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9-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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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确保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三)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四)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县级公务接待业务的工作部门,并对全县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坚持公务接待单位负责制,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对超预算的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接待范围

 (一)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党政机关之间开展的一般性公务活动,由对口单位接待。

 (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牵头的接待任务,其范围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办、局领导同志;省、市委,省、市人大,省、市政府,省、市政协的领导同志;中央军委、省军区、市军分区的领导同志;市级以上领导机关派出的检查、调查、调研、督查、视察团(组);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其他县级以上部门主要领导;兄弟县区来我县考察的县级考察团(组);县领导牵头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签约团(组);县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三、接待标准

 (一)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住房安排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鲜花等。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二)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用餐,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安排一次工作餐,其他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

 (三)工作餐的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的30%。

 菜肴安排以供应地方特色家常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定期对接待开支标准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报市公务接待管理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接待制度

 (一)接待公函制度。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应逐步完善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接待单位受领的公函应包括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如因特殊原因无公函而确需接待的,应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接待。

 (二)接待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明确接待审批人员,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加强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公务活动,接待单位须对口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审批,在确定陪同人员名单及人数后,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接待清单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分管领导审批单)、接待清单等。

 (四)接待公示制度。按《霍邱县本级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财预〔2014〕74号),定期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待管理

 (一)?全县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三)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四)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外事活动确需赠送礼品的,应采取有礼有节的对等原则,可安排象征性的交换礼品。

 (六)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负责接待经费。

 (七)公务接待经费要定期与接待宾馆进行结算。一般应采取台账的方式进行汇总,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

 (八)全县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备案。

 六、组织协调

 (一)重大公务接待活动,需由县委、县政府牵头,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二)重大公务接待,按照对口关系,由接待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并协调相关接待事务。

 (三)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负责重大公务接待的安保工作。

 (四)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重大公务接待的道路交通安全引导任务。并对引导线路安排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五)卫生医疗部门主要负责重大公务接待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重大公务接待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七、其他

 (一)因招商引资、外事活动等工作需要的接待,可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

 (二)在我县境内的县属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细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颁发之日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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