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工资管理细则]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细则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XX公司职务工资管理细则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条 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工资采用职务工资制,其体系职下:

 基础工资: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再依“个人职能”核给固定工资。

 绩效奖金: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作。

 伙食津贴:根据法令规定核给。

 加班津贴

 夜勤津贴

 值勤津贴

 主管津贴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

 地区津贴

 月工资

 根据工作时间、工作性质、责任、环境等的差异分别确定。

 工资待遇

 以基础工资做为计算基准,以考核成绩作为核发依据。

 年终奖金

 第二部分 工资等级标准

 第四条 本公司有关各级职位工资等级标准如下:

 职位

 工资(元)

 经理级

 管理师、工程师

 二级以上

 15000以上

 管理(工程)师三级

 10000-25000

 副管理(工程)师

 7000-20000

 助理管理(工程)师

 5000-24000

 管理(工务)员

 3600-9500

 副管理(工程)员

 7500以下

 职位

 工资(元)

 女性聘请人员

 A类

 4000以上

 B类

 3000-6800

 C类

 2400-5000

 D类

 1500-3000

 第五条 上表的工资不包括津贴及奖金

 第六条

 电脑操作人员、保卫人员、出纳员、成品材料收发人员、考勤计件人员职位的工资不得超过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含)。驾驶员、宿舍管理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以上不含领班或组长)职位的工资以管理(工务)员以下为限。

 第七条

 管理(工务)员职位以下人员,各公司可视其工作性质分级核定工资。

 第八条

 工资调整后,若超过本职位最高工资,在未得到职位晋升的情况下,仍支给该职位的最高工资,其超过部分乘以十二个月一次性发给。

 第九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支给工资额。

 第十条

 新进人员无工作经历者,其工资核定标准如下:(经考试合格者依下列标准支给,非经考试而录用者,按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由各公司酌情拟订。大专毕业新进人员的核用及工资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办理及拟订。)

 一、男性部分:

 1、研究所(研究生)毕业,6,500元以上

 2、大学或学院毕业,6,000元

 3、专科毕业,5,600元以下

 4、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4,200元

 5、商科、农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4,000元

 6、高中及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3,600元

 7、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8、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二、女性部分:

 1、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2,400元

 2、高中(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2,200元以下

 3、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

 4、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

 三、参加高等考试合格者视同大学毕业核定工资,普考合格者视同工科职高毕业且专长与工作相同者核定工资(但以高等考试、普考合格的专长与工作相同者为限)。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有工作经验者,其工资增加标准如下:

  工

 作

 经

 历

 金

 额

 学

 历

 工作经历与所担任工作性质相同

 工作经验与

 担任的工作

 完全不同

 附注说明

 每满一年

 每满半年

 不满半年

 1.上列加难标准女性人员减半计算。

 2.工作经验年限以有据可的实际工作时间作为计算依据。

 大专以上

 300元

 150元

 0

 依上列标

 准减半加给

 高中(含)以下

 200元

 100元

 0

 不予加给

 第三部分

 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根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制订。

 第二条

 津贴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各项津贴支给标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职工的加班津贴:(单位:元/小时)

 工资等

 级差距

 1000元以下

 1001-1300

 1301-1600

 1601-2400

 2001-2400

 2401元以上

 节假日加班

 4.50

 6.00

 7.50

 9.00

 10.00

 基本工资÷80÷8=每小时加班津贴

 临时加班

 5.50

 7.00

 9.00

 11.00

 13.00

 每小时加班津贴比照节假日小时加班津贴再增加三分之一

 说明

 1.基本工资在2401元以上者,加班津贴的计算根据标准计算至每小时几角为止,满角者以四舍五入计。

 2.加班每次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未满半小时者不计。

 3.临时加班时数全月不得超过四十六个小时,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呈请经理核准者例外。

 4.处长级以上人员不发给加班费

 二、聘请人员的加班津贴标准:(单位:元/小时)

