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措施-通用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安全保障措施- - 通用

 1

 一般规定 (1)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业主、监理公司及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

 (2)所有员工都在指定的任务范围内完成指定的工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

 (3)所有员工不得有侵害人身自由或被认为对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否则将受到经济处罚甚至驱逐出项目施工现场。

 (4)当员工受到三次警告后,将被永久地从本项目施工现场驱逐出去。

 (5)所有员工严格禁止在作业区居住。

 (6)现场任何地点不容许做饭。施工现场不允许吃饭,如加班需就餐需经业主许可后从外部取饭。班前严禁饮酒。

 (7)所有人员应使用本单位、业主提供的卫生设施。任何不使用该设施而在现场其它任何区域或房屋内大、小便的员工,将被立即驱出现场。

 (8)所有人员不得在现场打闹、玩耍。除有紧急情况,现场任何人员不得奔跑。

 (9)未经监理公司许可,在危险区域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闪光灯等电器设备。未经许可,厂区内不得拍照。如需使用无线对讲机需事先经监理公司的同意,且对讲机应首先得到所有必须的许可证,必须使用指定的专用频率。

 (10) 项目开工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包括施工机具、停车场、设备材料堆放和水、电、汽的布置,所有的暂设布置均应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1) 设置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12) 装置内所有的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落实专人进行经常的清理。

 (13) 进出装置设专人负责值班保卫工作,进出厂人员持证上班,无关

 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14) 现场用的各种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等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以备紧急情况时能正常使用。

 (15) 项目部每周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

 作业环境管理安全标志 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地方,不宜设在门窗、架子等可移动的物体上,并得到妥善保护。

 2.1 临时设施 (1)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仓库、食堂、浴室、厕所等临时建筑,应经监理公司批准后,才能施工。

 (2)建筑竣工后应由监理公司验收后才能使用。

 (3)时设施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并保持干净、整洁。

 2.2 工作面与通道 (1)所有工作面与通道应安全合理、清洁无杂物、无积水,对有可能发生落物打击的通道应设置防护棚。

 (2)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如遇雨雪天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室内疏散通道有适当的标识。

 (3)工作面上有坠落可能的临边、孔洞必须采取合适的如护栏、盖板等防护措施,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挡脚板。

 (4)地面上所有的坑、井、沟等必须设置防护围栏或加盖,并确保其牢固可靠。

 (5)上下高处作业面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梯子。

 (6)作业现场应设有适当的排水设施。

 2.3 隔离 (1)施工作业高度在 2 米以上,应设置合格的架设以保证作业面的安

 全合理。

 (2)所有交叉作业,作业层之间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人员坠落或物体坠物,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

 (3)现场危险作业区域,如大型设备吊装、射线作业、试压、爆破、尘毒等作业,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警告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2.4 照明 (1)在自然光线不足的作业点或者夜间作业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人工照明。

 (2)人工照明的光照度以有利于工作为宜。特别的作业场所,照明灯备有独立电源。

 2.5

 动力系统 (1)使用压缩空气及蒸汽应装设必要的如压力表、流量计等仪表,并保证线路及器具状况良好。如有必要,可设置隔离措施。

 (2)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应保持良好,电气元件设箱加锁,或者设置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规范,并定期检修。

 2.6

 酸碱作业 (1)从事酸、碱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酸、碱及其溶液应设专库存放,严禁与有机物、氧化剂和脱脂剂等接触。

 (2)酸、碱作业应在室外作业棚内或露天进行。在室内或容器内作业时,应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保持通风良好。

 (3)酸、碱作业场所除设有必要的水冲洗设施外,可准备一定数量的稀酸或稀碱溶液,并作出明显标识,以便于作业人员随时冲洗和中和被酸、碱灼伤部位。

 2.7 防暑与保暖 (1)夏季施工或在高温下工作应作好防暑降温工作,并设置中暑急救

 设施和药品。

 (2)在寒冷气候中施工,应在休息室设置必要的取暖设备,并应符合防火和安全要求。

 3

 个人防护要求 3.1 一般规定:

