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工程建设部土建专职岗位工作标准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上海市电力企业市区供电企业工程建设部土建专职岗位工作标准

 1 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要求了土建专职岗位工作项目、任职条件、工作内容和要求和责任和权限。

 1.2 本标准适适用于上海市电力企业市区供电企业工程建设部土建专职岗位工作。

 2 2. . 工作项目

 土建专职岗位受施工主管领导,负责实施企业扩建工程、更改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基础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土建专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局属各基层单位制订工程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考评措施、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方法等工作。

 3 3 .任职条件

 3.1 思想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础标准,有从事本岗位工作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遵法,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确保质量。

 3.2 上岗资格要求:

 3.2.1 含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2 含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2.3 含有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证书。

 3.3 工作经历要求: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3.4 技术知识要求:

 3.4.1 熟悉国家相关建设方面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

 3.4.2 掌握土建施工、土建概预算等专门知识。

 3.4.3 熟悉电力企业勘察设计法规、经济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3.4.4 了解电力网、电气设备、建筑学等基础知识。

 3.4.5 熟悉输变电工程建设步骤。

 3.4.6 适应学习型企业要求,立即学习和掌握新技术、新知识。

 3.5 岗位技能要求:

 3.5.1 从整体意识出发,能对基建工程、更改工程施工带有方向性、关键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为领导决议提供意见。

 3.5.2 能协调工程各专业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3.5.3 依据施工管理科目标任务,能提出加强和完善工程实施计划,并落实完成。

 3.5.4 有较强语言文字表示能力,能拟写业务文件、制订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和调查汇报等。

 4 4. .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1 在主管领导下,落实实施基础建设相关方针、政策,按基建程序办事,模范实施行节省、勤俭建国方针,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4.1.2 负责土建工程(含基建性质更改工程,以下同)和多种单项工程中土建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平衡、协调等),完成工程部年度工程实施目标任务。

 4.1.3 负责土建工程扩初图纸审核,确保扩初设计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委托设计书要求。在扩初设计预审会上提出意见,汇总本专业预审意见。

 4.1.4 参与市电力企业主持扩初审查,作为土建专业关键讲话人。

 4.1.5 土建工程施工图完成后,依据扩初审批文件认真复核图纸,并就各专业间相关部分是否吻合协调进行查对,确保施工图纸正确性,做到不漏项、不出死点。

 4.1.6 参与土建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队伍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投标会议上提出意见和提议,配合落实施工队伍。

 4.1.7 组织工程施工协议及相关协议签署。

 4.1.8 负责组织并主持施工图设计交底,形成文件发送各相关单位,并督促实施。

 4.1.9 督促、检验监理单位推行监理协议实施情况。

 4.1.10 在工程开工前 30 天内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方法计划,并督促其落实实施。按形象进

 度计划,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4.1.11 负责对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进行会签,核定工程量。

 4.1.12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判定,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工程质 量事故汇报,并监督质量事故处理。

 4.1.13 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签证。必需时应主动统计工程缺点纳入工程档案,以提供运行时参考。

 4.1.14 按部颁验收规范和多种相关要求、标准,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和签证。

 4.1.15 按协议要求日期督促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完工图和完工资料,并认真审核,移交档案室。

 4.1.16 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参与综合科主持工程结算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4.1.17 参与财务部主持工程决算工作。

 4.1.18 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积累、汇编、整理,调查研究已投产工程质量情况(包含设备质量),总结经验提出改善意见。

 4.1.19 编制每个月工作计划及上月工作小结。

 4.1.20 完成主管部署其它工作。

 5 5. . 责任和权限

 5.1 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条例及施工协议相关条款负责。

 5.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工程变更而引发工程量改变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3 有权组织召集相关单位参与工程多种会议。

 5.4 有权对基层专职人员进行合理监督和指导。

 5.5 对工程完工图及完工资料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6 对工程技术资料积累、汇总、整理、完整性负责。

 5.7 对提升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投资等方面有权提出合理化提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工程建设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审核人:姜晓敏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李

 峰 本标准于 20XX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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