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系统内部培训资料)第一章,,概述

来源:初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第一章

 概

 述

 周福生

  《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 、 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 2010〕 〕5 65 号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2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 2011 )

 17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

 小企业会计准则 —— 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 指南 )

 3 3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12 )0 20 号

 2 2012 年 年 0 10 月 月 9 29 日)

 4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0 300 号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5 5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财会〔 2011 〕0 20 号

 二 〇 一一年十月二十六 日)

 6 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通知( 国税办发〔 2012 〕4 54 号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7 7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抽考的通知( 税总办函〔 2013 〕9 99 号

 3 2013 年 年 2 2 月 月 5 5 日)

 ……

  内容提要: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背景分析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内容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账要求与 企业所得税管理

  具体内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 与 实施背景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制定宗旨即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实现就业、自主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规范小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必将进一步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为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

 本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统称“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必须依据会计法。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企业在企业规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担的社会受托责任等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也有别于其他企业,主要是税务机关和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而不是投资者。基于此,制定本准则还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小企业,又有公司制、非公司制的小企业等等。考虑到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以及小企业将来可能走向上市。因此,制定本准则在涉及企业组织形式方面主要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公司法”)的要求。

 四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准则作为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规范,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的要求,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统称“基本准则”)的要求,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会计计量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小企业在企业规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担的社会受托责任等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在原则上遵循了基本准则,并进行了适当简化,以较好地实现既维护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标准体系中的统驭地位,又兼顾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一政策效果。

 (一)制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 1 、制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 服务和促进 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服务和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服务和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

 三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服务和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工明确,相互衔接,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实现就业、自主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 39.34%、资产总额占 41.97%。

 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会计管理角度引导小企业改善其经营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增强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是财税部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过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 年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

 2 、制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需要 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由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为今后统一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建立良好的会计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原来: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核算法、小企业会计制度。

 3 3 、制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需要

 2009 年 7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发布了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的核心理念是简化核算,其主要特征有:简单、便于使用;能够提供管理信息;尽可能地标准化;足够灵活,能适应企业的成长,并且具有提高中小企业随着其业务的扩张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潜能;兼顾纳税目的;适应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我国建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企业基本准则基本准则财务报告目标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业务准则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准则报告准则报告准则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应用指南应用指南准则解释准则解释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帐务处理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帐务处理第三层次解释公告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些要求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这也是从小企业需要发展的角度考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设计即符合我国小企业发展实际,也符合国际倡导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符合各国实际加以应用的理念。

 由我国倡议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以及来自巴西、中国、印度等 40 多个国家的代表应邀出席;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立了多层次的交流与沟通机制;积极推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2012 年,在财政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副部长王军提出的“趋同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过程、趋同是互动、趋同是新的起点”的国际会计趋同五原则指导下,我们将继续在国际趋同的道路上有所为、有所不为,拥有耐心和恒心,主动出击,积极调整,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而继续努力。

 4 4 、制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第一阶段发布实施分行业会计制度。1992 年“两则两制”改革中制定的 13 个分行业会计制度。

 第二阶段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 年 4 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阶段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年 10 月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在考虑企业规模和内部管理特点基础上,立足于主要满足税务部门、银行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球,大大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并且与税法规定保持了协调。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1 1 、

 9 2009 年 年 1 11 月- -0 2010 年 年 0 10 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多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先后赴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工信部等部门调研,了解相关部门信息需求,取得相关部门理解支持配合;多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赴江苏、河北、上海、北京等地调研,收集大量一手资料;多层面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税务部门、银监部门、工信部门、银行、小企业的政策建议;多角度着手政策研究,完成了多份国内、国际比较研究报告,包括《关于修订〈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研究报告》、《关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研究》、《关于〈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比较研究报告》等。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必将全面提升我国小企业的管理水平,迫切希望尽快发布实施。

 2 2 、0 2010 年 年 4 4 月- -5 5 月第一次征求意见

 2010 年 4 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10]15 号),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问题征求社会意见。主要反馈意见有:(1)关于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2)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3)关于与税法的协调问题。85%的反馈意见认为,为减轻实务操作工作量,在不违背会计确认计量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应当尽量协调。(4)关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反馈意见一致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予以简化规定,同

 时还要提供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等内容,以便于小企业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通过此轮征求意见,基本确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方向和原则。

 3 3 、0 2010 年 年 1 11 月- -2 12 月第二次征求意见

 2010 年 11 月,财政部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10]65 号),网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把准了小企业的基本业务和会计核算特点,能够满足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其中,税务部门认为,征求意见稿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言,能够起到促使小企业实行查账征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作用。银行业认为……小企业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理论界…….。

