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人事代理协议(个人委托保管档案)

来源:心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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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协议( ( 个人委托保管档案) )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接收,保管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三、其他:

 1.协议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

 2.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 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 元/年,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 2 条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 元/年,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 2 条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 2 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 个月起,计收每月 元的滞纳金。

 4.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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