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政务云平台CA数字证书管理规定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辽源市政务云平台 A CA 数字证书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适用辽源市政务云平台 CA 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书是经 CA 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 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职级、岗位、任职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 证书的管理单位为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课。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政务云平台上从事相关信息保障及报送业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各级网站信息保障和信息报送的在职人员和部门,发放原则为“按需发放”。
第二章 主管单位职责
第五条 证书采用集中管理。
第六条 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负责证书的受理、审核、制作、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负有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的监督职责。
第三章 证书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证书申请与审核。证书申请单位,市直单位每个部门只批准 2 个密钥,两县两区每个部门只发放 1 个密钥,县区政府按需求及其使用科室发放。按证书申请者如实填写《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维护平台权限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报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审核后发放。
第九条 证书更新。证书持有者的工作部门、职级、岗位、任职等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维护平台权限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审核后更新。
第十条 证书停用与恢复。半年以上不使用证书的证书持
有者应及时填写《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维护平台权限申请表》,到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申请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证书时,再申请恢复,根据需要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有权强行停用某张证书,但应填写《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维护平台权限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必要时也可先停用,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证书撤销与收回。不再具备使用证书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辽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维护平台权限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审核后撤销,并必须将证书介质交回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第十二条 证书补发申报。发现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报告,并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
第四章 证书介质管理
第十三条 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五条 证书使用完毕,证书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由于证书介质丢失、私自借用、被盗等任何原因造成安全事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证书持有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私自使用他人证书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安全事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不办理证书撤
销相关手续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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