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业务讲解

来源:小学作文 发布时间:2020-09-21 点击: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业务讲解 一、厅水利基金办基本情况 厅水利基金办全称为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前身为“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机构 3个,为基金征收科、基金计划科和基金管理科。1995年 11 月,经省编委批准,我省成立了“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1996 年,经省编办批准,在我厅设立“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历经几次更名(“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09年 9月,经省编办批复正式更名为“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目前,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有 10 余家单独成立了水利基金办,其他地方基本将此项业务放在农业处(科。

 水利基金办承担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完善我省水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是负责全省水利基金征收计划的测算和下达; 三是负责全省水利基金征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四是负责组织水利基金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核查和审批; —1— 五是负责组织水利基金建设项目的概(预、决算的评审; 六是负责对全省水利基金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 七是负责全省水利基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简要情况

 多年来,全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紧紧围绕服务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大局,不断提升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水平,推动水利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增强水利对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能力。

 主要体现在: 一是基金收入稳定增长。积极做好基金征收工作,每年都超额完成了征收计划。自 1995年开始征收水利基金(防洪资金以来,累计征收 86.73亿元,特别是2001—2011 年,全省水利基金收入由 3.5亿元增加到 15.54亿元,年均增长 31%。

 二是支出规模持续扩大。2001—2011 年全省累计安排水利基金支出 64.93 亿元,年均增长 22%,水利基金作为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在全省江河堤防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是资金投入效益巨大。截止 2010 年,加固整治了重点江河干流堤防 470.57公里,重要支流堤防 290.7公里。重点江河干流堤防达到抵御 35—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标准,完成了 103座大中型水库和 64座小(1 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新建和维修了城市防洪堤 227公里,防洪建筑物 356座。全省 8个市—2— (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防洪标准由过去的不足 20年向 50—100年防洪标准逐年推进。为引嫩入白、哈达山水利枢纽、大安灌区、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和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等全省五大重点水利工程支付了前期工程费,为保障粮食安全、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的总体情况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水利建设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也关系“三农”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一项政府性基金。1997年 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7]7 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央和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该办法自 1997年 1月 1日起实行,到 2010 年 12月 31日止。我省早在 1995 年就出台了《筹集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暂行规定》,1997年省政府发布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政发[1997]41 号,1997年 1月 1 日起实行,到 2010 年 12 月 31日止。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以中央 1号文件形式做出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2011 年 9月,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上,王儒林省长强调指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水利建设基金和各项水利规费政策。11月,根据国家新办 —3— 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厅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五部门制定了新的《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自 2011 年 1月 1日起实行,标志着新一轮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式启动。

 四、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一征收范围。四个渠道: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二是各级财政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 3%划转为水利建设基金;三是省财政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四是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月划转 1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二征收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的计征基数为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具体为: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息收入或保费收入按 0.6‰计征,其他收入按 1‰计征;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计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计征,菜田每平方米 1.80元、水田每平方米 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 1.20元。同时新办法坚持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2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征收

 —4— (三收入级次。原办法收入级次是按企业管辖权属确定,即按企业所有制类型(即中、省直、地方企业收入来源划分为省级收入、市县收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企业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收入级次划分标准已不适应工作实际,经常出现“混库”现象。为此,新办法确定“各市(州征收的采取省与市(州按 6:4 分成,县(市收入全部留归本级使用”的方式。

 (四代征部门。新办法确定的水利基金代征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征地审批时一次性征收,具体为省国土厅。

 (五征收票据。新办法规定,财政和国土部门划转、征收的水利基金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地税部门将水利基金征缴纳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五、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政策 新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方向为 12大类:1、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城市防洪设施建设;4、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5、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6、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7、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8、防汛应急度汛;9、国家、 —5— 省投资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的资金匹配;10、垫付大中型水利 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费;11、支付委托代征部门的代征手续费; 12、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目前,考虑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以及水利基金征 收规模,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根据全 省水利建设规划,水利基金投入重点方向主要围绕中小河流治 理、城市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

 三大方面展 开。同时,全省年度防汛形势,确保应急度汛工程建设,坚持 “雪中送炭” ,不搞平衡,不搞“锦上添花” 。

 在项目计划管理方面,申报省级水利基金投资项目,当地 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可研、批复等工作后, 由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上报计划申请,省水利基金办组织进行 项目实地踏查、评审、筛选、定额工作。从 2012 年开始对计划 管理进行了改革,由过去分批下达资金计划指标改为统一下达 计划,分批下达资金指标的管理方式,以年初项目计划统领全 年项目管理工作,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争取建一处、成一处, 避免“半拉子”工程。

 六、资金管理政策 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简要政策 一是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基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 督,并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草案;二是省厅 —6—

 对市(州)

 、县(市)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概(预)算进行审 核;三是工程项目完工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财 务决算评审;四是建设资金投入与各市(州)

 、县(市)管理工 作绩效挂钩,向管理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五是要严格执行 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 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六是水利基金建设项目 的评审费用、管理费用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基金预 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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