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培训记录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教师

 培训题目 勤务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参加人数

 考核方式:

 笔试( )

  问答式( )

  实操( )

  参加培训人员签名

 签名 考试成绩 签名 考试成绩 签名 考试成绩

  培训内容摘要: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标,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奖惩、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责任书》。

 3.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安全工程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工程部负责监督。

 3.7 安全奖惩依据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进行。

 4. 实施细则

 4.1 一 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有罚款项由安全工程部发出处罚通知单,由财务部在部门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安全工程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 500 元和 200 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较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各奖励200 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 100-500 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 50-500 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 50-200 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 100-1000 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 50-200 元。

 4.2.8 发现他人违反公司制度,积极举报者,奖励 20-100 元。

 4.2.9 积极参加公司各种安全活动,成绩优异或表现突出者,奖励 50-200 元。

 4.2.10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异,受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部门或个人 800-2000 元。

 3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资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分别处 2000 元和 500 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负责人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或解除劳动合同。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 200元和 100 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三违”处罚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4.3.2.1 作业性违章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对责任部门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0 元的罚款。

  (2)在车间或易燃易爆区域吸烟。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 元的罚款。

  (3)酒后上岗或酒后闹事。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 元的罚款,对酒后闹事者予以停职检查或解除劳动合同。

  (4)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压力容器、起重、气割、电焊等特种作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0 元的罚款。

  (5)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进行检修作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

 讨,并处以 100 元的罚款。

  (6)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和安全验收,盲目启用。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 元的罚款。

  (7)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未关闭设备电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应,释放残余能量,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无关人员随意穿越警戒区域或警戒线。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0 元的罚款。

  (8)作业人员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0 元的罚款。

 (9)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 元的罚款。

  (10)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进行危险作业。包括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 进行登高作业;未办理电气作业票,进行电器操作作业;未办理动土作业票,进行动土施工作业;超过 30 吨大型吊装作业时未办理吊装作业证,进行吊装作业。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未办理检维修工作票,私自进行检维修作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

 (11)危险作业各种作业票证上、签字不全、代签字,作业票证上自行篡改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私自改变作业场所、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作业范围。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0 元的罚款。

  (12)作业时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13)作业时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14)起重机工作中,从业人员从吊臂或吊物下通过、停留,在高处作业下方站立或行走,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15)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当日作业完成后不按要求进行工完场清。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16)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并要求责任人对损坏的安全设施或安全标志照价赔偿。

 (17)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18)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以 100 元的罚款。

  (19)气焊作业时忽视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离,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20)危险作业时监护人未持证上岗,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离开监护岗位,监护时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21)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22)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跨越皮带机、跨越警戒区域等危险区域。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23)用手替代工具操作设备设施。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24)未经相关负责人许可,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25)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元的罚款。

  (26)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27)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28)在易燃易爆区域或空间未使用防爆灯具和器具,使用铁器敲击设备。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29)操作旋转、传动设备时,戴手套进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30)开关设备设施阀门时,猛开猛关或以脚代替,野蛮作业。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31)车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从业人员未经许可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32)使用电气设备时双手有水进行插、拔电源插头的,工完后未切断电气设备设施电源就离岗的,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33)车辆运转时擦拭车辆运转部位。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的罚款。

 (34)生产作业场所起重机、锅炉、搅拌机等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无设备运行记录、巡检、点检、保养维修记录或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元的罚款。

 (35)未经公司车间主管部门培训和交底,擅自使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械设备,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36)设备设施在运转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操作平台。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37)起重作业、电气焊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38)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改车间内的设备。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对当事人处以 500 元罚款。

 (39)在职期间,私自到周边河流、沟渠、池塘等进行垂钓、扑鱼、游泳、戏水的,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对当事人处以 500 元罚款。

 多次违反且屡教不改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0)未经公司相关人员批准,从业人员私自将车辆、设备设施等交给他人使用,或利用公司车辆搭载厂外人员及货物。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 元罚款。

