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权利能否至上?——论桑德尔与罗尔斯之争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2 点击:

程有保

(上饶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政治伦理理论常把人的属性抽象成各种伦理元素,人的政治伦理关系考量被转化成各种伦理元素的关系考察。自由权利至上性是指在各种伦理元素之间的关系考量中,自由权利是最终决定性力量,它不被任何其他伦理元素所决定,任何其他伦理元素都由它所决定。桑德尔认为,罗尔斯主张自由权利“不以任何终极人类意图或目的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任何决定性的人类善观念为先决条件”[1]15,但自由权利至上性在理论上无法自洽。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桑德尔与罗尔斯之争的实质是自由权利至上性的问题。

自由主义者普遍捍卫自由权利,反对暴政,反对人被奴役,倡导人人自主地生活,但他们在自由权利至上性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密尔是自由主义者,以自由权利贯穿其政治理论,这方面的代表作为《论自由》;在政治实践上,他是自由权利,特别是女权运动的倡导者。即使在《功利主义》一文中,他也坚持“正义乃是一切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绝对是最神圣最具约束力部分”[2]60,“构成了正义观念之本质的概念”[2]64是个人自由权利,从而坚决捍卫自由权利。密尔主张,自由权利非常重要,但它不具有至上性。密尔认为正义在道德理论上的重要地位来自正义对社会功利的贡献,即正义的终极根据是社会功利,自由权利受社会功利制约,在其他道德原则比正义原则更能促进社会功利的情况下,“正义原则必须要向其他的道德原则让步”[2]64。罗尔斯批判密尔的功利主义,他认为,功利最大化原则允许为了社会普遍福利侵犯个人自由权利,无法规避社会暴政,个人的生命无法得到保障。

罗尔斯从密尔式的自由权利观洞察到自由权利受伦理终极性的价值因素决定的缺陷:存在以某种终极的道德价值排斥自由权利,无法充分实现人人享有自由权利的政治愿景。基于此,罗尔斯“不仅反对功利主义,而且也反对目的论本身”[1]32。因为目的论学说隐含着以某种至善(或根本目的)来取舍不同的生活目标,而由于不同的个人有着不同的生活目标,以至善来取舍个人的生活目标,必然导致一部分人的生活目标被摒弃,被强制过个人自己不愿意的生活,“以高于一切善的名义就可以得到否定他人自由的合法性”[1]32,一部分人终成至善的牺牲品,这与我们道德直觉相悖。

罗尔斯认为,自由权利不能被任何善所制约,善只能被自由权利所规定,自由权利必须至上,完备的政治伦理学说必须坚持自由权利至上性。他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3,“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3]4。这表明罗尔斯主张一个合理的社会基本结构必须坚持平等的自由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为了社会普遍利益也不得侵犯自由权利,自由权利至上性是政治伦理的信念。

政治伦理信念的实现离不开建构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学说,罗尔斯设计“原初状态”自由选择建构合理社会的道德原则,以实现自由权利至上性的政治道德学说建构。罗尔斯主张,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由选择的权利主体,“道德的个人是一个具有自由选定之目的的主体”[1]36。为了保证人的选择不受任何自然或社会的偶然因素干扰,“无知之幕”遮蔽每个人特殊的自然与社会等信息。每个人都只被赋予理性和正义感的能力,理性选择建构社会的原则,实现合理分配合作社会所产生的利益和义务,确保个人自主地实现自己的生活愿景。

“原初状态”的选择只是自由权利主体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契约表征,蕴含了自由权利不依赖于任何善,它是自由权利至上性的根本保证。“无知之幕”表达了人们在不知自己特殊的身份情况下,只能作出理性的普遍意志选择,意味着合理建构社会完全独立于自然、社会等偶然性因素,人不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选择,平等自愿的选择保证实现人人享有自由权利。从决策程序上来看,“原初状态”“无知之幕”证明自由权利具备了合理建构社会的伦理道德力量,“原初状态”没有赋予任何特殊社会善的条件,并不对人的道德水平作出明确的具体要求,表明其政治哲学理论特性——自由权利独立于善,自由权利不受其他伦理元素所决定。

