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要求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序号 GMP 指南条款 检查要点 检查结论 第二章- - 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1 第 第 5 5 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1、查看企业在质量目标制定和分解的过程中,是否体现对药品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充分执行;

 2、查看企业制定的质量目标清晰明确、可度量并可实现

 3、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批准并经批准后以受权文件形式发放至相关部门或人员

 2 第 第 6 6 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质量目标所涉及的各部门、层级人员应充分参与,应包括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必要配合;考察质量目标的落实过程,是否包括各相关部门、相关层级人员的参与。

 3 第 第 7 7 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均应关注企业是否配备了恰当的人员支持和硬件支持,这是实现企业质量目标的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节- - 质量保证 4 第 第 8 8 条:质量保证是质量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进行。

 1、查看企业是否建立有质量保证系统;是否涵盖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

 2、查看企业的文件系统后是否完整;是否能使企业的各项质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通过现场检查,考查企业所建立的质量保证系统是否能有效运行。

 5 第 第 9 9 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1、查阅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相关文件(如质量手册、质量保证组织图等),了解该系统是否涵盖了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可关注企业产品的设计与研发阶段、产品技术转移过程是否在质量保证体系内,但不作为检查重点

 2、结合总体检查情况,综合评价企业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无交叉、无空项

 3、通过查看文件总目录和抽查相关管理规程方式,考查企业文件体系是否涵盖上述要求

 4、结合具体检查情况,考查企业质量保证系统是否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中有效发挥作用。

 6 第 第 0 10 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的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通过现场检查和查看相关管理文件,确认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是否涵盖本条款要求。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使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 质量控制 7 第 第 1 11 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1、查看企业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图,组织机构图中应注明人员名称,确认是否包含所有岗位,且有足够的人员保证质量检验工作的完成;

 2、查看质量控制的文件是否完整,如质量控制的管理文件、质量标准,操作文件和记录

 3、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考查是否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 第 第 2 12 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1、查看企业质量控制部门的组织机构图和岗位职责,确认是否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

 2、查看质量控制部门的设施、设备、仪器,确认是否满足所有必要的质量控制需要(如:查看质量控制实验室平面图、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3、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考查质量控制部门的管理规程、操作规程和记录是否涵盖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留样以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等方面;

 4、结合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查,查看检验方法是否经过必要的验证或确认。

 第四节- - 质量风险管理 9 第 第 3 13 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上述要求制定了质量风险管理规程

 2.查看企业是否在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过程中运用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关键的要素进行评估

 3.抽查一个以上的质量风险管理实例,确认企业是否初步理解,应用了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的方法

 10 第 第 4 14 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1.查看企业制定的风险管理规程是否明确应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进行风险评估

 2.抽查一个以上的质量风险管理实例,考察是否基于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

 11 第 第 5 15 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1.查看企业是否在质量风险管理规程中明确风险级别、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要求

 2.抽查企业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的程序文件及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第三章- -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12 第 第 6 16 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1、查看企业组织机构图 1.1 确认是否为受控文件,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1.2 确认是否包括所有 GMP 相关部门(如生产、质量、物料、设备、销售及人力资源等)及部门负责人;应特别关注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在组织机构图中的位置;

 1.3 查看各个部门设置是否合理,与企业的规模、质量目标、职责分配、人员素质、经营和管理方式相适应,隶属关系是否明确。

 2、查看企业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 2.1 确认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2.2 确认所制定的职责是否能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能,是否能对企业各个部门执行GMP 进行监督和制约;

 2.3 确认质量管理部门各个具体岗位是否均有其相应的岗位职责

 2.4 通过询问了解质量管理部门及部门是否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中药制剂

 应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 5 条相关要求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13 第 第 7 17 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1、查看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是否包含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工作。如涉及到研发工作,可以结合第九条的要求,适当关注质量部门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职责与作用;

 2、查看文件管理规程是否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有与 GMP 有关的文件;

 3、抽查部门文件,如培训管理文件、设备管理文件、生产工艺规程等,确认是否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

