38 岁,住址 XX 市 XX 区 X X 路 X 号)因犯盗窃罪于 200X 年 XX 月 XX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现因严重肾炎需要保外就医,兹决定对其自 2004 年 XX 月 XX 日至 2004 年 XX 月 XX 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你单位执行。

 (公安局印)

 二 00 X 年 X 月 X 日 XX 公安局 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 X 公准回字〔 2004 〕 18 号 罪犯李 XX, 性别男,年龄 38 岁,住址 XX 市 XX 区 XX 路 X 号。

 罪犯李 XX 因犯敲诈勒索罪被 XX 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刑期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现在 XX 市看守所执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准 许其自 XX 年 XX 月 X 日 X 时至XX 年 XX 月 X 日 X 时回家 2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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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印)

 二 00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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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公安局 要求复议意见书 X 公要复字〔 2004 〕 18 号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 200 X 年 6 月 2 日以 XXX 〔 2004 〕 18 号文决定对周 XX 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周 XX 不批准逮捕,我局认为该不予批准逮捕决 定有误。虽然犯罪嫌疑人周XX 并未供述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但被害 人的邻居和被害人的丈夫等证人证言,周 XX 所穿皮鞋在死者家中地 板上所留下的印痕,足以说明有证据证明周 XX 杀害了 XX, 达到了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规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的逮捕证 明要求。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特 要求你院进行复议。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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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00 X 年 X 月 X 日(公章)

 附注:本案卷宗共 1 卷 64 页 XX 公安局 提请复核意见书 X 公请核字〔 2004 〕 18 号 XX 市人民检察院:

 我局于 XX 年 X 月 X 日以 X 公要复字〔 2004 〕 18 号文要求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复议的对周 XX 不批准逮捕决定案, 该院以 XX X 〔 200X 〕 X 号文决定维持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我局认为该院决 定有误,理由是:

 该决定以证据不足维持原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成 立。虽然犯罪嫌疑人周 XX并未供述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但被害人的 邻居和被害人的丈夫等证人证言,周 XX 所穿皮鞋在死者家中地板上 所留下的印痕,足以说明有证据证明周 XX 杀害了于 XX, 达到了《刑 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规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的逮捕证明要 求。

 综上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之规定, 特提请你院对此案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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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XX 市人民检察院 二 00 X 年 X 月 X 日(公章)

 附注:本案卷宗共 1 卷 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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