 (1)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

 (2)在接触含刺激或损害皮肤的化学试剂时,工作人员应戴橡皮手套、防护围裙或其它适用的防护用具。

 (3)工作人员不宜穿着易燃、有害或刺激性物质的衣服进行工作。

 (4)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

 (5)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6)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防护用品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强制性预防措施,不得随意变更或降低标准。

 (8)防护服的上衣左前胸处应有企业标志。

 3.2 安全带 (1)离地面 2m 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应系挂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2)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

 (3)安全带必须用一根短绳连接到至少能承受 500kg 静负荷的锚定物上或构件上。

 (4)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5)使用前,工作人员必须检查安全带和短绳的可靠性。

 3.3 眼睛保护

 (1)凡从事具有伤害眼睛的工作人员应当戴合适的防护用品(护目镜、面罩等),以防事故发生。

 (2)戴近视眼镜的人员,当从事有伤害眼睛的区域作业或参观时,在近视眼镜上还要再戴一副安全眼镜或护目镜。

 (3)进行电焊、气割、混拌化学药品等特种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适用于该作业的安全眼镜。

 3.4

 脚保护 (1)作业时应穿劳保鞋。

 (2)登高作业时,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5 手保护 工作时应按规定戴工作手套,在可能接触到化学药品或触电的地方,员工必须戴防化学药品或防触电手套。

 3.6 头保护 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硬塑料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不允许戴金属安全帽。

 3.7 听力保护 凡从事噪声超过 85 分贝的工作人员应佩戴耳塞,以隔绝噪音、保护听力。

 3.8 呼吸保护 为控制由于吸入毒性灰尘、浓雾、烟、水蒸气等造成的职业病,必须采取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等可行的保护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这方面的危害。

 4 施工机具设备管理

  1 施工机具必须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在受限区域使用的移动设备,使用前必须经监理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许可。

 2 吊装设备必须有监理公司认可的第三方颁发的有效证书。

 3 施工机具、移动设备、吊车等必须由专人负责,专人使用,特殊设备操作人员要有安全操作证。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4 设备的使用、燃油补给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 各种施工机械必须设专人管理,严格按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施工机械处于良好状态。

 6 各种机械及其传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装置,起重机械、卷扬机等其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 施工机械启动前应检查地面基础是否稳固,转动部分的部件是否充分润滑,制动器、离合器是否动作灵活,必须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启动。

 5 施工用电管理

 5.1 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2)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有编制、审核、批准等手续。

 (3)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并建立档案。

 5.2 电线与电缆的架设 (1)电线应使用良好的绝缘线,且用绝缘子固定,禁止缠绕在树上、脚手架上或其它构架上。其与地面距离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2)电缆应架空或埋地敷设,禁止在地面明设。

 (3)电缆接头要架起,有防雨和防其它损伤的措施,有醒目的警告牌。

 (4)禁止使用破皮或老化的电线与电缆。

 (5)电线与电缆距热力管道、热力设备应大于 2 米。

 (6)电线、电缆凡进开关箱、铁棚子、过道路处及可能有机械伤害的地方,均应加套管保护。

 (7)严禁乱拉乱拽电线、电缆,不得用金属丝绑扎电线、电缆。

 (8)电线、电缆、电焊把线等不得与钢丝绳绞在一起,不得有摩擦。

 5.3 开关箱 (1)开关箱采用铁板、玻璃钢等材料制作,其配电板应采用电木板或防火塑料板。

 (2)开关箱安装牢固,有醒目的标示牌。

 (3)固定式开关箱的下底应距地面 1.3~1.5m,移动式开关箱的下底距地面 0.6~1.5m。

 (4)开关箱做到防雨、防火,箱体有接零保护,有门、有锁,箱内无杂物。

 (5)开关箱设工作零线接线板和保护零线接线板,两板不能混用。

 (6)开关箱的引入、引出线缆应走预留口。

 5.4

 开关与插座 (1)所有的开关、插座、插头及保护罩应完好并正确使用。

 (2)施工现场每台电气设备,应使用单独开关(一机一开关),严禁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电气设备。