 4、查看是否存在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人员的情形。

 14 第 第 8 18 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1.查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质,确认是否能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1.1 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QA 和 QC 负责人等

 1.2 操作人员包括:生产车间岗位操作人员、实验室操作人员等

 1.3 查看的内容包括:所在岗位、所学专业、学历、从事制药行业年限、培训和实践经验等情况

 2、查看组织机构图和人员花名册等,结合实际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确认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满足需要

 3、查看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确认规定是否明确、无交叉、无遗漏

 4、查看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 11 条的相关要求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是否制定有相应的管理规程;查看生产操作人员和动物饲养员名单,看是否有兼任的情况;看现场人员是否有兼任情况

 中药制剂

 1.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1 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1.2 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1.3 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1.4 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2.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2.1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

 2.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2.3 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2.4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15 第 第 9 19 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现场检查请结合第十七条项下的检查指南内容进行检查。

 1、查看关于职责委托的相关规程,规程中是否明确上述要求。规程中可包括对委托范围、委托程序和委托书等规定

 2、查看职责的实际委托情况是否与规程要求一致

 第二节- - 关键人员 16 第 第 0 20 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1、了解企业的关键人员是否为全职人员,关注是否可以有效履职;

 2、查看关键人员的任命书、相关的职责文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认是否互相兼任;

 3、查看质量受权人的相关操作规程,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认是否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生物制品

 应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 6 条相关要求: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查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受权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查看其职责是否涵盖其所规定的管理职责

 查看现场和相关记录是否能胜任

 17 第 第 1 21 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1、查看企业负责人的职责文件,是否明确其在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2、是否规定其提供必要的资源的职责、是否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

 3、是否维护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是否不干扰质量受权人行使职权。

 18 第 第 2 22 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1.查阅生产管理负责人的档案和培训记录,看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资质要求

 2.查阅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所要求的主要职责

 19 第 第 3 23 条: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10、确保完成自检;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1、查阅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档案和培训记录,看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资质要求

 2、查阅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所要求的主要职责。

 20 第 第 4 24 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1、查阅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看是否包含本条款要求的共同的职责;

 2、对于所要求的共同职责是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21 第 第 5 25 条: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1、查阅质量受权人的档案和培训记录,看是否符合本条款及规定的资质要求;

 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活动;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 2 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2、查阅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是否涵盖本条款及相关规定所要求的主要职责。

 第三节- - 培训 22 第 第 6 26 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1、查看是否制定有培训管理规程;

 2、查看培训管理规程中是否明确负责培训的部门或人员以及职责;

 3、查看培训管理规程中是否明确培训方案或计划的起草、审核、批准是否与规程一致;

 4、查看年度培训方案或计划的起草、审核、批准是否与规程一致;

 5、查看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若不能按计划执行时,是否采取诸如变更控制等手段加以控制;

 6、检查所进行的培训是否有记录,记录是否及时保存,且保存齐全。

 23 第 第 7 27 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1、通过查阅相关管理规程、培训计划和培训签到表等方式,确认所有与本条款有关的人员按要求进行了培训;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GMP 的相关知识、岗位操作、岗位职责、安全知识、相应的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抽查岗位人员的培训档案;

 3、考查企业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了定期评估。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 20 条的相关要求:1.凡在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定期培训,使无菌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如外部施工人员或维修人员)在生产期间需进入洁净区时,应当对他们进行特别详细的指导和监督 查看是否有进人洁净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查看进入洁净区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培训档案;是否有关于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培训;是否对培训结果进行了评估,如人员更衣操作、更衣后表面微生物检测等

 查看进入无菌药品操作区的人员是否参加培养基无菌灌装试验

 查看实际培训效果

 查看对外部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情况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 5 条相关要求: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相应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方面的培训计划

 查看培训资料,看培训内容是否涵盖生物制品的相关内容

 查看培训是否进新货了评估

 培训。

 24 第 第 8 28 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1、检查高风险操作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档案,确认是否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上岗

 2、专门的培训主要是指职业危害、个人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四节- - 人员卫生 25 第 第 9 29 条: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1、查看培训方案或计划中是否包含卫生方面的培训,如微生物方面、卫生学方面的培训

