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 路费【XX大学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工作的有关规定】

来源:入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25 点击:

  XX大学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寒暑假探亲旅费报销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工(不含实习生和临时工),符合下列探亲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1、未婚教职工(包括丧偶、离异)父母在外地的,一年一次探父母;

 2、已婚教职工配偶在外地的,一年一次探配偶;

 3、已婚教职工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在外地的,四年一次探父母。

 二、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必须利用学校寒暑假探亲。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在工作时间探亲的,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执行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探亲。未经执行校长批准的,不予报销旅费并作事假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探亲的,按旷工论处。

 三、路费报销

 1、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其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

 2、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上部分,由学校报销。本人月基本工资30%(含)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

 3、探亲路费包括:公共汽车票(出租车除外)、长途汽车票、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船票。连续乘火车24小时(含)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卧铺部分可报50%。

 四、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的路费报销,按以下原则办理:在境内探亲的,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待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内地段路费发至入境口岸(如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路费发至上海……);境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

 五、已婚教职工必须持有配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城镇居民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六、探亲旅费报销审批程序

 1、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向学校财务处领取《北京吉利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认真填写。

 2、各学院、部门教职工由所在学院及处室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签字盖章后,交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3、其他特殊情况,经执行校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七、路费审批及报销时间安排

 1、每年的三月和九月,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干事(负责人事工作的老师)按财务报销要求粘贴票据,报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2、每年的四月和十月,人事处进行审批,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3、逾期一律不再审批报销探亲路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亲路费减报或不报

 1、探亲路线与在人事处登记的路线不符的,不符部分的路费不报;

 2、探亲时间不在学校规定的寒暑假内的路费不报;

 3、能直达但绕道探亲的,按直达路费报销;

 4、乘坐学校规定以外的交通工具的,按火车路线报销;

 5、市内交通费,北京市区以内的,单程限报XX元;京外的,在乘车路线上的每一城市只报销来回两张市内交通票;

 6、乘坐长途(卧铺)汽车代替乘坐火车探亲的,以火车票为限按票面额报销,超出部分不报;

 7、探亲路费使用代用车票的,不予报销;

 8、其他报销票据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销。

 九、凡制造假车票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骗取探亲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两次探亲路费报销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放假前,将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按《XX大学教职工寒暑假探亲路线登记表》要求填写,报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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