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安全帽,农民工受伤后法院判赔偿款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未戴安全帽 农民工受伤后法院判赔偿款“打七折”

 在施工现场受伤的农民工曹师傅将福建连城某装潢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 12.5 万余元。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事发时没有戴安全帽,曹师傅对自己受伤也要负责,法庭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承担 70%的赔偿责任,曹师傅获赔 8.75 万元。

 “这个教训惨痛啊!”时至今日,曹师傅仍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我知道应该戴安全帽,但却在施工过程中忽视了。如果按规定佩戴,也许就不会受伤了,更不会只拿到„打了七折‟的赔偿款了。”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久前发布的《福建省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全省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有效改善,大多数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多数职工都参加过相关培训,70.2%的职工近两年参加过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农民工抱有侥幸心理。“安全防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一位农民工告诉记者,由于冬天戴着冰冷,夏天戴着闷热,管理人员不在场时,他们就脱下安全帽。

 安全意识的缺乏让遭遇事故的曹师傅悔不当初。他告诉记者,2016 年 11 月的一天,他在连城工业园区一处厂房工地进行空调地暖安装施工。突然,一块混凝土砖块从脚手架上掉下,正好砸在他头上,顿时血流如注。工友们迅速将他送到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曹师傅的脑外伤为右侧颞骨凹陷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去年 12 月,曹师傅向连城法院起诉,要求承包该建筑装潢工程的某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12 项费用共计 12.5 万余元。曹师傅认为,是被告公司的施工人员操作不当才导致他受伤的,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某工程公司却认为,他们只是工程的管理方,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某装潢公司是涉案工地建筑装潢工程的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工作人员佩戴安全帽等负有管理职责。装潢公司管理失职具有过错,由此造成原告受伤,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了建筑工程人员安全施工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庭在逐项审核赔偿费用后作出前述判决。

 “以后再也不能小看安全帽的作用了。”曹师傅深有感触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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