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1-57

来源:心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1 1- -5 57 7

  1.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 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 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权

 【解析】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

 依据《公司法》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50 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 150 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A 项错误,B 项正确,C 项错误,无须请求董事会。

 D 项只要股份公司采用1%股份的要求,D 项错误。

 2.2012 年 5 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组成

 【解析】

 本题主要考法条。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A 项债权人不能参与清算组,说法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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