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长山中心卫生院中医康复治疗设备和病床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19628

来源:软件水平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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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康复治疗设备和病床

 项目编号:5103212018000221

  竞

 争

 性

 谈

 判 判 文 文 件 件

  采 购 人:荣县长山中心卫生院

  代理机构: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 荣县)

 )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 3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5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30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 31 -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 32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40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 57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55 - 附件:

 ............................................... - 69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荣县长山中心卫生院(采购人)委托,拟对中医康复治疗设备和病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03212018000221 2.采购项目名称:中医康复治疗设备和病床。

 3.采购人:荣县长山中心卫生院 4.采购代理机构: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407750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产品名称

 数量

 预算单价

 预算总价

 经穴治疗仪

 4 4 台

 P TDP 治疗仪

 2 12 台

 自动中药熏洗治疗机

 2 2 台

 自动颈椎牵引椅

 1 1 个

 电脑多功能牵引系统

 1 1 台

 超声波治疗仪

 1 1 台

 电脑中频治疗仪

 2 2 台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1 1 台

 肩关节回旋训练

 1 1 个

 训练用扶梯双向阶梯

 1 1 个

 平衡杆下肢训练

 1 1 个

 肩梯

 1 1 个

 偏瘫站立康复训练仪

 1 1 个

 治疗车

 2 2 个

 多功能按摩床

 2 2 张

 治疗柜

 1 1 个

 床头柜

 8 8 个

 双摇病床(整体面板、护栏、床垫)

 0 40 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详见谈判文件第三章。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8:30-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星河公园 4 号楼 2 区 1-1、2-1 号获取。

 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 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

 :

 供应商须提前填写

 《

 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保证金》 退还申请表》。

 在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交于报名处(格式详见附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8 月 21 日 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谈判 地点:

 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开标室。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荣县长山中心卫生院

  地

 址:荣县长山镇滨河街 151 号

 联系人:袁老师

 电

 话:

 0813-6701768 2.采购代理机构: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星河公园 4 号楼 2 区 1-1、2-1 号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813-5965458 邮箱:ZGCXZP@126.com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407750元(大写:¥肆拾万零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407750元(大写:¥肆拾万零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

 3、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4、节能产品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本次采购活动截止投标日前的最近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上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型号规格与节能清单型号规格须完全一致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认定(但是采购文件中采购项目清单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打分加分评审因素的,不再重复使用。

 5、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本次采购活动截止投标日前的最近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上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型号规格与环境标志清单型号规格须完全一致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认定(但是采购文件中采购项目清单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打分加分评审因素的,不再重复使用。

 6、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 品 的 ,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符 合 国 家 无 线 局 域 网 安 全 标 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采购文件中采购项目清单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打分加分评审因素的,不再重复使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信用信息查询、 记录及处理(实质性要求)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 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截止时点为采 购公告发布前一工作日的 17:00,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 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视为无效供应商处理。

 3、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33 号)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 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谈判保证金 金

 额:¥8000元(¥ 捌仟元整)

 交款方式:本项目只接受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的保证金(注:转账或电汇时请在附加信息处简要注明项目用途)

 注:竞标保证金只接受投标本单位的账户缴纳(若为自然人竞标,只接受经营者本人的账户缴纳),如以非竞标单位名义缴纳保证金的竞标无效。

 收款单位: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 帐号:

 951002010001796719 交款截止时间:2018 年 8 月 21 日 10:00(转帐,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准)。

 9 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依法收取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款的 10%;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时由采购人按合同的约定事项向成交供应商无息退还(注:具体金额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采购文件第五章的合同商务要求)。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13-5965458 11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13-596545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

 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完本项目采购 代理服务费交费手续后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3-5965458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13-5965458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须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13-596545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荣县财政局。

 联 系 人:钟老师 联系电话:0813-626662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荣县财政局备案。

 17 响应文件 各包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报价表1份(中小(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连同“报价表”一起密封递交);电子档1份(u盘,贴好单位名称)。

 18 谈判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预算价中已经包含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本项目采购活动所必须的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采购预算金额计算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文件规定,按照预算金额的1.5%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荣县长山中心卫生院。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本次采购活动的做法及其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一切相关费用;供应商一旦报名取得投标资格或参与本项目竞标,均视为接受本采购文件所有要约条件,不得反悔。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限于货物采购)。提供相同品牌产

 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

 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

 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电子版(u 盘)等, 分册装订。

 1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详见第四章 2 13.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3.2.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3.2.2. 技术服务应答表; 13.2.3. 商务应答表; 13.2.4. 项目实施主要人员情况表; 13.2.5.