 项目

 加班津贴标准

 男性聘请人员

 根据聘请工资,比照本公司职工加班津贴标准办理

 女性

 聘请

 人员

 聘请担任工作的等级

 A级

 B级

 C级

 D级

 节假日加班津贴

 20.00

 16.00

 14.00

 12.00

 临时加班津贴

 26.00

 20.00

 17.00

 14.00

 说明

 1.临时加班时数全月不得超过四十六个小时,但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核准者例外。

 2.聘请的管理(工程)师二级(含)以上人员不发给加班费。

 3.加班每次以半个小时为计算单位,未满半小时者不计。

 三、夜勤、值日(夜)津贴标准:(单位:元/日)

 项目

 夜勤津贴

 节假日值日津贴(全日)

 值夜班

 津贴

 夜班

 中班

 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以上

 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下

 津贴

 30

 15

 150

 120

 60-150

 说明

 1.值日者由公司供应中餐餐券一张,值夜者供应晚餐餐券一张。

 2.值夜津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于上表范围内由各公司自行制订。

 四、驾驶员每月加班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

 五、出纳人员职务津贴每月定为300元。

 六、值班主管人员、领班(班长)职务津贴(单位:元/月)。值班主管:1000元;领班:700元;副领班:600元;班长:500元;副班长:400元。

 七、特殊地区交通津贴。

 1.海窝、林川、丰庄厂区科级以下人员每月发给200元。

 2.海窝、林川、丰庄厂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在这三个地区上班者(如守卫人员),上班期间内按日比照厂区人员发给,其细则由各公司自订。

 第三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颁布实施,并向经营委员上报备存。

 第四条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第四部分 外勤津贴给付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凡直接担任外勤工作的科长级(含)以下人员,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下列条件者,应依本办法发给外勤津贴,但协办人员如司机等不适用本办法。

 X公司处勤津贴申请核定(注销)表

  事业部

 单位

 姓名

 职位

 (职务)

 担任工作项目

 津贴

 金额

 生效

 日期

 类别

 审查意见

 申请

 注销

 总管理处

 总经理

 公司

 总经理

 经理

 厂(处)长

 总经理室

 一、工作项目

 1、营业类:

 (1)直接销售外务工作(含营业场所)。

 (2)配合销售外务工作:如签押、售后服务、接洽退税业务、包装材料回收等等。

 2、资材类:

 (1)进口性外务工作。

 (2)关务工作。

 二、工作时间:

 因经办业务需要,每月总的外勤时间占应出勤工作时间一半(含)以上者。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外勤津贴:科长级750元/月,非科长级500元/月。

 二、办理方式:

 1、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后认为其“工作项目”及“工作时间”均符合规定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经理核准后发放,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应立即签呈经理注销。

 2、非为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工作项目”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者,可专门报请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准。

 3、津贴生效日期: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则以当月十六日开始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一日起开始计算。应注销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三条

 其他说明:

 一、申请领取外勤津贴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

 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核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申报本项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经呈报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第五部分

 效率奖金核发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使各分公司的绩效评核及奖金计发有一个遵循的客观依据,并使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效率奖金的核算部门在级别上以不超过厂处级部门(含)为原则,其对象为科长级(含)以下的编制内正式职工及聘请、定期聘用人员,按件计酬及临时雇用人员除外。

 第三条

 核发方式。各部门绩效的评核及奖金的计发规定为每月一次。各月的绩效不能互相抵销。

 第四条

 效率奖金核发的基数及人数规定。

 一、基数设定:效率奖金设立的目的在于激励士气、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效率奖金的计算从原则上讲应依据个人的工资作基础,但由于每人的工资额差异较大,如予一一核算,工作必将非常繁巨,为简便清晰起见,本公司按某一职务等级的平均工资额作为基准,即按本身工资额的百分之几设定基数,其标准如下:

 职称(位)

 基数

 职称(位)

 基数

 职称(位)

 基数

 科长

 (副科长、代科长)

