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3〕483号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

 2013年11月25日

 (此件内部公开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 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担工 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第四条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部监督、 专业分公司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体制。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者 甲方,是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 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 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第五条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三) 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四)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

 (二) 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 检查、指导、考核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 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 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 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

 (二) 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

 (三) 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企业承包商选择、使 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 协调解决本专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参与本专业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 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制修订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 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

 (三) 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四) 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五) 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届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 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

 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

 (七) 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 维修检修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安全监 管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对总承 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 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建设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本单位市场的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 审查,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办理准入。第十一条 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 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 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 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准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业 绩记录,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 名录。第四章 承包商选择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招标

 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 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 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 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划。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 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 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拨付给承 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 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派掌握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 人员,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 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 和应急预案,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第十七条依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建设 单位在谈判阶段应当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 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 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 (HSE)合同, 应当优先采用集团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制订的示范文本。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 HSE)合同的,在

 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条款。建设单位合同承办部门 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 (HSE) 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条款。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 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 产(HSE)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 描述;

 (二)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 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 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五) 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 合同的效力;

 (七)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 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第二十二条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

 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 HSE)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总承包 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 质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 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约定双方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第五章承包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建设 (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入厂(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 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 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建设单位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 6个月以

 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要求承包商对其 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建设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 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

 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入厂

 (场)许可证,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入厂(场)安全教育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商参加 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后才能参 加安全教育。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组 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施工方案中各项措施得到 落实。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 管,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 程度向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建设单位选择的工程监理、派驻的工程监督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 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有关单位资质、人 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 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 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 HSE “两书一表”,人员安

 全培训、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 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三) 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 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四) 检查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 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五)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符合规定要

 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 的界面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 邻井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承包商现场 作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承包商列入概算的安全生

 产施工保护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识别的项目 危害因素,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包商员工 进厂(场)必须携带入厂(场)许可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承包商 员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在日常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全作 业要求时,应当收回入厂(场)许可证,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 现场。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包商建立信 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 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 者停工。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并收回入厂(场)许 可证:(一)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

 (二) 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

 (三) 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 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四) 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

 (五) 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

 (六) 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

 (七)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

 (八) 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九) 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

 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的;

 (十)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 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十一)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虽分析,擅自动 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十二)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 手续的;

 (十三)擅自拆除、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的;

 (十四)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的;

 (十五)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十六)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

 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的;

 (十七)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十八)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 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的;(十九)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代签作业票证的;

 (二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当清出施工现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要 求承包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 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内部承包商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内部承包商、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四十条 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外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集团 公司内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当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考核,并按照 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四^一条 对承包商因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的,以及项目结束后因承包商作业质虽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 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同级安全部门参加竣工验 收,重点验收安全生产(HSE)合同履行情况,并签署意见。第六章承包商评价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制度, 组织开展承包商选择阶段的安全能力评估、使用阶段的日常安全 工作评估、项目结束后的安全绩效综合评估。建设单位开展承包 商业绩评价时应当进行安全绩效评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商日常安 全工作进行检查,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承包商。对 于日常安全工作中的不合格项,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 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集团公 司内部承包商,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应当对 承包商安全能力、日常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承包商 安全绩效的总体评估结果,并提交准入管理部门建立档案,作为 承包商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作 为选择使用的依据,优先选择安全绩效良好的承包商。第四十八条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准入审 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取消准入资格,并及时向有关部 门和单位公布承包商安全业绩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提供虚假安全资质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

 (二) 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不及时治理,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

 (四) 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建设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依据。

 第五十条 各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业务归口企业承 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在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准入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合同 承办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作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事故的,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定义、符号、缩「略语

 4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推荐访问:中国石油 承包商 管理办法 安全监督
上一篇:实施创新转型突出提质增效 - 十堰市档案局
下一篇:学生代表发言稿例文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