自由权利至上性不仅表现在选择建构社会原则的决策程序上,而且统摄合理建构社会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权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3]61,意味着社会基本制度保障每个人享有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权利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特殊权利,而是每个人都有,它由具有决定性力量的社会制度来保障,无需依赖个体条件,不会因个体能力低下而丧失。第二原则是差异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61,这意味着承认人存在强弱差异的事实,但更根本的是人们对差异事实的社会安排。按照罗尔斯对“合理地期望”的诠释,差异原则实行“最大最小原则”,分配不平等必须是有利于最不利处境的人才能实行,以保证不平等的社会事实不得侵蚀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个人永不受奴役。而且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是词典式顺序,第一原则具有优先性,第二原则不得侵犯第一原则,目的是捍卫政治伦理的自由权利至上性。

桑德尔主张,完备性的政治伦理学说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其政治伦理理论与伦理主体的一致性,自由权利至上性理论必须保持自由权利的主体与其政治伦理理论的一致性。

然而,北方的人们却很难体会这样的年味儿。北方的冬天气温低,寒冷的室外就是天然冰柜,无须腌渍腊味来保存食物,因此也就没有冬天吃腊味的习惯。而南方冬天温度较高,宰杀猪或鸡鸭之后,如果不尽快吃掉,肉很快就会变质。于是,南方人便将肉类用盐和其他香料一同浸渍,再将盐渍的肉晒干或阴干。

自由权利至上性的政治伦理理论主旨是建构人人享有自由权利的社会基本制度,与其相应,政治伦理主体应是享有自由权利的主体,而不能是没有自由权利的主体,即使其理论存在一个没有自由权利的主体,其余的都是自由权利的主体,也无法实现它们的自洽性;反之,当我们在建构政治伦理理论时,如果我们预设的道德主体是自由权利主体,那么其理论建构的一定是人人享有自由权利的社会基本制度,而不是没有自由权利个人的社会基本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伦理理论与伦理主体的自洽。

自由权利至上性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的自由法则。人人享有自由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生活愿景,个人的生活愿景不被社会或他人所剥夺。自由权利的实现关键在于每个人能否具有实现自己生活愿景的基本条件(罗尔斯把它称为“社会基本善”)。实现合作社会的基本善的合理分配,成为自由权利至上性的生命线。桑德尔认为,在分配合作社会的基本善问题上,自由主义者都否认由个体组成的政治实体凌驾于个体之上,坚持把每个人当成目的,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不受剥夺。但自由主义者在分配基本善的自由法则方面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诺齐克的激进自由主义与罗尔斯的民主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上。

诺齐克为代表的激进自由主义主张采取天赋自由原则分配合作社会的利益。天赋自由原则主张社会完全实行自由竞争,在社会竞争合作中不能给予个人任何社会约束,每个人都是权利主体,神圣不可侵犯,权利主体对自身的禀赋拥有完全自主权,禀赋产生的合作利益完全归天赋所有者。罗尔斯反对天赋自由原则,他认识到,人的禀赋存在强弱差异,人的后天努力也难以完全消除强弱差异,天赋自由原则导致合作利益的分配结果只是简单地叠加原始禀赋的分配,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终将导致弱肉强食,弱者社会生活愿景的基本条件无法保证。即使采取机会平等的竞争原则,修正天赋自由原则缺陷,社会采取教育和其他补偿性措施,给所有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也终会忽视自然或社会等偶然性因素对竞争结果的重要影响,而不幸者总会存在,机会平等的竞争难以消除自由竞争原则的缺陷。“允许由自然财产的分配决定的分配,和由历史和社会机运决定的分配同样毫无理由”[1]86,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基本善的分配采取完全自由竞争或机会平等竞争,都会导致人的社会地位严重分化,弱者因获取社会合作利益的能力低下而失去实现自己生活愿景的基本条件,他们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接受被强制,其个人自由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会被剥夺。不管是天赋自由原则,还是机会平等原则,桑德尔都肯定罗尔斯对它们的分析,认为它们都会不同程度地剥夺弱者的个人自由权利,必然会出现始于自由、终于不自由的状态。

