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来源:小学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2 年_月_日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本社是由上官岗村村民按照“自愿联合、共 同参与、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联合 起来共同从事农业劳作、物业管理、劳务输出、绿化保洁 等劳务活动,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 我教育、自我发展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地址: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

 第四条 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

 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接受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是:

  1.组织社员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2.加强与周边企业、经营大户沟通,掌握用工需求信 息,采集工作岗位,承揽各项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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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社员提供就业岗位,派遣参加绿化养护、环境保 洁等劳力服务;

  4.做好本村物业管理工作;

  5.做好社员报酬的结算工作;

  6.搞好其他与本社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为:承揽和从事农业生产劳 动,以及保洁、保安、保绿(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八条 入社社员系本村农民(居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拥护本社章程;

 2.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3.具有加入本社的意愿。

  第十条 入社程序

 1.由本人自愿向本社提出入社书面申请;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老 年农民需要入社的,除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外,还须经其 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

  2.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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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

  1.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劳务工作,享有本社提供 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本社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

  4.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5.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6.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 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按照要求完成经营合作任务, 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3.按时向本社报告工作,作好本社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及时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由 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时,应交回社员证。社员 退社时,结清其应得的劳务报酬;本社有盈余,按规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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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应得红利;属本社共有资产,不得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 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不遵守本社章程规定;

 .不履行社员义务;

 .6 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社员除名时,结清其应得劳务报酬,但不分给本社的 红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建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 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 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授权理事会工作权限;

 .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 务决算报告;

 .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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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6.决定合作社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2 次。如遇下列 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提议;

 .监事会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 社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 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 理 2 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代表 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 5 天 向社员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使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负责日常工作,对社 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9 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理事长 1 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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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依照章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 项;

  (三)负责建立章程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筹集本社经营活动资金;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依法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 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 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当 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每次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 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 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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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民事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对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 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主要有:

 .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 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 合作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行为;

 .检查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报告合作 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情况;

 .有权核对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财务报告、会计报 表、有关的经营业务统计报表,必要时可委托专门部门进 行审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 合作社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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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务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

 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会等所有管理人员 均为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综合 管理费率控制在本社总收入的 10%以内。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注入集体资金 10 万元,用于本社 的注册及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时 制作会计报表,参照村级财务公开的要求向本社全体社员 公布: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 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 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 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按规定要求定期向农 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和会计 报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 由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当地农村 合作经济行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发生及分摊的经营、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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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年终收益按下列顺序和项目进行分配:

  1、公积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扩大 再生产、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公益事 业和社员福利;

  3、风险基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合作社生 产、营销活动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

  4、分红: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后的净利润, 按社员参加生产劳动情况进行分红。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 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提 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 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理事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而解散的;

 .本社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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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社决定终止或解散时,须在农村合作 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小组,对本 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所欠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

 .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抵偿债务;

 .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补充或修 订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本章程由本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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