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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对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账户)业务的管理,保证本行正常的业务经营和维护本行的社会信誉,严防信息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行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四条

 经办协助执行工作时,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具体规定积极协助执行,严禁以汇报、请示、履行签字手续等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妨碍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第五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

 法规定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有关规定的,经办单位应要求其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第二章

 职责与纪律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有权机关对本机构开立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如果查询内容需总行协助的,通过运营管理部 OA 流程办理。

 第七条

 有权机关如直接到总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账户,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具体接待工作。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如需总行其他部门提供的,由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运营管理部经办人员陪同有权机关执行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相关资料(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原件、证件复印件、有关法律文书、对外提供资料复印件等)由运营管理部留存备查。

 第八条

 本行各相关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协查(办)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工作有序。

 有权机关来本行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账户时,各分、支行须明确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或结算监督员负责协查(办)接待工作,一线临柜人员不得直接接待和处理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客户服务部主任或者结算监督员应认真核实有权机关执行人员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核实后指导专人或专柜进行具体操作,并在完成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后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具体情况。

 遇客户服务部主任或结算监督员均不在行的特殊情况

 时(如节假日),临柜人员须将情况电话报告客户服务部主任或结算监督员,在其指导下进行具体操作,并在完成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或结算监督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具体情况。

 第九条

 凡涉及有权机关需对资料进行调阅、抄录、复制、照相的,必须由各相关单位指定的负责人签署意见,但不允许有权机关带走原件。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各经办单位可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

 第十条

 凡涉及本行秘密,影响本行社会形象,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业务资料,一律不准随意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违者将严格按照《银行分、支行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协助执行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有权机关的权职范围:

 有权机关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公安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国家安全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军队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监察机关 (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审计机关 有权 有权(注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注:(1)审计机关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办单位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后,须将有权机关协查(办)原件及审批件登记留存,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节

 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两名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执法证、执行公务证、人民警察证)(注:法院执行人员应同时出具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有权机关,因本机构已开办通存通兑、电子银行等业务,有可能发生查询时的余额与冻结时的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填写相应余额。

 第十六条

 有权机关在查询存款情况时,无法提供具体账号的,经办单位应当根据有权机关提供的足以确定该账户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并在查询回执中注明。

 第十七条

 接到有权机关协助查询需求后,应当及时办理。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并反馈。如因查询资料较多、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在有权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反馈。

 第十八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两名)的工作证件(或执法证、执行公务证、人民警察证)(注:法院执行人员应同时出具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九条

 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和扣划:

 (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四)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注:法院除外,法院可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

 结措施,但在保证金账户存款未丧失保证金功能前不得扣划);

 (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七)社会保险基金;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十一)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十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十三)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

 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和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和扣划的账户和款项。

 第二十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冻结手续时期限可以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冻,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续冻没有次数限制,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再冻结的,应不予协助,并向有权机关说明情况。但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轮候冻结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存款被冻结后,其他有权机关(仅指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采取轮候冻结措施的,应按照送达法律文书时间先后顺序办理轮候冻结手续,并在轮候冻结执行回执上注明轮候冻结相关有权机关及冻结金额等轮候冻结信息。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的,优先于轮候冻结。

 第二十三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

 五条的情形除外。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不得自行解冻。

 第二十四条

 办理协助解除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两名)的工作证件(或执法证、执行公务证、人民警察证)(注:法院执行人员应同时出具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两名)的工作证件(或执法证、执行公务证、人民警察证)(注:法院执行人员应同时出具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机构以上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办理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经办人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四)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办柜员应按照规范认真填写“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严格禁止随意涂改。“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必须经客户服务部主任或结算监督员审核后方可盖章提交。

 第二十九条

 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内容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银行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条

 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

 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藏或转移存款。

 第三十一条

 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第三十二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银发〔〕313号文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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