 4

 专员

 3.5

 非科长级

 副管理(工程)师以上

 3

 助理管理(工程)师

 2.5

 男性管理

 (工务)员以下

 2

 女性从业人员

 1.5

 二、奖金发放人数以实际人数为基准,但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时,新进人员按实际工作日数的比例计算,离职人员则不予计发。

 第五条

 奖金计算归类。

 一、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的奖金依其绩效状况,根据奖金评核项目进行独立计算的部门。

 二、比照计算奖金部门:指向独立计算机奖金部门提供服务,其奖金应比照被提供服务的独立计算奖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的部门。

 三、平均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提供服务或贡献的绩效无法用数字单独计算;或无法比照某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进行本部门奖金的计算,其奖金额应比照公司(事业部)全部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平均数进行计算的部门。

 第六条

 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评核项目。

 一、生产部门

 评核项目包括下列各项:

 (一)产量

 1、因不可抗力原因(如长时间限电或不可抗力的断料)而造成的减产,由生产部门签呈总经理核定减产的数量,从而降低原定的产量计算标准。

 2、试制品不计产量,因产品试制而造成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经事业部经理核准后,按比例从效率奖金计算中所包含的人工费、材料费中扣除。

 (二)产品质量。

 (三)主要材料耗用量或回收率。

 (四)人工费及其他费用(以可控项目为主,包括直接人工费、间接人工费、主要器材消耗与维修保护费)。

 (五)责任在于生产部门的客诉案件所造成的折让及销货退回。

 (六)其他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一)到(五)项必须包括在内,其百分比由各公司自订。本部门核发奖金的每一基数最高为800元。

 二、营业部门(直接销售人员)

 评核项目包括下列各项:

 (一)营业额或销售量(但寄存库中产品未经呈报总经理批准者,应视为未销售)。

 (二)应收帐款周转日数。

 (三)责任在于营业部门的客诉案件所造成的呆帐、折让及销货退回。

 (四)合作外销产品外销证件逾期未收额。

 (五)其他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营业部门奖金的计发,须受下列条件的限制,即最近三个月的平均账款回收率(分内销、外销)低于90%者,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

 平均账款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

 最近三个月实收现金及票证总额

 最近三个月销货净额合计

 应收账款回收率=

 上列计算式中的实收现金及票证总额中,应扣除合作外销时因退税证件未按规定期限取回而造成的内外销差价,如果当月份销货额超过前两个月的平均额,则准许延至次月十五日以前补计达成率。因产品质量不良而遭客户申诉,致使账款无法收清者,得按特殊情况签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不列入计算。

 以上奖金计算的百分比及核发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各分公司自订。

 第七条

 效率奖金分配方式

 一、比照及平均计算奖金部门

 (一)效率奖金核发额的70%依职位类别基数计算。

 (二)效率奖金核发额的30%依职工每月的工作绩效评定等级进行分配,其绩效等级分为A、B、C三级,分配比率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二、独立计算奖金部门

 (一)效率奖金核发额的80%依职位类别基数计算。

 (二)效率奖金核发的20%依各班(或员工)每月的工作绩效评定等级进行分配,其绩效等级的划分及分配比率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三、各班(或各员工)的工作绩效评核不含科长级人员。

 四、各部门的人员绩效评核标准由各公司自行制订。

 第八条

 计算的时间标准。以年度预算为原则,但生产及销售量(或营业额)因市场的原因可改为按修订的年度或月份计划设计。

 第九条

 奖金的提拔及运用。

 每月份的个人效率奖金金额经计算后如数由公司拨给各部门。各部门为加强对个人勤惰的考核,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其个人奖金的分配应比照请假惩处的减发标准予以办理,其剩余的奖金作为各部门的自有基金自行保管运用。

 第十条

 特殊贡献规定。凡工作绩效卓著,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可专门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奖金,金额不予限制。