为了保证人人享有自由权利,罗尔斯力主采取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合理分配社会合作利益。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一方面主张,强弱差异的合作社会成员,每个人都应该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社会生活愿景,各自实现自己的自由权,社会或个人不能剥夺他人实现自己生活愿景的自由权;另一方面主张,每个社会成员天赋、机遇等自然与社会因素与个人的关系是偶然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并不是个人的应得,它们被看作社会共同财产,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处境的人,公平正义的差异原则保证强弱差异的社会事实不得侵蚀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相对于其他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中的差异原则给予社会成员的差异划定一条道德底线,要求在社会强弱差异的事实基础上保护弱者的自由权利,强者自由权必须以弱者自由权不受侵害为前提,以保证自由权利为人人享有。

弱者自由权利都受到保护,社会难道还不能保证人人享有自由权利?罗尔斯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充分地实现了自由法则吗?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自由原则也存在政治伦理理论与伦理主体的不自洽性。

首先,自我身份权剥夺。差异原则主张“原初状态”把个人的禀赋、家庭等自然与社会因素看作社会共同财富,其在合作中产生的社会利益归社会重新分配,而桑德尔认为“共同财产观念就威胁到自我的完整性”[1]161,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要求把个人的禀赋、家庭等自然与社会因素看作社会共同财富,其依据是自然或社会因素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并不是个人应得,与个人自由权利无关。对此,诺齐克坚决反对,他认为个人所具有的自然或社会因素虽可以看作是一种偶然的分配,从道德角度说既不是应得,也不是不应得,也就是它不属于应得问题,但如果个人剔除自身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禀赋,个人彼此如何区分?个人所具有的、在罗尔斯看来是任意性的禀赋,正是个人身份的根基,一旦失去此,我还是我吗?我与他人又如何区分?桑德尔认同诺齐克的看法,罗尔斯的个人理论存在缺陷:人被纯粹符号化,人失去“我之所是”[1]72。人的禀赋是个体自我确认的依据,“共同财产”的主张剥夺了个人的身份权。个人的自我身份权都被剥夺了,还能企求完整的个人自由权利吗?强者的自我禀赋是构成强者个体完整性不可或缺的部分,把强者所具有的禀赋为弱者谋求利益,这就是剥夺了强者的自由权利。弱者剥夺强者与强者剥夺弱者一样,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其次,道德主体设定与自由权利理论的主张相冲突。罗尔斯的正义论强调个人理论可以根据道德理论进行任意假设,从根本上说,道德理论更是道德选择,而不是自然事实。基于此,罗尔斯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差异,但我们可以进行“反思平衡”,通过人的理性选择来安排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合理地建构社会基本制度。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个人理论与自由选择权利理论二者存在根本冲突。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中,人的自由权利表现为自由地选择生活愿景的权利。之所以要选择,是因为每个人的生活愿景不同,如果个人的生活愿景相同,我们就无需选择,自由选择的原初状态假设就失去存在的前提。可是,罗尔斯的自由选择理论是多样性生活愿景的选择吗?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每一个主体都被赋予了选择权,但没有被赋予选择不同生活目的的可能,每个人都是完全脱离自己生活目的的自由选择主体。生活目的上没有任何差别的自由选择成为个人唯一本质的特征,生活目的不同的多样性个人特征全部消失。从根本上来说,原初选择只是同质的人进行选择,个人是同质性的自我,这与自由权利理论预设的多元性的个人理论相冲突。如果个人本质上是多样的,我们就必须承认每个个体的异质性,承认每个人存在不同生活目的,那么,人的目的在“原初状态”之前就已确定,我们无法自由选择目的,自由选择理论也就没有存在的前提;如果理论预设我们都是具有同一生活目的的个人,我们就失去拥有不同生活目的的丰富特殊性,每个人都是与生活目的完全分离的主体,人只剩下一个共同属性——无目的自我,没有多样性,个人还需自由地选择吗?选择是以区别为前提的,正如没有冲突就不需要权利。“无目的自我”是一个与个人社会生活目的完全分离的主体,个人变成被剥夺了生活愿景的自由权利抽象符号,与自由权利道德理论主张的自由选择存在冲突。

