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1-03-05 点击: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各职能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劳动者在施工生产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必须贯彻执行本责任制,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和合资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责任制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各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1.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动态。

 3.支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赋予安全生产部门管理权力,定期听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目标。对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集团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 1.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

 3.支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赋予安全生产部门管理权力,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第九条 企业经理(厂长)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每季度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作为本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经济承包指标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4.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人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安全值班制度。

 5.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的

 经费列入企业财务预算。

 6.健全和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落实、有考核、有奖罚。

 7.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企业主管生产副经理(副厂长)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协助经理(厂长)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实施本企业生产工作计划的同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及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外省市施工队伍的审查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6.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间题。

 7.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因工伤亡

 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本企业经理(厂长)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重点工程、特殊工程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3.领导本企业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科研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4.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参与本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及施工生产全过程,组织制定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作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2.在组织项目工程管理体系时,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在施面积和参与施工的人员数量,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本项目工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不得阻挠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施工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下或施工生产人员在 200 人以下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面积在 5000 平方来以上、30000 平方米以下或施工生产人员在 2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不少于 1 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或施工生产人员在 500 人以上的项目工程,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 2 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在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前,必须明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每月组织实施考核,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与经济效益挂钩。

 4.健全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适时组织施工生产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 24 学时,并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制度的实行。

 6.每月组织本项目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

 7.领导组织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贯彻落实安全施工管理标准、集团 Cl 标准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定。

 8.本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生产副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方案实施的具体指挥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3.组织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交底内容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

 4.具体组织本项目每月二次的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和消除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负责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检查所提出问题的具体整改工作。

 5.支持项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得阻挠和妨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6.本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普保护现场,协助项目经理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主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作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2.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3.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及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组织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监督。

 5.主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做出结论性意见,严格控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6.参加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消除隐患。参加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外省市施工队负责人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外省市施工队负责人对本队人员在务工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2.严格按制度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所辖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就业证和暂住证。必须经市建委办理注册手续,合理安排班组人员,严禁使用未满 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从事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活动,严禁跨省市用工和招用身份不明以及负案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时,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准上岗作业。

 4.服从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考核,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5.根据用工单位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监督各作业班组针对当日施工任务和作业环境,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6.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组织本队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本队务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生产环境和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7.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须及时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 集团公司各职能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系统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

 2.对于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工作项目,应作为正式工序,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3.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按照生产工序正常施工,并检查施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文明安全工地

 标准。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安全工作的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 技术管理系统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过程中,应在每个环节都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的施工方案,要检查实施过程。遇有方案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安全技术措施。

 3.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时,要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随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治理方案负责研究解决。

 6.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机械动力系统 1.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自制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认真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应规程,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

 养管理工作。

 2.建立定期设备检查制度。集团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各公司每季度、分公司每月组织检查。

 3.按省市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维修、拆装资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质审查申报工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工作。

 4.对机械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机械设备手续齐全、状况完好、安全可靠。

 5.对新购进的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应严格检查和验收。新购进的设备要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出厂合格证,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大修后的设备要保存好修理清单和验收资料。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机械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监督实施。

 7.参与机械设备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劳务管理系统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严格审查施工资格,并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

 作业人员参加省市的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材料管理系统 1.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施、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资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2.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抽样送交省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对集团公司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认真执行省市文明安全施工有关标准,做好施工现场料具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财务系统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在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2.按照国家、省市以及集团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

 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

 3.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系统 1.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安全干部,保证安全干部的素质。

 2.组织对新调人、转岗的工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3.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管理人员。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保卫消防系统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2.制定年、季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提出具体建议并监督实施。

 3.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考核工作。负责对冬季取暖炉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解决。

 5.负责调查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8.对剧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系统 1.组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培训班时,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2.各企业主办各类专业学校,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 2%)。

 3.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卫生系统 1.依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负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2.依据国家标准,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毒尘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负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

 3.依据国家标准,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使用,防止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省市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

 4.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配备组建现场救护队,并组织救护队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本企业食堂(含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6.对施工现场生活卫生设施按照有关文明安全管理标准进行监

 督管理。

 7.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外省市施工作业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和“健康凭证”的办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负责流行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建(物业管理)系统 1.在组织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必须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筑施工的安全法规和规程。

 2.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外包施工的承包单位资质等级必须符合等级施工的范围,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3.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在设计、检查、验收的同时,设计、检查、验收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研究企业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对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外省市施工队伍负责人和外省市施工队伍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组织违章人员学习班,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负责组织复工和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集团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撒出施工区域。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城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入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签发“隐患通知单”,并由受检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

 10.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

 验收。

 12.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并监督执行。

 13.参加各种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解决。

 14.审核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情况。

 1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按照本责任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本系统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第三十条 本责任制由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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