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第6部分,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规范改

来源:教师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ICS 35.040 A 90

 团

  体

 标

  准 T/ FSAS X.6-2020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6 部分 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规范 Police Supervision Data Resources

 Part 6 Data acquisition and sharing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征求意见稿)

 2020 - XX - XX 发布 2020 - XX - XX 实施 佛山市标准化协会

  发 布

 T/FSAS X.6-2020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4.1 数据管理依据 .................................................................. 2 4.2 数据管理原则 .................................................................. 2 5 数据采集要求 ...................................................................... 3 5.1 基本要求 ...................................................................... 3 5.2 数据采集范围 .................................................................. 3 5.3 数据采集方式 .................................................................. 3 5.4 数据采集核验 .................................................................. 4 5.5 数据更新维护 .................................................................. 4 6 数据归集要求 ...................................................................... 4 6.1 基本要求 ...................................................................... 4 6.2 数据归集方式 .................................................................. 4 6.3 数据建设运维 .................................................................. 4 7 数据共享要求 ...................................................................... 4 7.1 基本要求 ...................................................................... 5 7.2 数据共享方式 .................................................................. 5 7.3 数据共享流程 ..................................................................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系统接口清单 .................................................. 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表 ................................ 8

 T/FSAS X.6-2020 II

 前

  言 T/ FSAS X -2020《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系列标准分为 7 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公共基础数据规范 ——第 3 部分:物联感知数据规范 ——第 4 部分:业务事项数据规范 ——第 5 部分:交换比对数据规范 ——第 6 部分: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规范 ——第 7 部分: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 T/ FSAS X -2020 的第 6 部分。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佛山市公安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起草人:

 T/FSAS X.6-2020 1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6 部分 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规范 1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安监管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的总体要求及数据采集、数据归集和数据共享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10113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A/T 542 公安数据元编写规则 T/FSAS 49(所有部分)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采集 Data acquisition 公安监管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一定的要求获取公安监管数据的过程,包括数据采集、更新和维护等。

 3.2

 数据归集 Data collection 公安监管单位按照一定的要求将已采集到的公安监管数据归集到支队监管数据资源库的过程。

 3.3

 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公安监管单位将已归集的公安监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进行分类,并基于分类对公安监管数据进行共享的过程。

 4 4 总体要求

 T/FSAS X.6-2020 2 4.1 数据管理依据 公安监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质量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7027、GB/T 10113、GB/T 22239、GA/T 542、T/FSAS 49(所有部分)的相关要求。

 4.2 数据管理职责 4.2.1 数据标准 数据主管单位应会同数据建设单位,在已有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的分类、目录、编码、采集、汇集、共享、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

 4.2.2 数据建设 数据主管单位应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建设,并建立健全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

 各公安监管机构数据资源建设应纳入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并应专项设计、同步建设、独立验收、保障运行。

 4.2.3 数据监管 数据主管单位应建立公安监管数据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组织编制数据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对各公安监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4.2.4 数据安全 数据主管单位应组织建立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公安监管数据资源采集、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a) 数据建设单位应加强支队监管数据库安全防护,切实保障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b) 数据提供单位、数据使用单位应加强公安监管数据资源采集、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c) 共享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提供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数据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4.3 数据管理原则 4.3.1 数据一致性 公安监管数据一致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在其生产、发布、使用、变更和废止等生命周期中保持一致性; b) 应保证单一数据源; c) 应保证公安监管术语、描述的一致性; d) 应提供公安监管数据类型一致性检查。

 T/FSAS X.6-2020 3 4.3.2 数据完整性 公安监管数据完整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修改时,应保证数据库的完整性; b) 应保证公安监管文件的成套性。

 4.3.3 数据标准性 公安监管数据标准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保证其表达的标准性; b) 应提供数据标准性检查手段。

 4.3.4 数据及时性 公安监管数据及时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保证对所需的公安监管数据提供及时、 有效的访问手段; b) 在相关部门应及时传递; c) 由于技术进步,应及时补充和修改。

 4.3.5 数据安全性 公安监管数据安全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对公安监管数据的访问进行授权控制; b) 应提供对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机制; c) 应提供数据访问日志。

 5 5 数据采集要求 5.1 基本要求 数据主管单位应统筹规划数据采集工作,制定数据采集相关制度和标准,并依据数据采集相关制度和标准对数据采集全过程进行监管。

 数据提供单位应基于“一数一源”及“谁生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数据主管单位的统一要求,对公安监管数据资源进行采集、更新和维护,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5.2 数据采集范围 数据提供单位应梳理本部门、所属机构(单位)或共同参与单位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结合已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资源,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情况,并按照 T/FSAS 49(所有部分)和数据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对公共基础数据、物联感知数据、业务事项数据和交换比对数据等公安监管数据资源进行采集。

