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目录

来源: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目录

  1.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2

 2.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3

 3.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保密守则..................6 4.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制度..............8

 5.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出国(境)人员保密守则............10

 6.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员保密管理制度...............11

 7.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打字员保密管理制度...............13

 8.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部门保密专管员保密管理制度.......14

 9.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16

 10.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9

 11.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27

 12.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33

 13.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37

 14.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对外提供资料审查报批制度........42

 15.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制度...46 16.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监督检查制度................47 17.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泄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51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管理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和任务。

 第二条

 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的保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计划,部署保密工作任务,依法依规表彰和奖励对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和执行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五条

 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明确部门、部位和人员的保密工作责任和要求,及时督促抓落实。

 第六条

 加强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按照上级要求,配备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提升本单位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第七条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定密和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能方便交流。

 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第九条

 每年底要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领导干部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应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第一条

 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研究制定保密工作部署,及时解决和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管理日常保密工作的部门,选配保密干部负责具体的保密工作。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条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对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工作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抓好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配备工作。

 第五条

 对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

 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认真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交流做好保密工作的方法和经验,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七条

 积极支持保密组织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落实保密业务经费,为保密组织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积极协助上级组织、纪检监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二)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妥善保管,阅办后及时清退,不得积压和横传,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三)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同原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

 (四)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应在保密室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五)个人收到或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单

 位保密室登记管理。

 (六)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著作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传递或传达党和国家秘密,应使用有加密的通信设备和机要交通渠道;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等传送秘密事项。

 (八)内部会议讲话或作报告需涉及国家秘密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同时应对参加会议人员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重要会议的召开和结束后,要指定工作人员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员住房进行认真细致的保密检查,防止丢失文件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九)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单位保密室统一保管、销毁。

 (十)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一)在出境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要注意做好反间防特的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资料出境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十二)领导干部发生失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一条

 自觉遵守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条

 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秘密文件、资料交保密员保管或暂时存放在电脑保密文件柜里,不得横向传阅使用。不得擅自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更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条

 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条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渠道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条

 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条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单位保密室统一保管、销毁。

  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同原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出差或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

  第九条

 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应使用有加密的通信设备或通过机

 要交通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等传递秘密事项。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不得上公共信息网络,如有发现,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十二条

 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出境,应按有关规定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许可证》;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出境。

  第十五条

 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如确需销毁,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离岗时,应将自己所经管或保存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移交、清退给原单位。

  第十八条

 发生或发现失泄密事故时,应及时、主动地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保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要自觉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第三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制订保密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五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本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四)保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 (六)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知识; (七)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知识; (九)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典型案例教育; (十)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六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 (二)印发保密宣传教育学习资料; (三)组织播放保密宣传教育片; (四)举办和组织参观保密宣传教育展览; (五)组织举办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辅导报告,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班; (六)利用网站(页)、手机信息、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七)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或竞赛活动; (八)其它必要且有效的保密宣传教育形式。

 第七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时间要求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时间,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 16 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出国(境)人员保密守则

  第一条

 严禁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内存该密级信息资料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现代办公设备、通讯工具、移动存储介质等)出国(境)。

  第二条

 不得擅自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向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有相应密级管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方可携带。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事先进行保密审查,逐级报至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条

 不得在旅馆及无保密措施的空间内草拟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记录有关涉密问题,如有必要应到驻外使馆草拟。草拟后,底稿应立即销毁,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条

 涉密会议、谈话、交流,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谈论、传送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一般出访团组(如无指定任务)原则上不宜接受记者采

 访(如有必要应指定对外发言人)。如接受采访,凡涉及我内部问题,如军事、政治、外交、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科技成果、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信息和资料,应礼节性回避或婉拒。

  第八条

 在对外交往中应提高警惕,遵守纪律,严守秘密,防范敌特间谍分子策反,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

 组团单位要在有关人员出国(境)前专门进行一次安全防谍、保密知识、外事纪律的教育,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保密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密员负责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以及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工作。

  第二条

 保密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必须认真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工作环节上,必须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条

 要积极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开展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制度建设、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要拒绝执行和制止。

  第五条

 要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进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每年年底要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保密员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第八条

 保密员不得随意更换,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

 因私出境,应事先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保密员出境期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条

 保密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需在有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

 保密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

  第十二条

 保密员调离或辞职的,要自觉接受单位保密组织的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

  第十三条

 保密员必须经过脱密期才能离岗。在脱密期内,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准私自到驻华代表机构应聘或到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境。

  第十四条

 保密员离岗时应及时将上岗资格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保密教育和检查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