 2、查看企业是否建立有人员卫生方面的管理规程及操作规程;如:卫生操作规程包括: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限制等等

 3、对操作规程内容的检查见第三十条要求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 21、23 条相关要求 1、从事动物组织加工处理的人员或者从事与当前生产无关的微生物培养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得进入无菌药品生产区,不可避免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人员净化操作规程

 2、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26 第 第 0 30 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1、查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中是 否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如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部门、岗位和数量)限制、进入生产区人员不得化妆佩戴饰品、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生产区、不得在生产区内吃东西饮水等

 2、查看不同洁净区级别区域是否有相应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3、查看上述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包括培训、评估和实际操作。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 25 条相关要求 1.个人外衣不得带入通向 B 级或 C 级洁净区的更衣室;

 2、每位员工每次进入 A/B 级洁净区,应当更换无菌工作服;或每班至少更换一次,但应当用检测结果证明这种方法的可行性;

 3、操作期间应当经常消毒手套,并在必要时更换口罩和手套。

 27 第 第 1 31 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1、查看企业是否制定了人员健康相关的管理规定 1.1 是否对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健康进行了规定;是否制定体检不符合要求时的管理规定;是否制定了对身体出现不适时的管理规定

 1.2 是否制定由年体检的频次。

 2、是否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抽查相关人员的健康档案;抽查新员工体检表,是否是在体检合格后上岗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 7、9 条相关要求 1、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2、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肺部 X 光透视或其他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28 第 第 2 32 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本条款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

 2、抽查出现上述问题时的处理情况。

 无菌药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 22 条相关要求 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员工应当随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异常情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程度。当员工由于健康状况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风险增大时,应当由指定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

 生物制品

 应当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 8 条相关要求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29 第 第 3 33 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1、查看对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人员的管理规定,是否与本条款要求一致;

 2、可抽查相关记录或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时企业如何进行的,如上述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手续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及是否进行监督指导等;

 3.检查各个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进入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0 第 第 4 34 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1、查看相关更衣管理规定及培训情况;

 2.结合“无菌药品”第六章“人员”第二十四条规定,查看不同洁净级别的工作服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区的洁净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各洁净区的着装要求规定如下:

 D 级洁净区: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带入洁净区外的污染物。

 C 级洁净区: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戴口罩。应当穿手腕处收紧的连体服或衣裤分开的工作服,并穿适当的鞋子或鞋套。工作服应当不脱落纤维或微粒。

 A/B 级洁净区:应当用头罩将所有头发以及胡须等相关部位全部遮盖,头罩应当塞进衣领内,应当戴口罩以防散发飞沫,必要时戴防护目镜。应当戴经灭菌且无颗粒物(如滑石粉)散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穿经灭菌或消毒的脚套,裤腿应当塞进脚套内,袖口应当塞进手套内。工作服应为灭菌的连体工作服,不脱落纤维或微粒,并能滞留身体散发的微粒。

 3、查看洁净服实际穿着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查看不同洁净区的工作服是否能有效防止混用。

 无菌药品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 23、26 条相关规定 1、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查看是否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

 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查看进入关键区域(B 级)的更衣程序是否经过确认

 2.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理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物,不会污染洁净区。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单独设置 看企业是否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看是否制定有洗衣的操作规程;建议检查关键区域(如 B 级、高产尘房间)洗衣效果的确认

 看无菌衣整理是否在保护下进行

 看无菌工作服的灭菌是否经过验证

 看工作服清洗、灭菌记录

 31 第 第 5 35 条:进入洁净区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1、查看相关管理规定;

 2、现场是否有化妆和佩带饰物的人员进入洁净区的现象。

 32 第 第 6 36 条: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1、查看相关的管理规定;

 2、现场看或抽查生产区、仓储区是否有非生产用物品。

 33 第 第 7 37 条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1、查看相关的管理规定;

 2、看现场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裸手操作是否可能与物料、产品、与物料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接触;无法避免裸手接触时,应在质量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相关规定;必要时应检查现场是否有手部消毒措施。