  4.3.2.2 劳动纪律性违章

 (1)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按行政部制定的惩处制度执行。

 (2)上班时间嬉戏打闹、闲聊、吃零食、睡岗、离岗、串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对责任人处以 20-50 元的罚款。

  (3)相关人员未按照巡检、点检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责任人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4)从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票进行操作。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元的罚款。

  (5)员工在上班期间脱离岗位,未经许可私自离开厂区。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的罚款。

  (6)从业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私自带外来人员入厂,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的罚款。

  (7)从业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上班期间私自换岗。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的罚款。

 (8)从业人员在厂区无故闹事、打架斗殴。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或解除劳动合同。

 (9)从业人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教育活动等应积极参加,对无故缺席人员处罚 50 元/次,无故迟到、早退者处罚 20 元/次。

 (10)盗窃公司财物,对责任人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扣除全部工资。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不遵守厂区文明卫生管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建渣等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对责任人处以 20-100 元的罚款。

 4.3.2.3 指挥性违章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盲目组织生产。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如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由安委会研究讨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3)相关人员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

  (6)违章指挥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8)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盲目指挥职工进行作业。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

 (9)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安排调换工种,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300 元的罚款。

  (10)发布其它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给予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4.3.2.4 劳动防护性违章 (1)生产作业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带钉、易滑、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2)生产现场穿背心、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进入岗位未穿戴工作服,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50-100 元的罚款。

  (3)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未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2 米以上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4)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安全帽或不将头发置安全帽内进入现场。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5)工作时有颗粒物或液体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7)从业人员在粉尘、噪声、弧光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护面罩。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8)电气作业人员不穿绝缘鞋、不戴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4.3.2.5 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令整改,并处以 50-100元的罚款。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令整改,并处以 50-100元的罚款。

 (3)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元的罚款。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盲目进行生产或施工作业。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200 元的罚款。

  (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

 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6)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7)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8)危险化学品阀门、法兰等密封点没有防护罩,危险化学品库房未上锁,危废库房、油品库房未配置合格的消防器材。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9)起重机手柄存放未上锁,起重机吊索具未按要求标识限重吨位,吊索具未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工具箱内。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 元的罚款。

  (10)旋转、传动设备设施无防护罩或防护措施不完善。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50-100 元的罚款。

  (11)配电箱、配电柜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4.3.2.6 人员出入、交通性违章 (1)进出厂区不按照门卫管理制度进行通行,或不接受门卫检查、劝导,驾驶车辆进出岗亭不主动减速。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2)机动车辆未按指定路线在厂区内行驶,不按照厂区限速标志进行行驶,不按照厂区指定区域进行停靠。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3)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相关证照、保险。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要求佩戴头盔。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4)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违章驾驶,如有交通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查处的,驾驶员应自觉接受交管部门处罚,公司将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5)向家坝专线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按照公司制定的《向家坝专用通道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6)公司全体员工在厂外驾驶车辆不按交通法规驾驶,被公司主管部门查处的,公司将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20-100 元的罚款。

 4.3.2.7 管理性违章 (1)公司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公司将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2)相关人员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操作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3)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4)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5)对“三违”行为未予以制止的行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处以 50-200 元的罚款。

 (6)对未按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班前安全早会、安全生产例会、班组安全活动、公司安全教育活动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部门或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

 4.3.2.8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对不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或处以 50-500 元的罚款。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定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定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定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 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搅拌站勤务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认真做好班前班后的工作交接,并做好安全记录和提醒下一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三)做好作业前和作业后的安全检查,作业前应检查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如需使用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应首先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如涉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内部剔打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时间和规程作业。

 (四)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真实情况,遇有严重危及人身的不安全作业而无保证措施时,有权拒绝作业,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

 为。

 (五)积极参加单位和工种( ( 班组) )。

 开展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

 (六)维护保养好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七)对各级提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八)涉及特种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

 (九)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工( ( 班组) ) 长或者现场负责人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参加有关事故剖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和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意见。

  培训总结及效果评价

  总结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培训现场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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