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9 年 9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 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 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 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 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

 交行统 U101 表 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 月 15 日 软件报送 48 交行统 U301 表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同上

 49 (二)定期报表

 交行统 U302 表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 月报 中心城市的设市城市 中心城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月后 1 日, 软件报送 50

 (三十一)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

 填报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基础设施 - - -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 公里 01

 轨道交通车站数

  个 02

 其中:换乘站数

 个 03

 城市客运轮渡在用码头数 个 04

 综合客运枢纽 个 05

 其中:对外交通综合客运枢纽 个 06

 500 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 平方公里 07

 公共汽电车停保场面积 平方米 08

 二、经营业户 - - - 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 户 09

 其中:国有企业 户

 10

 国有控股企业 户

 11

 私营企业 户

 12

 个体经营业户数 户 1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 户 14

 车辆 301 辆以上的企业数 户 15

 车辆 101-300 辆(含)的企业数 户 16

 车辆 51-100 辆(含)的企业数 户 17

 车辆 50 辆(含)以下的企业数 户 18

 个体经营业户数 户 19

 轨道交通经营业户数 户 20

 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户数 户 21

 三、轨道交通最高日进站量 万人次 22

 轨道交通最高日客运量 万人次 23

 四、城市建成区面积 平方公里 2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全国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具体如下:

 (1)设市城市城区的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直辖市、地级市或县级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的统计范围不含市辖县与独立的市辖建制镇。

 (2)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驻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县城的范围界定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

 (3)对于镇(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与城区(县城)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县城)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县城)连接,该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范围;否则,不纳入。

 (4)“500 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和“城市建成区面积”由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创建城市及成都市、厦门市等城市填报,该两项指标涉及的城市根据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2.本表第 01 行、07 行、08 行、22~24 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02(轨道交通车站数)≥03;05(综合客运枢纽)≥06; 09(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10+11+12+13; 1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15+16+17+18+19。

  表

 号:交行统 U101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126 号 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三十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

 填报单位:

  20

 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运营车辆 - - - 运营车数 辆 01

 其中:个体车辆 辆 02

 其中: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 辆 03

 运营车数按燃料类型分:

 - - -

  汽油车 辆 04

 乙醇汽油车 辆 05

 天然气车 辆 06

 双燃料车 辆 07

 纯电动车 辆 08

 其他 辆 09

 二、运营服务 - - - 载客车次总数 万车次 10

 客运量 万人次 11

 运营里程 万公里 12

 其中:载客里程 万公里 1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的统计范围见交行统 U101表。

  2.本表第 10~13 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01≥02;01≥03;01=04+05+06+07+08+09;12≥13。

  表

 号:交行统 U301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126 号 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三十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载客车次总数 万车次 01

 客运量 万人次 02

 运营里程 万公里 03

 其中:载客里程 万公里 0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

 明:1.统计范围:36 个中心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含市辖县(市)。

  2.本表所有指标保留一位小数。

 3.表内逻辑关系:03 行≥04 行。

 表

 号:交行统 U302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126 号 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 (交行统 U101 表)

 1.公交专用车道:指为了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而科学、合理设置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公交专用车道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1)常规公交专用车道,指为常规公交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置的限时段满足公交车快速通行的行车道;(2)常规公交逆行专用道,通常是指在单行城市道路上,允许公交车逆行通行的专用行车道;(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BRT 专用道),指为快速公交(BRT)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置的,采取全时段、全封闭的专属行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按照划线长度统计。计算方法:

 (1)单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车道长度 (2)双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长度+下行起点至终点长度)

 2.轨道交通车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供乘客候车和上下车的场所个数。包括地面、地下、高架车站。如同一个车站被多条线路共用,同站台换乘站计为一站;非同站台换乘站,按累计计算。

 3.换乘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乘客能从同一站台或通过专用通道从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转乘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的车站数,不同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的站点按一个换乘站统计。

 4.城市客运轮渡在用码头数:指报告期末在用的、供城市客运轮渡停靠和乘客购票、候船和乘降的场所的个数。

 5.综合客运枢纽:指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之间、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中任意一种方式之间能够实现换乘且线路相对集中的枢纽站,是为安全、有序、高效地疏导客流而设有相关设施和场地的大型车站的集合体。综合客运枢纽是多种客运交通方式线路汇集的大型客流集散点,枢纽站中不同交通方式的场站设施实体建筑应在同一空间内布设或有专用通道相连或可通过专门的摆渡工具实现旅客换乘衔接。本制度中统计的综合客运枢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进行衔接的换乘枢纽站;一种是对外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即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至少一种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进行换乘衔接的综合客运

 枢纽站。

 6.500 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指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含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公共汽电车运营站点)为圆心,分别以 500 米为半径画圆计算所有圆能够覆盖的总面积,剔除交叉覆盖重复部分后计算的净覆盖面积。该项指标由“纳入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更新调查范围的城市”填报。

 7.公共汽电车停车保养场:指供公共电汽车提供运营车辆集中停放,或提供车辆停放场地的同时备有必要设施,能对运营车辆进行各级保养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存储、发放的场所。公共电汽车停车保养场可分散专门建设,也可与公交首末站等站点进行合建。

 注:停保场面积=企业自有专用面积+租用社会面积 8.经营业户:指截至报告期末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运营资质证件,从事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业户。按照经营类别,分别统计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的经营业户数。

 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8〕200 号《关于企业划分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国统函〔2003〕44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的相关规定和说明,本表中的“国有企业”指狭义的纯国有企业,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

 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

 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按企业经营业户数和个体经营业户数进行统计。企业经营业户数按不同企业管理车辆规模(含自有车辆、合股车辆、挂靠车辆等)进行分组统计。

 9.轨道交通最高日进站量:指报告期内单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出行的乘客数量的最大值。

 10.轨道交通最高日客运量:指报告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单日运送乘客人次的最大值。

 11.城市建成区面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建成区的土地面积。城市建成区指城市本级行政辖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建成区的具体范围认定参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范围界定。该项指标由“纳入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更新调查范围的城市”填报。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 (交行统 U301 表)

 1.运营车数:指已经领取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的运营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长期行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车辆。

 巡游出租汽车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2)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3)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4)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指具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营运证,经营性质为个体的巡游出租汽车。

 2.载客车次总数:指企业所有巡游出租汽车年载客运行的总次数,数据可通过计价器、车载 GPS 等车载设备采集获得。

 3.客运量:指报告期内巡游出租汽车运送乘客的总人次。计算公式:客运量=载客车次总数×载客人数系数。

 注:载客人数系数各企业可根据掌握的实际客流调查资料进行确定,若无相关调查资料可按照平均每车次载客 2 人计。

 4.运营里程:指报告期内运营车辆为运营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5.载客里程:指报告期内运营车辆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行驶计费的里程。

 计算公式:载客里程=里程表下客时数码-里程表上客时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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