 第四章- -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原则 34 第 第 8 38 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1、 查看厂区周边环境图、厂区总平面图

 2、 在现场检查中注意观察厂房厂区设计,了解厂房的周边环境:可参考《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008,考察厂区总体布局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3、 查看厂房的设计、建造是否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无菌药品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 27 条、第28 条的相关要求 1.洁净厂房的设计,应当尽可能避免管理或监控人员不必要的进入。B 级洁净区的设计应当能够使管理或监控人员能够从外部观察到内部的操作

 2.为减少尘埃粒子积聚并便于清洁,洁净区内货架、鬼子、设备等不得有难清洁的部位。门的设计应当便于清洁

 原料药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原料药”附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设计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工艺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5 第 第 9 39 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为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防止污染、交叉污染的目标,企业在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可能带来的空气质量、震动、噪声等影响,尽量避开有严重污染的区域,若不得已必须在环境差的区域建厂时,应采取有效地技术手段避免对物料或产品造成影响。

 检查员应注意观察厂区的环境是否存在空气、噪音污染,周围是否有垃圾处理厂、火电厂等污染源。若环境有可能造成污染,企业是否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36 第 第 0 40 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相互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1、企业是否合理进行厂区内布局,是否能减少各个区域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建设后的洁净厂房能可靠、经济运行和确保产品质量都至关重要。企业在厂房设计过程中因根据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充分评估各区可能造成相互影响的因素,合理规划;

 2、查看企业生产区、行政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 2.1、原料药生产区、三废化处理、锅炉房、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生产厂房应置于厂区最大频率下风侧

 2.2、厂区主要道路应贯彻人流与物流分流的原则。厂区道路应硬化,厂房周围应绿化

 2.3、厂区内是否有垃圾、痰迹;垃圾是否集中存放,生活、生产垃圾是否分开存放

 2.4、是否有垃圾处理措施,位置是否适当

 37 第 第 1 41 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1、 查看企业是否指定维修计划,对厂房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厂房运行始终能够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 厂房设施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厂房设施的日常检查流程,制定了厂房设施的完好标准,检查员应检查企业是否在有指导下进行维修保养

 3.查看是否按指定的维修计划进行并有维修记录

 4.建议企业在必要时,维修前进行风险评估,维修后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维修活动对生产造成影响。

 38 第 第 2 42 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的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1、 查看企业是否结合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对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进行评估,可参考《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008 检查厂房工程图纸,查看温度、湿度的验证数据和结

 2、 关注洁净厂房换气次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 有防爆要求的洁净车间,照明灯具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注意检查防爆灯具的设置、清洁和维护,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4、 查看企业是否制定洁净室(区)温湿度控制的管理文件

 5、 现场检查温湿度监控装置(如温湿度计或传感器)的测试位置是否恰当,是否设置在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点,房间的最具代表性位置,如胶囊填充点(湿度)、回风口(温度)

 6、 查看温湿度记录,检查现场读数与管理规定是否一致

 7、 对照记录,看出现偏差时的处理措施

 39 第 第 3 43 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1、 查看企业是否根据企业环境和实际情况,建立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的控制系统(可以允许外部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2、 查看仓储区和生产区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灯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有实施计划并定期检查维护和评估结果

 3、 查看企业是否有对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是否造成污染进行了评估

 40 第 第 4 44 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1、 查看企业厂房设计图纸,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设计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2、 查看企业是否对人员进入进行权限限制的管理规定,包括对非洁净区人员进入洁净区的管理规定

 3、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检查企业采取的措施如门禁或中央监控系统是否有效,现场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

 41 第 第 5 45 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1、 查看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追溯厂房变更改造过程,并了解企业的变更管理

 2、 查看是否保存竣工图纸,检查其是否对图纸受控管理,按照变更控制管理要求,及时对竣工图纸变更情况进行标注,确保图纸与实际布局一致

 3、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与图纸进行核对,了解是否有变动;若有变动是否有进行风险评估,充分评估改造对现有的生产过程的影响。老厂可能会出现图纸文件不规范现象,重点应关注其有效性。