 与此同时,反馈意见还就准则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修改和进一步完善。

 4 4 、0 2010 年 年 2 12 月- -1 2011 年 年 1 1 月组织抽样模拟测试

 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完整、内容科学、便于操作,下发后能够实现平稳过渡、顺利实施,财政部于 2010 年 12 月在北京、江苏、河南、云南等地选择了 23 家小企业进行模拟测试,其中北京 2家,江苏 14 家,河南 2 家,云南 5 家。关于测试小企业的选择,一是地域上涵盖东中西部地区;二是行业上涵盖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进出口企业、农业等国民经济主要行业;三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企业。

 模拟测试结果显示:

 1.参加测试的 23 家小企业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从模拟建账、对测试期间发生业务进行日常账务处理,直至编制财务报表,能够基本顺利运行下来。

 2.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下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大为减少。以南京市 11 家测试小企业为例,有 8 家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减少,纳税调整金额合计由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 296.37 万元下降为 173.20 万元,下降幅度为 41.56%。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企业,纳税调整金额由原制度下的 28.41 万元下降为 3.65 万元,下降幅度高达 87.14%。

 3.测试小企业从小企业会计制度向征求意见稿能够基本平稳过渡,执行征求意见稿后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影响不大。北京、河南 4 家小企业根据征求意见稿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根据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相比,除个别报表项目口径调整外,无差异。江苏省 14 家小企业根据征求意见稿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根据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相比,资产总额合计增加 5.07 万元(增加幅度为 0.04%),净资产合计增加 307.2 万元(增加幅度为 5.25%),营业利润合计增加 46.34 万元(增加幅度为 3.75%),利润总额合计增加 47.87 万元(增加幅度为 3.92%),净利润合计增加 47.18 万元(增加幅度为 4.04%),现金流量表无影响。

 5 5 、1 2011 年 年 2 2 月- -7 7 月做好发布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

 (2)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

 (3)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三)求实创新,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为可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形成一个体系,统一一个范畴,服务两个对象,协调三大关系。

 1 1 、形成一个体系

 基于“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强化监管”的要求,同时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经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小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采用章节体例,分为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共十章,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全部内容。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特点:简化核算要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使用企业更广。

 2 2 、统一一个范畴

 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小企业。

 关于什么是小企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建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界定小企业,其中,定性标准参照《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不承担公众责任”的概念,定量标准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另一种观点是建议仅从定性角度界定小企业,不给出量化指标,以避免量化标准可能带来的“一刀切”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财政部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小企业。

 此外,赋予了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

 3 3 、服务两个对象

 据调研,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确定应征税额等,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财务报表。

 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要求其提供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高质量信息,从而有助于税务部门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征税,有助于银行根据小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做出融资决策。

 4 4 、协调三大关系

 (1 1 )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关于如何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以税法为导向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与《企业所得税法》尽

 可能协调一致。主要理由有:以税法规定为基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减少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同时减少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计征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另一种观点坚持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遵循原有的会计原则,而不应过多地考虑税法规定。主要理由有:一是税收与会计的目标不同,适当分离是必要的,虽然小企业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是税务部门,但会计以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为前提,税法以确保税金的强制征收为前提,两者目的、意义、原则均不相同;二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已大为减少,会计上的很多理念已被税法中所采纳,加之小企业本身业务单一,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不多;三是与税法一致,可能导致一些会计处理偏离基本准则的原则要求。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财政部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有利于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比的前提下降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工作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与此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强化了有关资产项目、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纳税调整过程等信息披露的要求。

 (2 2 )

 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

 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问题,同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独立观,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作为一套较为完整的、可独立实施的准则,涵盖各类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发展观,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需规定小企业主要业务或常规业务,非日常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为便于小企业会计人员能够快速掌握和应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对小企业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予以了规范,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企业合并、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关联方披露等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是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 3 条有关规定: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一旦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 3 )

 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系

 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规定,符合我国小企业量大、面广、质量参差不齐、会计基础较为薄弱的现状。

 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范围不同。具体来讲,我国主

 要从企业规模角度进行划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则主要从公众受托责任角度划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换句话说,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所有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实施,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其实施范围远大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于上市公司的范围。

 据了解,目前采纳或计划采纳《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部分国家或地区,也并非将其应用于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而是根据本国国情来决定实施国际准则的范围。例如,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在 2010 年 10 月份研究报告中提出本国企业会计改革的基本构架,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负有公众受托责任的企业(例如上市公司),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EU IFRS);二是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的规模较大的企业,执行依据本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后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FRSME);三是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的小规模企业(职工人数 50 人、营业收入低于 650 万英镑且资产总额低于 326 万英镑的小企业),执行本国制定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FRSSE)。

 (四)精心组织,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高质量;统筹规划,确保《小企业会 计准则》实施的高质量