桑德尔明确地表示,自由权利至上性的政治伦理的局限“不是实践上的,而是概念上的”[1]13,这说明桑德尔不只是批判某种自由权利至上性的实践范式,而是从道德理论上揭示自由权利至上性的内在困境。

桑德尔认为,自由权利至上性是自由主义的生命线,捍卫自由权利至上性必然坚持自我的多元性是道德主体的唯一本质,任何彻底的自由主义理论都建立在此基础上,但“人们的某种本质上的统一性使人类的合作成为可能”[1]68,没有自我本质的统一性作为基础,社会合作必然是压迫性的,这正是自由权利至上性的困境症结所在。

为什么自我本质的统一性是社会合作的可能性基础?桑德尔没有对此做出详细阐述。我们可循桑德尔的逻辑作进一步推论。在社会合作问题上,自由主义必须首先回答自由权利至上的法则如何规范多元性的自我。多元性的自我是本体论上的,这意味着每一个自我都是不同本质的人,从而在本体论上相互区分。统一规范多元性的个人在政治实践上表现为根本上不同生活目的的个人需要合作,但任何个人都不能妥协,原于妥协就是对自我的生活目的放弃——个人自由权利受到侵犯,这将使多元的个人形成无数个根本对立的自由权利主体。如果无数个多元性的自我采用无数个且性质不同的自由原则来规范,社会成员之间根本无法合作。因此,要建构一个合理的自由社会只能有一个终极的自由原则。一个终极的自由原则无论多么合理,它也不可能同时保障无数个相互根本对立的多元性自我,一定存在被自由原则排斥的自我,存在没有自由权利的自我,更准确地说,在一个终极性的道德原则中,不可能存在多元性自我的自由权利并存,一定存在与道德原则不相符合的自我——没有自由权利的主体。社会合作的基础只能来自自我本质的内在统一性,而不是依赖非自我本质的、外在的统一性安排,才可能在不侵害个体的自由权利下实现个体之间合作。

桑德尔认同罗尔斯对密尔式功利主义的批判,因为密尔没有认真对待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但他认为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没有认真对待个人之间的共同性,以人的差异性完全否认人的统一性。桑德尔主张,合理的政治伦理是自由权利和善(人类某种本质)统一的整体,差异性和统一性是自我的两个本质特征,缺一不可。桑德尔认为,自由权利体现了人的差异性,预设了个人之间的界限,维护了道德主体的个人自主性,从根本上防范了极权主义;善作为人类自我的某种本质属性,体现了自我本质的统一性,它是社会合作存在可能的基础。“只有在社会联合中,个体才是完全的”[1]172,人虽以个体形式存在,但无论是从个人生活的保障还是个人自身的能力充分发展来看,都是在与其他人的联合中实现的,不可能以完全孤立的形式充分满足自己的需要,完全个体化的人是不能自足的。与此相应,“我们必须正视他人”[1]100,每个自由权利的主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权利主体只有在相互交往的联合中才能实现其的本质力量——自由权利,那么自由权利的实现方式,必然离不开自由权利的主体之间相互确认,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存在作为条件,不可偏废任何一方,无数个自由权利主体——“自我”相互联合成为“我们”。“我们”既容有无数个“自我”,又能实现“自我”的不相排斥,自由权利理论的道德主体就不再是绝对个体化的“自我”,而是一个更广泛的主体——“一个交互主体性的自我概念”[1]98。

从道德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交互主体性”的自我观念一方面主张存在由个体相互交往联合而成的共同体,每个个体都是这个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部分,每个个体都受到保护,它反对以某一个体拒斥另一个体,或者以某一些个体拒斥另一些个体;另一方面主张完全孤立的个体是不存在的,每个个体都与其他个体存在非任意选择的联系,共同体不再只是个体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共空间,而是个体相互联合的共同体,个体只有维护共同体的存在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个体自由权利实现离不开共有、共享。