 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方案(可写简案:主要包括对采购

 项目的分析说明、履约实施计划、安全保障措施,质量和服务保障措施及实施计划)。

 13.2.6. 其他有利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3 报价响应文件部分:

 13.3.1. 报价表:格式详见第七章; 注:《中小(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连同“报价表”一起密封递交,否则评审委将在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后果自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小(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3.2. 二次报价函(格式详见第七章):在谈判程序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填写好第二次报价函(质量、技术和服务要求没有提高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在现场主持人的规定时间内填写好金额,递交给主持人,主持人全部收齐后,统一递交给谈判小组评审。(须单独提供)

 13.3.3.经济标评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无效:

 13.3.3.1.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报价表、报价函未盖公章的。

 13.3.3.2.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或控制价)的; 13.3.3.3.报价表计算错误,并且经评审委(谈判小组)按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现场修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13.4. 电子版(u 盘):电子版内容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报价响应文件部分等内容。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商务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各正本1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报价表及电子版(U 盘)各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报价表、电子版、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有)及名称、供应商名称字样。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均应当装订成册,并且装订牢固不得

 掉页散页,也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骑缝加盖谈判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导致其谈判信息泄露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且供应商有权拒绝开启完全不符合密封要求的谈判文件(对于密封完好,只是未在封口处盖章,但外表面标明有谈判单位,或者供应商能识别的谈判文件袋,可以开启)。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有)及名称、供应商名称、内装资料类别,否则因标注不明原因造成误拆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

 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二次报价函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章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

 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分包是指: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 38.1 供应商发现谈判文件存在某些错误(例如:关键性字句错、乱,内容前后不一致等),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质询(或

 反映),招标人(或采购人)将给予以解答,并纠正标书中的错误。但是,供应商不得就属于招标保密范围内(比如:供应商报名情况等)的事项向招标人(或采购人)质询。

 38.2 如果供应商获取本谈判文件后明知或者应当发现谈判文件中存在错误内容的,并且这些错误内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权益而又不在开标前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质询(或反映)的,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供应商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一旦投标,即为完全接受和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条款要求。

 38.3 如果供应商在开标前未向招标人或采购人质询(或反映)自己应当发现的标书错误内容,但是却在中标成交结果(或评标结果)公布后针对谈判文件中的错误内容提出质疑、投诉的,招标人和采购人将视其为恶意质疑、投诉,并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9 质疑 供应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的规定正确行使质疑权利;并且其质疑内容、格式、时间等均应当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走正常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对于其恶意质疑和投诉行为,招标人有权报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39.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质疑或投诉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质疑请求事项成立的必要材料”。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得非法获取证据进行质疑,不得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39.2 供应商质疑权限。

 39.2.1 在开标前对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是按谈判文件(或采购公告)的规定报名取得了投标资格的供应商; 39.2.2 对投标时间截止后(即开标后)的采购程序(投标文件验封、开标、唱标和评审过程)、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递交了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开标的供应商。报名但未参与投标、开标的供应商,依法不能就开评标程序和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39.3 质疑时效 39.3.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自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对于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有关信息,公告之日就是相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项目采购文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任何供应商均可免费下载获取;因此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的开始时间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次日计算。

 39.3.2 对采购程序质疑时效 39.3.2.1 对开标前采购程序有质疑的,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前

 (或开标时间到前)提出; 39.3.2.2 对开标后的程序和采购结果有质疑的,应当是自采购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9.4 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及其相关要求,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未按此规定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招标人不受理,后果自负。

 40.供应商应当依法正确行使其投诉权利,不得以投诉为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得非法手段获取投诉证据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的规定提起投诉。

  十、其

 他

 41.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2.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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