 5.3 数据采集方式 数据采集通过标准化接口等方式实现相关数据的提交和更新。

 T/FSAS X.6-2020 4 数据提供单位应向数据主管单位提交本单位需要采集数据的相关系统接口清单(详见附录 A),用于描述数据提供单位需提交的相关系统接口信息,记录系统接口地址、输入和输出参数、是否可共享等信息。

 5.4 数据采集核验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应主动核验是否按照数据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发现不一致时,要及时修正;有分歧的,应及时提请数据主管单位解决。

 数据运维单位应按照 T/FSAS 49(所有部分)和数据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对接收的数据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给数据提供单位,并要求及时整改。

 5.5 数据更新维护 数据提供单位对所提供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并应在产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无法及时归集的数据资源,应经数据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每季度首月上旬进行更新。

 6 6 数据归集要求 6.1 基本要求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归集应由数据主管单位负责,并统一在支队监管数据资源库进行归集。

 数据主管单位应明确各类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类型和相对应的数据操作权限,为数据使用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数据共享类型具体要求,详见本文件 7.1.2 数据共享属性分类。

 6.2 数据归集方式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数据提供单位可按照 T/FSAS 49(所有部分)等标准规范要求自建本单位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库,并通过统一的标准化接口向支队监管数据资源库提供数据服务。

 没有自建本单位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库的,应按照数据主管单位的统一要求向支队监管数据资源库提供相关系统的标准化接口,具体要求参照本文件 5.3 数据采集方式。

 6.3 数据建设运维 数据建设单位应按照 T/FSAS 49(所有部分)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支队监管数据资源库。

 数据运维单位应按照 T/FSAS 49(所有部分)和数据主管单位的要求对数据资源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7 7 数据共享要求

 T/FSAS X.6-2020 5 7.1 基本要求 7.1.1 数据共享原则 7.1.1.1 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公安监管单位形成的公安监管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1.1.2 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数据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数据主管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7.1.1.3 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数据主管单位统筹建立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公安监管单位应加强对共享数据共享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7.1.2 数据共享属性分类 公安监管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a) 无条件共享: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各公安监管单位共享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可由各公安监管单位依据履职的数据应用需要,对数据进行查阅、比对或获取数据; b) 有条件共享: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可由各公安监管单位在既定共享条件范围内,依据履职的数据应用需要进行申请,并对数据进行查阅、比对或获取数据; c) 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各公安监管单位使用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在数据资源库中仅可明晰有该类数据资源存在,但无权申请查看或使用数据。

 7.2 数据共享方式 7.2.1 无条件共享数据共享方式 无条件共享类的公安监管信息资源,应由数据主管单位通过内部 OA 等相关平台发布共享方式及相关信息。数据使用单位通过统一标准化接口、前置机共享等方式直接获取相关数据。

 7.2.2 有条件共享数据共享方式 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应由数据使用单位首先向通过内部 OA 等平台向数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数据使用单位通过统一的标准化接口、前置机共享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

 7.2.3 不予共享数据共享方式 不予共享类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数据主管单位不予共享的公安监管资源,若数据使用单位因履行职责确实需要使用的,由数据使用单位与数据主管单位协商解决。

 T/FSAS X.6-2020 6 7.3 数据共享流程 7.3.1 数据共享发布 数据主管单位应在内部 OA 等相关平台发布数据共享程序、共享数据清单,并受理有条件共享数据申请;应通过支队监管数据资源库按照统一的要求共享相关数据。

 7.3.2 数据共享申请 7.3.2.1 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数据使用单位首先应通过内部 OA 等相关平台向数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表(详见附录 B),明确使用对象、所需数据项、数据使用用途、数据共享模式等。

 7.3.2.2 数据主管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数据使用单位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数据主管单位应说明理由 7.3.2.3 数据使用单位不再需要数据共享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撤销共享需求申请;当共享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时,应向数据主管单位发起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更新对应的共享需求,并通知数源提供单位进行确认。

 7.3.3 数据共享审核 7.3.3.1 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实行一事一审。

 7.3.3.2 数据使用单位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审核共享需求,确定使用对象、所需数据项、数据使用用途、数据共享模式等要素,并经数据主管单位进行保密性、合法性审查,确保按需、安全共享。

 7.3.4 数据共享使用 7.3.4.1 数据共享申请通过审核后,数据使用单位通过统一的标准化接口、前置机共享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