 (3)严禁采用一线一地的配电方式。

 5.5 移动式电气设备

 (1)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软线做电源线。

 (2)电焊机的地线禁止用角钢、扁钢、圆钢代替,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 5m。

 5.6 照明 (1)钢构架上禁止使用 220V 开启式灯具。

 (2)金属容器内及潮湿环境使用的手持行灯应使用 12V 安全电压。

 (3)行灯变压器使用隔离变压器,严禁用调压器做行灯变压器使用。

 (4)不同场所按要求使用相适应的灯具。

 (5)室内灯具高度大于 2.5m,室外灯具高度大于 3m。

 5.7 防雷 (1)15m 以上的建筑物、钢构架、提升架、井子架、钢脚手架、塔吊、天车、烟囱等应做防雷接地。

 (2)防雷的接地电阻应小于 10Ω。

 (3)避雷针的长度为 1~2m。

 5.8 保护接零及安全用电 (1)执行三相五线制,三级控制两级保护的配电方式,其中第一级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根据用电设备数量确定,但漏电动作时间要小于 0.1s。

 (2)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一切用电设备、工具、照明都实行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单独敷设,不通过任何开关和熔断器。

 (3)保护零线在分支、终点、设备集中点或每长 50m 处都要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小于 10Ω。保护零线的干线截面不小于相线的 1/2,相线截面小于 16mm2 时,保护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

 (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用铜芯软线,其截面不小于相线的 1/3,任何情况下不小于 1.5 mm2 。

 (5)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与保护零干线采用焊接或螺栓联结等,严禁缠绕和钩挂。

 (6)一切用电设备在一般场所的第二级保护应使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

 (7)漏电保护器应装在用电设备电源线的首端,并与用电设备相匹配。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保”制,严禁一闸多用。

 (8)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铁棚子、钢平台、金属构架都做好接地,接地极应另设。

 (9)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工作。

 6 脚手架管理

 6.1 施工现场使用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6.2 脚手架材料的选用:

 (1)采用外径为 48mm、壁厚 3.5mm 的无缝钢管或外径为 50 至 55mm,壁厚 3~4mm 的焊接钢管。

 (2)连接接点采用扣件,其抗拉强度不低于 330N/mm2 。

 (3)钢脚手板的厚度不低于 2mm。

 6.3 脚手架的搭设 (1)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及施工工艺确定脚手架搭设方案

 (2)搭设的脚手架除能承受一定的载荷以外,还要求具有稳定性、牢固性、可靠性,保证在施工期间在各种载荷和气候变化的条件作用下能保证稳定坚固,使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变形、不倾斜,不发生晃动和倒塌,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作业。

 (3)单排架搭设高度高于 20m 或双排架高度低于 25m 时,应对架子结构进行强度核算。

 (4)脚手架的地基必须平整,回填土必须夯实并有排水措施。

 (5)立杆和大横杆不准采用搭接,应用扣件对接,相邻的接头应错开,不可在一个档距内。

 (6)剪刀撑绑在架子外侧立杆上沿高度自下而上连续设置,上下两对剪刀撑相互搭在立杆处,最下一步剪刀撑的底脚距立杆 900mm 并埋入土中 300mm 以上。

 (7)靠近立杆的小横杆绑在立杆上,上下相邻的小横杆应分别绑在立杆的两侧以使立杆沿中心受力,作业层下面两立杆中间增加一根小横杆,小横杆绑在大横杆上。

 (8)作业层跳板要铺满,留在小横杆外的跳板端部不得大于 0.25。

 (9)作业层的外侧和端部要有防护栏杆,靠近底部应有护脚板,防护栏杆与护脚板之间最少加一道防护横杆或挂立网防护。

 (10) 脚手架交接 ①脚手架搭设完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施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填写验收单,经脚手架使用单位负责人检查确认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在脚手架上贴标签后方可使用。

 ②未经检查验收的架子,除架子工外其它人员严禁攀登。验收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需作局部修改时须经安全人员同意,由架子工实施。

 6.5

 脚手架的使用 (1)应从斜道或专用梯子上、下脚手架,不得沿脚手架上下攀登。

 (2)脚手架定期检查,雨天或大风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松动、折裂或倾斜等情况,应及时紧固或修复。