 第十六条

 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打字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打字员负责制作文件、资料保密工作,以及打字室(文印室)有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条

 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条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制作。

 第四条

 严禁将打字室(文印室)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以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应专盘存储,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存放,实行专人保管。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

  第八条

 印制好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签领分发,不能随意乱放,以防丢失、泄密。

 第九条

 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过程中的清样、废页和废件等要及时销毁,以免泄密。

  第十条

 未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和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入室内翻阅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打字员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第十三条

 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四条

 发现泄密问题要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部门保密专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部门保密专管员负责本部门传递秘密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等手续。

  第二条

 传递秘密文件、资料,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

  第三条

 传递秘密文件、资料时,应使用专用文件挎包,传递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以防文件、资料丢失。

  第四条

 传递绝密级文件、资料,通信员要和保密员共同负责,

 用专车传递,车上不能乘坐无关人员;两人互相督促,做到文件、资料不离身。

  第五条

 传递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签收手续。传递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交到受文单位保密员手上,并由保密员在签收簿上签名,加盖单位收文专用章为签收凭据。如保密员不在时,可交其部门或单位领导代签收。

  第六条

 来不及传递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暂时存放。

  第七条

 坚持秘密文件(资料)发前检查核对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在外传递秘密文件、资料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尽一切可能保护文件、资料的安全,并尽快报告本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

 保密专管员对传递的所有秘密文件、资料,一律不准拆阅。如无法送达的,要及时退回原发文单位处理。

  第十条

 不准通过普通传真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及快递等渠道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室随便翻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保密专管员要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检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保密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办公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用、独立、固定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空间; (二)所在建筑物内部安全,间隔坚固、牢靠; (三)有供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 (四)具备有效监控设备,能及时发现人员进出情况。

 第四条

 新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须经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符合保密条件的方可启用。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保密制度:

  (一)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出境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涉密载体、密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办公场所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五)保密技术设备、设施、装置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要建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密管理档案应包括确定、确认、审查、审批、培训、检查、考核等情况及相关文字记录等内容。

 第七条

 要经常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保密检查,并作出详细文字记载。涉及绝密级的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涉及机密级的每3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涉及秘密级的每6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部门、部位调整; (二)主要负责人、涉密人员变动; (三)办公场所搬迁、装修或改建、扩建; (四)技术、设备、设施进行更新、维修和调换; (五)配备和使用进口设备、产品。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岗位涉及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等级,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三个等级,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从严界定。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单位保密、人事部门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涉密资格审查表》。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脱离涉密岗位后,须及时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或密品; (三)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私自复制、下载、携带或留存国家秘密; (三)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五)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二)有涉外婚恋行为; (三)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四)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五)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六)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 (七)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要按规定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为:核心涉密人员不得少于2年,重要涉密人员不得少于1年,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职责应纳入岗

 位考核内容,由本单位保密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应视情节予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对国家秘密载体——纸介质、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密法》及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纸介质 (一)制作

  1.制作纸介质秘密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在本单位内部符合安全保密的机要室进行,或者委托持有《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印刷单位印制。

  2.使用计算机制作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3.制作密件必须履行定密程序,及时作出标志。

  4.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次品,需要保存的,要严格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规定及时销毁。

 (二)收发

  1.收发密件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可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2.应采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发)文登记簿进行登记,所有栏目均应登记准确无误。

  3.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接收密件的程序如下:(1)首先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认真核对件数、发送编号、密级和收件单位名称,确定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证明已经收到。(2)签收后即打开包装,检查是否存在错发或数量不对等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出单位查询,防止漏失。如无差错,应随即在收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文件、资料的首页上方加盖本单位的收(发)文印章,并填上收文编号和日期。

  对外发出密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程序如下:(1)按照确定的发放范围,在发文登记簿上按对应的栏目要求进行登记。(2)在文件、资料首页上方盖上单位的发文印章,用号码机打上发文编号。(3)在信封面左上方标志好秘密等级及发文编号,并准确书写收件单位的地址和名称。(4)核点数量并进行封装。如果在同一信封内装几份或几个不同内容的秘密文件时,要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清楚,信封面上要标明其中的最高密级。(5)纸介质秘密载体发出前,要认真清点核对,确保收件单位、发文编号、密级准确。(6)由通信员或保密员按发放范围发放。

  (三)传递

  1.传递密件,应当由专门的部门(如邮政机要交通组)传递,如

 需要,可由单位保密员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公司或交给无关人员传递。

  2.必须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保密员领取和清退密件,必须直到办理的单位,做到密件不离身,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宜。