 7.3.4.2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7.3.4.3 数据使用单位对从支队监管数据资源库获取的共享数据,应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7.3.4.4 数据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数据主管单位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T/FSAS X.6-2020 7 附 录 A (资料性)

 系统接口清单 表 A.1 系统接口清单 序号 接口名称及地址 输入参数及参数说明 输出参数及参数说明 是否可共享 不共享的理由 功能描述 1 (描述接口名称及地址)

 (描述输入参数及参数说明)

 (描述输出参数及参数说明)

 (根据实际填写)

 (不共享需说明理由) (描述接口功能)

 T/FSAS X.6-2020 8 附 录 B (资料性)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表 表 A.1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表 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数据使用单位及组织机构代码(盖章)

 数据提供单位

 所需数据名称

 所需数据项

 需求申请依据说明

 所需数据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 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 所需数据对应的本单位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系统名称

 应用范围

 所在网络

 安全等级

 获取模式 验证 查询 交换 系统具体描述: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填写日期

 T/FSAS X.6-2020 9 数据主管单位审核 数据保密性审查 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

 否 是否涉及工作秘密:是

 否 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

 否 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是

 否 同意提供 不同意提供(请说明依据或理由)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发:

  签发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FSAS X.6-2020 10 佛山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6 部分 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规范》 编 制 说 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智慧监管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公监管〔2018〕209 号)要求,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于 2018 年 12 月起先行先试开展智慧监管建设,同步推行数据资源标准化的建设。本标准由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提出,由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织编制,广泛邀请全国省、市公安监管机构、企业参与编制工作。

 2、标准编制过程 起草工作阶段:根据任务要求,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月初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起草小组,组织标准编制组织工作。标准编制工作起草小组在 2020 年 8 月份积极组织筹备和征集标准起草单位。经过近一个月的征集、评审和筛选,并最终由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编写大纲,明确任务分工及各阶段进度时间。标准起草工作组结合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经过技术调研、咨询,收集、消化有关公安监管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相关资料,并结合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于 2020

 T/FSAS X.6-2020 11 年 9 月 28 日完成了本部分的征求意见稿草案稿。2020 年 9 月 29 日,标准起草工作组首次会议在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成功召开,参会单位包括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广东中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会上讨论了当前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以及国内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管理现状,确定了标准起草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会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首次会议要求,对草案稿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理解和总结,迅速完善草案稿以及试验项目的实施工作,于 2020 年 10 月 23日形成标准初稿。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草工作组标准初稿研讨会议在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召开,组织来自广东、安徽等地专家对标准初稿的内容条款进行了逐条研讨,对标准制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确定了修改条文的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2020 年 11 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

 1)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和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集全社会相关单位的意见。

 2)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给参与起草的各单位或行业内相关的专家,开展定性征集意见。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T/FSAS X.6-2020 12 2、主要内容 1)标准名称为“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6 部分 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规范”。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监管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的总体要求及数据采集、数据归集和数据共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和参考了最新版的国内标准,以充分保证本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

 4)术语和定义:明确规范术语“数据采集”、“数据归集”、“数据共享”的定义。

 5)总体要求:明确数据管理依据、职责、原则要求。

 6)数据采集:规定了数据采集的基本要求,明确数据采集范围、数据采集方式、数据采集核验和数据更新维护。

 7)数据归集:规定了数据归集的基本要求,明确数据归集方式、数据建设运维。

 8)数据共享:规定了数据共享的基本要求,明确数据共享方式、数据共享流程。

 3、主要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本部分所规定的总体要求、数据采集、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来源于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建设的需求,并在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开展智慧监管建

 T/FSAS X.6-2020 13 设项目过程中落地实施而形成的标准成果,标准技术内容通过提炼实践经验而形成,技术内容充分、可行,标准结构严谨、合理。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目前,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已先行先试开展智慧监管建设,包括支队情报信息指挥平台、监所实战平台以及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库建设,为本标准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标准已在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进行试点,各项要求符合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建设的需求,充分、合理,方法严谨、可行,规范具备了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标准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及其下辖 13 个监所数据资源建设,规范和推动佛山全市智慧新监管项目建设及相关设备研发,避免了重复建设、信息孤岛,提升了全市公安监管水平。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与国际、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无可直接采用的国际标准。本标准的总体技术水平属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13]126 号)、《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公监管[2002]160 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智慧监管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公监管〔2018〕209 号)等相关法律、

 T/FSAS X.6-2020 14 法规、规章要求协调一致,没有冲突。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标准的发布建议 建议以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本标准在批准发布后实施。本标准发布后,对与公安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贯彻,向所有从事公安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推荐执行本标准。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6 部分 数据采集和共享管理规范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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