 1 1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 2011 】0 20 号)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第一,各地税收征管人员要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努力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恰当地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第二,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第三,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要在其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计征企业所得税。第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2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 培训学习意见的通知(国税办发〔 2012 〕4 54 号)

 (1 1 )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准则》是规范小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实施《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

 ( (2)

 )

 培训对象、内容与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中凡有按照《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的小企业纳税人,其所有相关税务人员均为培训

 对象,重点是纳税评估、税收征管、办税厅、税务稽查等岗位基层一线人员。

 (3 3 )分级负责,扎实做好

  要按照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准则》培训。基层一线干部的培训,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上级部门主要负责规划指导、统筹推进和兼职教师“小先生”等培训。

 要按照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准则》培训。基层一线干部的培训,主要由所在 税务总局在推进开展《准则》培训中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根据《准则》,组织编写《小企业会计准则必读》辅导教材,为各单位组织培训学习提供参考教材支持;二是组织举办《准则》基层兼职教师培训班和《准则》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准则》培训提供师资支持和教学示范;三是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税务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开展《准则》系列专题讲座,对有关重点内容进行辅导;四是组织编制《准则》网络课件、练习与自测试题,供税务干部网络学习、练习与自我测试;五是结合年度培训工作考评,在 2012 年底以抽考形式对各地《准则》培训情况和质量进行抽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制定《准则》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内容,细化任务,完善措施,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 (4 )加强领导, 确保培训效果

 《准则》培训,涉及部门多、人员广,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各部门的协调,为开展《准则》培训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内容

 小企业的界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架构;《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亮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时间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一)小企业的界定

 1 1 、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 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2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0 300 号)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 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500 万元——20 000 万元 小型 50 万元——500 万元 微型 50 万元以下 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40 000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 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营业收入 6 000 万元—80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 万元—80 000 万元 小型 营业收入 300 万元—6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300 万—5 000 万元 微型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20 人—200 人,且营业收入 5 000 万元—4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5 人—2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5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以下

 零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5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2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5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5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3 000 万元—30 000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3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

 仓储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2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3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2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邮政业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30 000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2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住宿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餐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100—300 人,且营业收入 2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2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从业人员 2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2 0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10 000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100—300 人,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200 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200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 万元—10 000 万元 小型 营业收入 100 万元—1 000 万元,且资产总额 2 000 万元—5 000万元 微型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 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 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300 人—1 000 人,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5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1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 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 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100 人—300 人,且资产总额 8 000 万元—120 000 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8 000 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 100—300 人

 小型 从业人员 10 人—100 人

 微型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说明:

 ①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②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③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④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⑤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3 3、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其中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除外。

 4 4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 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 《 增值税条例 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22 号

 二○一○年二月十日)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及特殊规定

 1 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

 “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不论小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如

 何,只要在规模上属于小型企业,就属于本准则所适用的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参照。

 执行本准则。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有关微型企业的规定来看,微型企业的人数通常都在 20 人以下,营业收入通常都在 300 万元以下,资产总额通常都在 300 万元以下,相对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规模非常小。另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小型企业约占全国 460 万户企业数的 30.37%,微型企业约占 66.93%。根据目前我国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和规范微型企业发展,同时不增加微型企业的负担,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对微型企业执行提出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2 2 、 三类小企业除外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 ( 一) )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 ( 二) )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 ( 三) )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一、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众公司,承担着社会公众受托责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谓社会公众受托责任,是指对企业现有或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如无权要求企业按照其特定信息需求单独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我国有关股票或债券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这类企业应当报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这类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

 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

 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

 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例如,某小企业设立于 2013 年 7 月 1 日,但是其投资者设立该企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实现该企业上市,无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在设

 立之日就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例如,某小企业设立于 2010 年 1 月1 日,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始执行本准则。如果该企业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决定积极准备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当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3)正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5)正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业等。

 第二、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质上具有金融业务性质,其共同的特点是:以不同方式受托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资金,并且对委托人都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基金,如小型投资基金等。

 第三、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这类小企业实际上是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或者需要将其财务报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就意味着,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母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这就是说,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而母公司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此考虑,为了提高母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同时减轻子公司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成本,避免编制两套报表,本准则要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

 3 3、 、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特殊规定)

 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给小企业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执行原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四条: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 ,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 1 1 月 月 1 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38 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财会[2007]14 号)的规定做好新旧衔接转换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12 )

 20号

 2 2012 年 年 0 10 月 月 9 29 日)

  (三)

 《小企业会计准则》架构

 项目 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 框架 比较 正文 一、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二章 资产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 负债 四、会计报表格式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十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

 (四)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亮点

 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以规则导向为主,以原则导向为辅 ,规范了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为小企业会计核算增添了很多亮点。现梳理如下:

 1 1 、简化核算要求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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