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附件1:

 厦门市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卫生部、教育部制定下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确保我市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的建立

 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为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测网络,指定专门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的组成:学校应建立由校领导、疫情报告人、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组成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学校疫情报告人必须为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且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三)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时限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常规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将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专用登记册上,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方案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相关事件的处置

 1、学校/托幼机构属地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专人作为学校疫情报告的联系人,同时向社会和学校/托幼机构公布报告电话和传真号码,以便学校/托幼机构出现相关情况时能够及时顺畅地向属地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学校/托幼机构属地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报告后,应及时学校或托幼机构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对疫情的情况作出初步判断,指导学校开展预防控制工作,如发现疫情性质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试行)》的规定时,则按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推荐访问:托幼机构疫情报告制度 厦门市 托幼 传染病
上一篇:纪念建党97周年讲稿1
下一篇: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复课工作方案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