  4.向境外携运的,必须按照《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办理。

  5.密件不准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传送。密码电报不得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转发,不得在报刊上转载;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7.传递绝密级密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邮政机要通信递送。(2)在本地传递的,必须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专车直接传递。(3)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四)传阅

  1.传阅密件应由保密员专人负责。先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密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以及工作实际,确定知悉的范围,然后由保密员负责传阅;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绝密级的,保密员必须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接触人员姓名、文件编号、签领时间、退回时间等。

 2.阅读绝密级密件,必须在保密室或符合保密要求的阅文室进行。阅读其它密级的,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其它办公场所内进行。

  3.传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传阅时必须采取直传方式,不得由阅读人之间自由传阅,保密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资料的去向。

  4.阅读人不得擅自留存、摘抄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

 5.传达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五)借阅 1.借阅密件,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借阅密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3.借阅密件,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六)保存 1.密件必须采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电脑保密文件柜存放,由保密员统一管理。保存场所必须配备防盗门窗和视频监控器。

 2.密件与平件分开存放,绝密级的要单独存放。

 3.不得私自摘录秘密文件内容。

 4.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将密件存放在电脑保密文件柜才能离开。

 5.与会人员带回的密件要及时交给保密员登记、保管。

 (七)携带 1.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做好登记工作,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经批准携带绝密级的密件,须有二人以上同行。

 3.严禁携带密件去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4.不准擅自携带储存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做好登记工作,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八)清退

  1.密件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清退办法。

  2.保密员要定期核查、清退所经管的密件。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间的须按时清退外,一般情况下,保密员每月要进行清点,每季度核查、清退一次,当年的密件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全部清退完毕。如确需立卷归档或需延长使用时间的,应当向发文机关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所保存的密件进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4.需要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5.如果单位被撤销或合并的,应当将密件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办理好登记、签收等移交手续。

 (九)复印

  1.绝密级密件原则上不得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

  2.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及以下密件,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3.复印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印密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5.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的机关、单位、份数和日期及编号,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十)汇编 1、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2、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密件,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志和管理。

  (十一)销毁

  1、除按规定需要存档和清退外,当年无保存价值的密件,一般应当在下一年度销毁。

  2、销毁前,应先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注销手续。销毁时,必须由保密员等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可采用如下方法:(1)数量少的,可使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保密文件粉碎机进行销毁,切碎的纸屑不能大于2平方毫米;(2)数量多的,可以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监销人员要严密监护,待全部秘密文件、资料化成纸浆,并经清理现场,检查没有遗漏后方可离去。

  3、绝密件和密码电报必须在本单位进行销毁。

 4、严禁将密件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或任意丢弃。

 二、移动存储介质 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可移动的电子信息存储载体,包括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磁带和各种存储卡,以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如数码相机、数码播放器)等。

 (一)管理 1、移动存储介质应由单位保密组织统一购置,实行台帐登记管理,统一标识(含密级、使用人、编号)和配发。

 2、移动存储介质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专用系统U盘或光盘,并按照相同密级的纸质文件进行管理。

 3、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二)使用 1、各类移动存储介质应严格区别使用,不得混用。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2、严禁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严禁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

 3、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

 6、严禁非法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地市级(含)以上保密局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携带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严加保管,确保安全。

 7、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被抢、被盗或其它异常情况,造成泄密或可能泄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并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查处。

 (三)保存 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电脑保密文件柜里。

 2、要定期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查处。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3、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四)维修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五)销毁 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清点、注销手续后,统一送到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毁。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计算机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内部计算机是指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单位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含内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终端机);互联网计算机是指以任何连接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第三条

 计算机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保密管理员协助抓好落实。

 第四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接受有关教育培训,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机关、单位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计算机的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准确界定,妥善防护,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六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涉密计算机的管理

  第七条

 配备涉密计算机,须向保密局登记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定级,并在显眼位置作出标识。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应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保密技术专用防护系统,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卸载或停用。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当放置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涉密计算机的电磁泄露辐射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应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采用口令(其设置见备注)、智能卡、生理特征(指纹、虹膜)等方式进行身份鉴别。设置主板密码(BIOS密码)、帐户密码和屏幕密码保护。超级管理员帐户密码不能为空;屏幕保护空闲等待时间不超过5分钟;登录系统输入错误口令超过3次应锁定帐户。

 第十二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设备相连接。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输出到非涉密计算机或非涉密存储介质。

