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

来源:心理咨询 发布时间:2020-09-13 点击:

  1 关于 推进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相结合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 X 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以满足全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提升健康养老质量,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和盘活医疗与养老资源,激发社会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实现“养”和“医”的无缝对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同步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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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 2017 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 2020 年,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签约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需求,按“卫生计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 1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卫健行政部门对符合设置标准的

  3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负责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的健康服务。

 (二)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 60岁以上计生特困家庭、65 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为主,全科护士或其他卫技人员配合的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团队,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失智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对五保老年人、居家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服务;对高龄、重病、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通过政府、家庭及个人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鼓励社会

  4 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土地利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简化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部分乡镇卫生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开设护理型床位或病区。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四)

 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推进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各类养老机构根据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与二级以上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人提供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康复期、稳定期的护理场所。充分发挥

  5 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鼓励引导省内力量雄厚的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健全完善省内远程医疗平台,扩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的覆盖范围,向乡镇卫生院、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延伸,拓展更多的医疗服务功能。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经自愿申请,要及时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其入住协议护理型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协议规定的医疗项目费用,应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探索建立将养老机构全护理型床位和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报销制度。对政府保障的“五保”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医疗专护、费用

  6 包干的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高龄、失能、失智,符合家庭病床认定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按照适当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医养老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满足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的现实需求,是重大民生问题。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通力合作的领导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落实工作职责,把医养结合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拔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扶持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0 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培养、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和医养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

  7 政策。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将医养结合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给予政策倾斜。民政、卫生计生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符合医养结合机构特点的医保协议内容,加强监督管理,支持养老服务人才的教育培训。各级发改、财政、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实施改扩建、维修和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和倾斜,并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的相互衔接,完善配套。省级要加大各类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全省“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三)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四)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8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对全省“五保”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由政府代缴护理保费;对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由政府、家庭、个人占比缴纳护理保费。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医养结合人才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养结合机构的养老服务和水平。完善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中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养老服务队伍,为医养结合发展提供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水平。医护人员在养老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算入总工作量中,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

  9 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共同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等级的各类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其职业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定职称时,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统一执行 XX 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并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抓好试点示范。省民政、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密切协调,细化完善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标准,共同筛选并确定一批全省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名单,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支持其开展试点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并向全省推广。2016 年省级建立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 17 个医养融合发展示范机构,省本级建立 1 个试点机构,16 个地市各设立 1 个试点机构。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设立市级试点示范区(机构),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七)强化信息化支撑。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实现全省人口自然信息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以及各级医疗保

  10 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药店的相关信息共享,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实现跨部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最终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

 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有机载体,探索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抚恤优待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省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考核监督。建立以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各级发改、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任务。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医养结合健康,顺利发展,使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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