 (3)风力超过六级,要停止脚手架作业。

 (4)冬季施工时及时清除作业层上积雪。

 (5)雷雨天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撤离脚手架。

 6.6

 脚手架的拆除 (1)脚手架应从上到下逐层拆除。

 (2)拆除的脚手架及跳板采用溜放,严禁从高空抛扔。

 6.7

 脚手架材料的保管

 (1)拆卸的钢管不得有压扁、裂纹、腐蚀等缺陷,弯曲的管子经过调直后以不降低强度为合格。

 (2)钢管入库前检查扣件是否有裂纹,螺栓是否有滑扣现象。入库前螺栓螺纹以及活动部分涂以黄干油。

 7 运输与起重吊装 7.1 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设备运输、吊装,凡单件重 20t、高 10m、长 15m 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构件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 技术交底 (1)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7.3 组织检查 (1)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报请业主、监理联合检查。

 (2)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吊装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4 吊车司机与吊车 (1)各类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2)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3)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4)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5)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6)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7)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8)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 75%。

 (9)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5 钢丝绳的使用 (1)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2)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3)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应将钩环锁固,防止钢丝绳脱出。

 (4)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6)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7.6

 滑轮及滑轮组

 (1)滑轮及滑轮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清洗、加油。

 (2)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其重要部件应进行无损探伤。

 (3)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必须灵活,润滑良好。滑车组上、下滑车之间的净距一般不小于轮径的 5 倍,两套或两套以上滑车组担负一个作用力时,应设置平衡轮。

 (4)严禁使用焊接补强的方法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吊钩吊装重物有脱钩可能时,应在吊钩上加闭锁装置。

 7.7

 手拉葫芦

  (1)手拉葫芦在使用前应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不得有卡链现象,链条不得有断节和裂纹,制动必须灵活,销子必须牢固。

 (2)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必须合理,链条不得有扭转蹩劲现象,严禁多人强拉强拽。

 (3)手拉葫芦在起吊物体时如需暂时将物体悬空,应将链条封住,以防打滑。在吊放时严禁放尽链条,一般应留三扣以上。

 7.8

 千斤顶

 (1)液压千斤顶在使用前作超负荷 10%的试验。

 (2)千斤顶有足够的承受面,并使受力通过承压中心,以防受力后千斤顶发生倾斜。千斤顶在使用时必须随着重物的上升面随时垫起。

 (3)数台千斤顶同时使用时,使荷载分布均匀,每个千斤顶的动作应同步,使重物升降平稳无倾斜危险。

 7.9

 卷扬机 (1)卷扬机要安装牢固,使用前认真检查,要求制动抱闸灵活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机械设备接地牢固。

 (2)卷扬机的正反旋转方向应和启动控制器上的标志一致。

 (3)有排绳器的卷扬机应调整钢丝绳保持垂直于卷扬筒的位置。无排绳器的卷扬机应调整第一个导向滑轮位置,使钢丝绳垂直于平分卷筒轴线,且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距离一般不小于卷筒长度的 20 倍。

 (4)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紧凑,以免钢绳压扁。当绳端在卷筒上有可靠的固定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要保留四圈。收绕钢丝绳时禁止用手引导。

  (5)制动抱闸不得受潮和沾染油污,如有打滑失灵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清洗和调整。

 (6)卷扬机应设防晒棚。卷扬机的手脚闸板操作时,不应与其它物件相碰。

 8

  受限作业管理

  8.1 为防止员工的意外伤害,保护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保证所有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必须严格执行业主的受限作业许可制度。

 8.2 作业许可证的类型 (1)非动火作业许可证:不涉及动火作业的其它作业,须办理非动火作业许可证。

 (2)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受限/危险区域涉及到动火的一切作业,比如焊接、气割、打磨、爆破等一切明火作业、使用非防爆设备、车辆进入、在可燃气体区域启动电气设备等,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车辆进入许可证。