“交互主体性”的自我联合成共同体,“我们就可以逐渐通过我们的各种活动不是把我们自己视为带有某些共同性的个体化的主体,而是更多地把我们自己看作是一个更广泛的(但仍然是决定性的)主体性成员;不是把我们自己视作为‘他人’,而更多地把我们自己视为一种公共身份的参与者,这个公共身份或是家庭,或是共同体,或是阶级,或是人民,或是民族”[1]164。作为公共身份的参与者,每个人都是共同体的成员,而不再是完全孤立、静止的个体。每个成员都承担共同体的角色分工并致力于共同目标,与此相应,成员们共同分享共同体的利益。作为共同体成员,每一成员必然具有某种共同本质的属性——善,善并非人的任意选择产物,不可能被自由权利所规定。

纵观桑德尔的主张,我们认为他的贡献主要是洞察到政治伦理与人的本质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理论离不开对人的本质的正确认识,自由权利离不开善。但他的理论也存在根本缺陷:只是以哲学思辨形式探讨人的本质及其自由权利问题,而没有认识到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地位彻底性解决必须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597生活资料的源泉虽部分来源于自然本身,但其决定性因素是人的生产劳动成果,物质生产是人类历史的前提性条件。离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道德理论终将成为纯粹思辨,使政治伦理理论变成一种狡计,无法正确反映现实生活本身,当然也就无法彻底解决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地位问题。

在社会化大生产以前,人类存在自由思想,但不存在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学说。社会化大生产促进生产力发展,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加,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争夺由野蛮走向文明,原始暴力演变成文明制度性力量,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理论应势而生。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理论发端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时期。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社会化是采取生产资料的私有形式来实现。从企业来看,私人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全都由私人决定;从职业上来看,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广度与深度发展,产业部门越来越多,产业内部岗位分工细化使个体人越来越局限于自身职业岗位。人与人的社会联系被遮蔽,每个人都以货币为媒介,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个人的物质生活资料,金钱成为个人存在的依据。捍卫自我的利益、赢得金钱成为社会化大生产下的个体人存在的根本。只要有钱,个人就可以从社会化大生产中获得物质从而实现自主地生活,人类处于建立在物的基础上的自由阶段。在社会生活中,捍卫个体利益成为政治伦理的基本诉求,自由权利理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社会意识形态。

另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交往成为必然,人无法独立生活,必须从社会化大生产中获得生活资料。社会化大生产使得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地区作为一个社会化大生产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个人只能从属于一定历史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形态。个人劳动或产品并不是直接满足自身的需要,而是满足社会其他人的需要,通过交换获得自身的生活资料,以维持个人存在和发展,生产社会化合作是个人存在的基础。一定历史具体形态的社会化大生产,它具有历史客观性,个人或组织无法选择,个人存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性条件,更准确地说,物质生产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的生产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并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501,它由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状况决定,而不能根据理论的要求任意设定,也不是人的自由选择产物。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自由权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自由权利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决定,有什么样的社会化大生产形式,就会产生与它相适应的自由权利学说。从历史上来看,社会化大生产主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时期,社会化大生产战胜封建狭隘的自然经济,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学说的主题是反对封建等级特权,论证自由权利的合法性,天赋人权是其主要内容;第二阶段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发展时期,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形式,主题是社会合作下的国民分配问题,自由权利的公平性是其主要内容;第三阶级,社会化大生产的全球化,主题是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冲突,全球正义是其主要内容。“手工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4]602,人是怎么样生产的,我们就是什么样的人,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就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基本制度,就会形成对应的政治意识,产生相适应的自由权利政治伦理学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不断发展,到人类生产力充分发展阶段,劳动不再作为谋生手段,物质丰富不再成为人争夺的主题,人与人之间根本对立消失,社会能够给每个人提供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自由权利就会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自由权利政治伦理理论在总结、发现社会历史规律基础上,推动了社会建构合理的基本制度,促进了人与人关系的正常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5]501,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作为对现实生活反映的社会政治意识——自由权利政治伦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现实冲突中去解释,才能找到政治伦理理论的锚定之物,从而正确地确定自由权利的政治伦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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