 第十三条

 低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高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与涉密计算机连接的相关设备应按照该机同等密级进行防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配备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使用国产产品。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连的涉密设备应纳入涉密载体范围管理,统一标识,注明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互联设备,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第十七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内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十八条

 绝密级信息要存储在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的输出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原密级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将互联网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后,采用刻录光盘或特定导入U盘进行复制,以防感染病毒或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维修、维护涉密计算机及其连接设备,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在定点维修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连接设备不得租借、赠送、转让他人。涉密计算机报废时,应及时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其硬盘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实行强制配备,专人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三、内部计算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计算机实行单位统一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张贴标识,明确责任人,并及时更新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计算机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可以在计算机上处理内部资料和工作秘密;内部计算机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只能处理一般工作信息。不得在内部计算机连接涉密设备和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将内部计算机的工作秘密信息输出到互联网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内部计算机及其连接的相关设备应参照涉密计算机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防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计算机存储的工作敏感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将互联网上的数据复制到内部计算机中。确因工作需要,应采用刻录光盘或特定导入U盘进行复制,以防感染病毒或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计算机及其连接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报废应参照涉密计算机管理。

 四、互联网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条

 互联网计算机应实行单位统一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张贴标识,明确责任人,并及时更新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互联网计算机接入涉密信息系统和内部信息系统;严禁互联网计算机连接涉密设备和内部设备。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计算机只能处理一般工作信息。严禁处理和存储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互联网计算机内存储大量工作文档,工作文档应定期进行备份、存档和清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计算机及其连接设备需租借、赠送、转让、报废等,应进行技术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五、计算机管理安全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须安装查杀病毒和恶意代码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病毒库、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等。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计算机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详细记录,建立检查和违规记录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在实施计算机保密管理中,应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十八条

 发现重大泄密隐患或可能发生泄密时,应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涉密计算机和内部计算机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涉密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机房是指放置涉密计算机或其网络的计算机主机、操作控制台和主要外部设备(磁盘机、磁带机、软盘输入机、打印机、绘图机、通信控制器、监视器等)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机房的房门和窗户应使用防盗的铁门、铁窗和视频监控,必要时应配备红外线报警器和符合保密标准的保密柜等。处理国家绝密级的机房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第四十二条

 处理国家绝密级信息的机房应采取屏蔽措施,采用单机工作,处理国家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下的信息的可以在计算机上加装视频信息干扰器等措施来防止电磁泄漏。

 第四十三条

 应安装空调机、配备抽湿机等空气调节设备;要有防火、接地保护等防灾害性破坏的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机房不得参观、拍照和录像。

 第四十五条

 机房的布局、建筑图纸、图片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十六条

 应根据处理信息的秘密程度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控制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十七条

 因检修和安装调试等需外来人员进入控制区时,要有安全保密技术人员陪同,并限定其活动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机房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

 设 备保密管理制度

  一、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干部职工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保密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和跟踪管理。手机备案资料应严格保管。

  第三条

 使用手机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严禁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条

 使用手机存储、处理和发送信息或上网传输包括语音、文字、图像、报表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六条

 禁止将手机接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充电)。

  第七条

 禁止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事先报告并备案,取出手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后方可带入。

 第八条

 涉密会议(活动)场所或其它重要涉密场所,应有明确禁止手机带入的提示牌。

 第九条

 应根据保密要求,在重要涉密场所配备手机信号屏蔽设备。

 第十条

 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原则上选用国产手机,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重要涉密岗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第十二条

 重要涉密人员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它功能时,严禁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严禁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严禁涉密人员的手机启用远程数据同步、定位服务等功能。

 第十五条

 要加强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手机使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生或可能发生泄密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电子邮箱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使用电子邮箱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保密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开通电子邮箱,须由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对已开通的需登记备案。单位电子邮箱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邮箱不能使用单位名拼音或首字母作为用户名;邮箱密码不能简单设置,需字母与数字混合,长度8位以上,并定期更换。

 第十九条

 电子邮箱的使用人员必须对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责,登陆前,检查电子邮箱网址、页面是否正常。

 第二十条

 登陆电子邮箱的计算机需安装杀毒软件,不能链接与工作无关的非法网页,谨防木马侵入。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电子邮箱不得依托国外网站或服务器;不得在无线网络环境中登陆;工作人员不能用私人邮箱作为单位工作邮箱。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电子邮箱不能设置“自动转发”功能;管理人员要经常清空邮箱。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电子邮箱过程中,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国家秘密、内部工作信息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单位电子邮箱使用保密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使用电子邮箱,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复印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复印机要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使用保密复印机或专门固定的复印机(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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