 (3)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进入容器、罐、炉、坑内作业及 1.5m 以上深的挖掘作业等,必须办理容器内作业许可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员工免受氧缺乏、有毒、易燃物品的危害。

 (4)电气绝缘:在电气系统作业须办理电气作业许可证。

 (5)破土许可证:在限制区进行的一切破土作业,都必须有破土许可证。

 (6)开关锁定、开启许可证:对他人或自己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开关、阀门等的开启、锁定必须办理许可证。

 8.3

 受限作业规定 (1)所有受限作业在工作开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作业许可证只在其限定的时间和工作范围内有效。

 (3)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将工作许可证重新确定有效后再进行作业。

 (4)发生事故,停止作业,经有关安全部门做必要的事故初步调查后,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才能继续进行作业。

 (5)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逐条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进行作业。

 9

 切割与焊接作业 工程范围内金属切割与焊接作业时要严格按业主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应进行彻底清理干净。如附近沟地等地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9.1 焊工应经过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2 焊工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绝缘鞋和防护手套。

 9.3 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检查砂轮片是否有破损或裂纹,打磨时要戴护目镜和口罩。

 9.4 室内焊接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排烟措施,烟尘较大时要戴口罩。

 9.5 高处施焊时应有高处劳动保护措施,如佩带安全带、安全帽。小型工具(如刨锤、扁铲等)应摆放在可靠部位,以防从高空落下。

 9.6 在金属容器内或金属结构上焊接,必须将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脚下垫橡胶板或其它绝缘衬垫。应有监护人员。

 9.7 电缆、焊接设备及软管、仪表、焊枪、气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9.8 在封闭区域或有可能产生有毒物质作业时,采取必须的防护措施。

 9.9 电弧焊必须做到:

 (1)电焊机除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外,还应对电焊机的二次线圈及外壳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

 (2)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应良好且易辨认。

 (3)更换焊条时一定要戴焊工手套,禁止用手和身体随便接触焊机二次回路的导电体,身体出汗衣服潮湿时,切勿靠在带电的钢板或坐在焊件上工作。

 (4)焊接工艺管线及钢结构等时,二次线不允许接入管构架上,应直接接入一次焊接点附近。

 (5)下列操作应在切断电源开关后进行:改变焊机接头,改接二次回路线,搬动焊机,检修焊机。

 (6)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关掉所有的焊接设备。

 9.10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应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活有效。气体软管应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乙炔气瓶不得卧放使用,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气瓶明火应保持在 10 以上的距离。

 (4)气瓶在运输和使用时,要保证保护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完好无损。

 (5)钢瓶不能抛掷或碰撞,也不允许互相撞击,分类放置,严禁混放。

 (6)氧气、乙炔气、氩气、氮气设专人负责,以空瓶换实瓶。

 (7)在高压电源线及管线底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

 (8)高处切割时要系好安全带,并将之栓在牢靠的地点,高挂低用。应防止割下的材料从高处坠落伤人。

 10 用火作业 10.1 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要经过培训,灭火技术熟练。

 10.2 临时居住区、物资存放区和施工作业区,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做到完好有效,配置布局合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

 10.3 所有员工都必须明确各自的岗位防火责任,进入现场禁带火种,严禁吸烟。

 (1)作业现场防火

 ①严格遵守业主各项消防与安全规章,在防火区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不动火,没有监火人不动火。

 ②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施工作业环境,清理易燃物品。作业完毕后,必须对作业现场仔细进行检查,消除作业后留下的隐患。

 ③施工生产中所必须的易燃易爆物品在施工现场内的使用、存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④在高处动火作业的下方、周围,如有可燃物,应予清除,或采取有效的遮盖措施,必要时设专人监护看火。

 ⑤乙炔瓶、氧气瓶应设有安全阀及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使用时不得放在架空线、生产设备、工艺管道等垂直下方以及污水井上方和火花溅落的地方。

 A) 施工现场拆下的包装废料(木板、纸板、塑料制品、纸张等易燃物品)要立即回收或妥善处理,存放在指定地点。

 ⑥在施工现场搭盖临时建筑,必须依照业主有关规定,办理防火审批手续。

 (2) 重点防火部位:

 ①根据施工生产情况,并根据有关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确定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重点加强管理。

 ②重点防火部位一般在施工中的物资库房、货场、存有化学危险易燃物品的地点,现场的临时氧气、乙炔气存放点,安装过程中的仪表控制室、变电室等。

 ③各重点防火部位,必须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有明确的负责人,有齐全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并配备足量有效的防火器材和设施。

 ④在施工现场内的重点防火部位,可实行进出管制和火票管理制度。

 11 高处作业

 11.1 本项目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 2m 以上,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高度在 2~5 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度在 5~15 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度在 15~30 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度在 30 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11.2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

 11.3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1.4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11.5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1.6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1.7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1.8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11.9 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11.10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板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11.11 处于下列情况之一临边作业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头层墙高度超过 3m 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 3m的楼面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4)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5)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11.12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1)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 10m 设一道安全网。

 (3)钢管柱、钻空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11.13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报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口头批准实施的前提下,作业后立即

 报安全部门。

 11.14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行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12

 无损检测作业 12.1 射线作业人员 (1)从事射线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从事射线作业人员需经有关部门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

 12.2 射线作业设备

 (1)射线作业设备的使用必须取得有关使用许可证。

 (2)操作前应检查主机、附件、备件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及附件带病作业。

 (3)在大型设备内或高处作业时,射线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各部件连接牢固可靠。

 12.3 环境卫生防护 (1)作业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完善防护设施(警绳、警灯、报警装置及监护人),并再次检查现场,确认无误,方可开始作业。

 (2)在工作现场,应根据射线强度大小,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划出安全防护区范围界线。并在四周设置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防止其它人员进入安全防护区界线内。

 (3)射线作业时间、地点及防护范围要提前一个完整工作日报监理公司批准。

 12.4 个人卫生防护

  (1)操作人员接受的剂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无损检测人员要按规定配戴剂量仪,剂量仪定期送有关部门进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个人防护服和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

 (3)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应给予适当的处理或脱离射线作业岗位。

 13 仓库及危险品

  13.1 仓库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防火、防雨、防盗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13.2 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出库物资必须由保管员开出门证,经守卫人员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检验无误后,方可出库。闲杂人员和非提送货车辆严禁进入库区。

 13.3 储存物资(材料、设备、配件)的仓库,应根据不同的物资类别,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重点防爆区并应装消防和报警设备。

 13.4 库区、库房的消火栓、灭火器要经常检查,定时换药剂,库房内要保持空气畅通。

 13.5 施工用的材料、配件和露天堆放的设备及油库、油漆库等,应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库外物资做好上盖下垫。仓库内应保持环行道路畅通。

 13.6 对进入库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库区、库房内吸烟。

 13.7 库区、办公区内的一切电气照明线路及设备的维修必须由专业维修电工进行,其它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改。

 13.8 材料的储存不应造成危险,层式储存要堆垛、阻挡并限制高度,使其稳定牢固,不滑不塌。

 13.9 危险物品储存要严格执行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业主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明文规定和业主规定范围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3.10 任何危险品设专库存放,库房经特殊设计,达到有关要求,危险物品

 设明显标识,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13.11 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品同存一库。

 13.12 对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13.13 对易燃物氧气、乙炔气等液化气体,应分别设专库,并保持通风良好,不可在高温仓库或露天库堆放。

 13.14 对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仓库、露天堆场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动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13.15 对仓库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物资或危险品的性质,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器具。

 13.16 物资仓库内不准住人,每天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4

 厂内运输作业 11 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业主指定的地点。

 12 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13 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应报业主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

 14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占用。

 15 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 2m 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缆风绳或架设临时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 5m。

 16 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17 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

 好。进厂应严格检查,操作人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审,除持有的驾驶证以外,还应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准上岗操作。

 18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需持省市安全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证。

 19 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限速行驶:机动车辆进出装置大门及转弯处为 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 20km/h。

 110 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和进出装置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装危险品的车辆还须挂“危险品”标志牌。行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车速和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11 机动车辆载货规定: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必须盖封严密。货车不准人、货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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