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机、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 路 柴 油 移 动 机 械 排 气 烟 度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越城区:“杭绍台高速—省道 308—二环西路—省道 308(绿云路)—北站东路—国道 329(钱陶公路)—于越东路—越兴路—群贤路—越东路—二环北路—二环东路—二环南路—S24 邵诸高速—杭绍台高速”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柯桥区:“高尔夫路—香林大道—越州大道—纺都路—

 湖东路—群贤路—镜水路-京福线-柯岩大道-高尔夫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上虞区:“亚厦大道(G329)—江红路—五星中路—三环路(三环大桥)—迎宾大道—凤山路—百岭路—渡江路(曹娥江大桥)—亚厦大道(G329)”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值。

 三、施工作业要求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排放水平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环保标识,并将环保标识固定于显著位置。

 在“禁用区”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进行使用申报,确定使用的非道机械符合禁用区规定要求,申报使用区域、时间等情况。

 四、监管要求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镜湖开发建设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

 进场作业。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镜湖开发建设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划定 排放 征求意见
上一篇:暑假社会实践心得体会例文
下一篇:乡镇劳动保障信息报道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