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会计核算原则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物业公司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一条 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反映、核算和监督。

 第二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四条 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要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编号。

 第五条 保证凭证反映经济业务的合法和准确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按规定正确、及时整理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转账收支的会计凭证,做到摘要精练、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和内容齐全,有制票,有稽核,有主管。

 第六条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和费用等实际收付的各种货币,除折合本位币登记账本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币种进行登记。

 第七条 应按照记账程序,遵守账务规则,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做到记录完整、数字正确、说明清楚、字迹清晰,用正确的方法更正记账错误,各类账簿要按期结账、经常核对。

 第八条 为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一切经济活动,会计人员应按规定设置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以利于以下目的。

 (1)反映和监督企业财务的动态,保护其安全与完整。

 (2)便于查账,对账,防止可能出现漏洞和浪费。

 (3)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便于正确地编制各种报表,为经济活动提供各种经济信息。

 第九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条 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匹配,一个时期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一条 应划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 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凡有变动应经总经理同意和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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