 第二节- - 生产区

 42 第 46 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1、检查企业是否有多品种共用情况 1.1、若有,查看企业对厂房、设施、设备多产品共用的评估过程。查看评估报告,可检查其是否对公用设施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症、用药途径、处方成分的分析、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项目进行评估,以此确定公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

 1.2、如有非药品生产,应查看企业评估同一厂房生产的非药用产品,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过程

 2、对于生产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的企业 2.1、企业是否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2.2、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应注意检查现场压差监测情况和检测数据

 2.3、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查看相关验证

 2.4、观察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看污染风险

 3、对于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厂房,应检查现场是否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空调净化系统送风、回风或排风段的过滤器,拆卸、清洗(如有)和存放均应通过有效措施避免对环境、人员和其他产品使用的空气净化过滤器造成污染

 5、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 5.1、应检查是否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5.2 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上述药品制剂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检查其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合理,验证过程是否能证明其安全防护有效,对阶段性生产是否有管理文件规定

 6、应检查本条款 GMP 规定第(二)、(三)、(四)项所述的空气净化系统是否经过净化处理并确认符合要求,必要时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应核对设备日志、批记录等文件,印证其实际

 生物制品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 13 至 22 条的相关要求:

 1.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2.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运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

 洁净度级别 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 B 级背景下的局部 A 级 附录一无菌药品中非最终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 C 级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与抗体的分装 D 级 原料血浆的合并、组织分离、分装前的巴士消毒、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的配液、分装、干燥、内包装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4.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产品灭活后,可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每次分装后,应当采取充分的去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和清洗

 5.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生物的生产设备应当专用

 6.致病性芽孢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制品需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7.其他种类芽孢产品,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菌属产品时,在任何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

 8.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 DNA 制品

 9.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

 10.有菌(毒)操作区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器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

 43 第 47 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1.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流转情况,检查生产区是否拥挤

 2.检查其生产操作区的面积是否能满足生产规模的要求,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区域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3.检查生产区和储存区(指生产车间内)的物料和产品是否能做到“有序存放”

 4.是否有防止混淆、交叉污染、差错或遗漏的有效措施

 5.检查应关注以下区域:

 生产操作区、物料和产品中间站、物料缓冲间、物料走廊、模具间、容器具存放间

 生物制品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生物制品”附录第 29 条的相关要求 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

 44 第 48 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表皮外用药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1.查看空调净化系统平面布置图、洁净区平面布置图、洁净区换气次数(或风速)、温湿度监控标准,依据无菌药品附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是否与产品生产工序环境要求一致

 2.查看企业制定的洁净区压差梯度分布标准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3.查看空调净化机组、压差和温湿度监测点、检测规程数据

 4.对于同级别区域,考虑不同操作间压差的要求,为防止交叉污染,其他功能区与称量、粉碎、制粒、压片等产尘量大的房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和气流流向

 5.对照本条款要求,查看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的洁净级别;查看相应的环境微生物监控标准及依据

 无菌药品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药品”附录第 7-13 条、第 32-35 条和第38 条的相关要求 1.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2.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3.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分为以下 4 个级别:A 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 0.36-0.54m/s(指导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B 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 A 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C 级和 D 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 ≥0.5μm ≥5.0μm ≥0.5μm ≥5.0μm A 级 3520 20 3520 20 B 级 3520 29 352000 2900 C 级 352000 2900 3520000 29000 D 级 3520000 290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4、应该按以下要求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进行动态监测:

 4.1 根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估,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进行日常动态监控; 4.2 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当对 A 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应当在设备调试操作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A 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该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UM 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4.3 在 B 级洁净区可采用与 A 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可根据 B 级洁净区对相邻 A 级洁净区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4.4 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考虑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4.5 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4.6 在 A 级洁净区和 B 级洁净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0UM 的悬浮粒子时,应当及逆行调查; 4.7 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 15~20 分钟(指导值)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4.8 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 C 级洁净区和 D 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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