 第十一条

 准则的核定。

 一、各公司的效率奖金核发准则由各事业部经理室及公司总经理室指定专人组成小组拟订,经审核小组审核,呈送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同时报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二、审核小组由总经理室、各事业部经理选送若干人及会计最高主管组成。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执行奖金。每月按每一基数发放100元,但经各公司总经理、经理室检核,认为绩效未达要求者,即停发一个月或减半发给,第二次检核若仍未改善,则停发两个月或一个月,第三次出现此类情况则暂时停发,并立即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经理室指派人员协助检查问题所在,以妥善办法加以解决,等执行情况被认为绩效良好时,予以恢复发放。

 第十三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第六部分 停薪留职人员复职工资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使停薪留职人员复职时的工资核定有遵循的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工资的标准。凡停薪留职人员在复职时,其工资除因特殊情形需另行述明理由是请核定者外,一律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停薪留职当年度复职者仍照发停薪留职前原工作。

 二、在停薪留职第二年以后复职者:

 (一)到职未满六个月者:

 没有在本公司经历过任职者依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员的工资核定标准加100元核定工资,有经历的任职者另加任职前所认定经历应加的工资额。

 (二)到职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

 1、停薪留职时的月工资加上在此期间(未参加调整的年度)原同级职位人员历年工资平均调整额之和乘以50%。

 2、根据前项标准核定工资额,无经历任职者最低应调整至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员核定工资标准再加上200元。有经历任职者另加任职前所认定的经历应加的工资额。

 (三)到职满一年以上者:

 1、停薪留职时的月工资加上在此期间(未参加调整的年度)原同级职位人员历年工资平均调整额之和乘以60%。

 2、依前项标准核定工资,无经历任职者最低应调整至复职当年度无经历新进人员工资标准再加上300元。有经历任职者另加任职前认定经历所应加的工资额。

 (四)若在办理停薪留职的当年度,服务期已满半年以上,则该年度按同级职位人员工资平均调整额乘以70%计算。

 第三条

 前条所说停薪留职前服务年限的计算,一律自试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停薪留职之日止。

 第四条

 复职当年度未参加考绩者的工资调整标准:

 一、复职人员在复职当年度服务尚未满六个月者,因为不能参加年终考绩,所以该年度的工资调整应在年终工资调整时,由人事部门另行列表专门报请核定,但其工资调整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同级职位人员的平均调整额,最低不得少于当年度同级职位人员平均调整额的60%。

 二、新进人员在停薪留职当年度复职,而服务年限在扣除停薪留职时间后若不满半年者,该年度不得参加考绩,其工资调整应比照新进未参加考绩人员办理。

 第七部分

 年终奖金核发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制订。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均得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请人员、定期合同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应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绩效及个人成绩(如附件)而定。

 第四条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时间未满半个月者按半个月计算,半个月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一、批准给予特别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导致的伤害,经过专门批准者,其请假期间形成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正处于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发给年终奖金。但退休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发放日期定为每年的元月二十号,但元月二十日与农历除夕相距在十五日以上时,将农历除夕前第十五日定为发放日。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一次:加发相当于一日工资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一次:加发相当于三日工资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一次:加发相当于十日工资额的奖金。

 四、严重警告一次:扣减相当于一日工资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一次:扣减相当于三日工资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一次:扣减相当于十日工资额的奖金。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算扣发(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一日扣减相当于半日工资额的奖金。

 二、事假一日扣减相当于一日工资额的奖金。

 三、婚假一日扣减相当于四分之一日工资额的奖金。

 四、直接赡养的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请假在五天以内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丧亡请假在三天以内者,每日均扣减相当于四分之一日工资额的奖金。请假日数超过上述规定者,其超过部分每一日扣减相当于一日工资额的奖金。

 五、产假每天扣减相当于半日工资额的奖金。

 六、旷职一日扣减相当于三日工资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相当于一天半工资额的奖金。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一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的月数比例提发。

 第十条

 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项应交回公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附件

 从业人员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一、奖励标准最低为一个月。

 二、特别休假在十四天以内者,加发一个月的奖金。

 三、奖励标准超过一个月的部分(不含特别休假在十四天以内者所加发的一个月奖金额),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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