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0-07-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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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会保险概述

 1.1

 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全体公民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截至 2008 年 11 月份,广州市参保情况为养老保险 250 万人、医疗保1 险 347 万人、工伤保险 325 万人、失业保险 275 万人、生育保险 137 万人。

 一、社会保险是事关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最重要的社会群体——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它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是促使劳资关系和谐和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它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文明发展直接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作为举国上下都十分关注并事关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开始由试点阶段进入制度定型发展阶段。

 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德国于 1883-1889 年间先后颁布的有关工人的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老年残障保险等法律,不仅为当时较为落后的德国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示范。它的产生不仅被看成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的标志,而且是资本主义社会摆脱野蛮而逐渐进入文明发展阶段的分界线。自社会保险制度创立以来,世界上 170多个国家或地区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纵观当代世界,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凡是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劳动者的诸多后顾之忧都得到了有效解除,劳资关系也必定由相互对立走向妥协与合作,社会因此而步入和谐;凡是想获得健康、持续、文明发展的国家或地区,都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否,客观上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文明进步水准与社会和谐程度。

 在国际上,尽管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结构并不完全一致,如福利国家以财政为支撑,建立的是无所不包的全民福利制度;德、法等多数工业化国家建立的是以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全民保险制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多是有限的残补型保障制度,但无论是福利国家、保险型国家还是残补型国家,社会保险均是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内容。因此,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然而,现实中人们也很容易把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保险等词相混淆,它们其实是内涵不同的概念。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发展差距与城乡差距较大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它客观上制约了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走财政税收支撑的全民福利道路,而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性质、执政党的自觉追求、城乡居民的呼声,又决定了我国更不可能选择残补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适合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实只能是借鉴德国等国的经验,以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同时迅速巩固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适时发展各项福利事业。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对于我国社会保障

 1

 本书中带﹡的内容为重点内容,需掌握。

 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与功能

 近一百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的创立与发展,不仅促使资本主义社会由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而且促使西方世界在消除劳资之间激烈对抗的同时而先后步入持续繁荣与和谐时期,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饱含着天然的社会主义因素,其功能无可替代。客观而论,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第一,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劳资之间的利益分歧是客观存在的,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劳资矛盾恶化甚至激烈对抗就是直接由于雇主不顾劳动者起码权益而唯利是图的必然结果,如劳动者只要年老、疾病、工伤等就会丧失收入来源,面临生存危机。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雇主必须承担起为劳动者参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则可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照顾到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诸多利益诉求,不仅是对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有力调节,而且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有力调节。

 第二,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增进劳动者福利。无论哪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客观上都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让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助。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劳动者福利权益实现的直接表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则是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发展。

 第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保险有效地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资关系便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工业化国家早期尖锐对立的劳资关系与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因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而被化解。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然带来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消化劳资对抗而直接促进并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险因化解了劳资对立而让双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劳资双赢构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在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的同时,有效地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与安全预期,同时还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促进了男女平等,从而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牵引与促进作用。

 第五,在互助共济中促进并维护着社会公平。社会保险依据的是大数法则,是参保人共同参与,并在雇主分担缴费义务与政府财政支持的条件下,相互分担风险,如年轻人为老年人做贡献,健康者为疾患者做贡献,就业者为失业者做贡献,安全者为工伤者做贡献,谁都是这一制度的贡献者,谁都有可能成为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这种互助共济的功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劳动者个人的生活风险,而且通过对参保人的收入补偿来保障其生活,促进并实现着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又有效地避免了雇主与劳动者的逆向选择,确保了这一制度覆盖对象的公平权益。

 此外,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与收入关联,雇主与劳动者的缴费都与工资挂钩,养老金等待遇亦与劳动者的工资挂钩,从而在劳资之间、劳动者之间乃至于在全体国民之间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具体内容虽然在各国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制度建设中却普遍在立法中体现出如下特征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强制性特征:国家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应依法保障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2.保障性特征: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3.互济性特征:社会保险是按社会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的,强调互助共济,在较大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

 4.普遍性特征:社会保险实施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国家还将部分社会保险项目扩大到全体公民 ,我国也正朝着这一方向发展。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如果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会给用人单位和职工造成过重的负担,影响经济发展,动摇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但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安全网”的功能。

 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重要区别。参保者只有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公平与效率兼顾:

 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首先要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以确保劳动者都能享受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同时,享受的待遇又要与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相联系,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四、我国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的成就

 回顾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所走过的历程,尤其是1998年以来,通过政府推进“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开始承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应成本,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理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得到了保障,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近十年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最有成效的十年。这种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依靠国家与单位的保险观念转变为责任分担。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保险实际上是单位包办的单位保险,国有单位的长生不死、劳动者的铁饭碗和生老病死靠单位是三位一体的,单位几乎承担着保障职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全部责任,这种单一责任主体的形成,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观念中打上单纯依靠单位提供各种保险待遇的烙印。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个人缴费成为新制度存在与发展的现实条件,劳动者与单位分担缴费的义务,再加上政府补贴,责任分担的意识逐渐强化并被人们普遍接受,这应当是改革的首要成就。

 2.单位化的劳动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向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转型。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是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经过二十多年的变革,现在已转变为由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公营机构经办、劳资分责、政府监管、社会化运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3.较好地化解了我国经济改革中的风险,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与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假如没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退休后将因企业的倒闭、破产、兼并或者效益不良而领不到养老金;没有失业保险,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失业工人将面临着收入完全中断的风险等。因此,尽管国家付出的直接成本不多,但这一制度起到的作用却特别巨大,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可以说是效益最大的投入。

 此外,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选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为世界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提供了一种新鲜方案,从而部分地实现了制度创新。

 1.2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两者都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保证居民最低收入的生活水平,增加平均购买力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与社会安定。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不能互相替代。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具有互助共济、化解社会风险的功能。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两者的不同点是:

 1. 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以非营利为目的,属社会福利性质;后者是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属于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

 2.资金来源不同:前者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国家对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充。后者是完全由投保人自己负担。

 3.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的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后者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生命的不同阶段,身体的不同部位,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4.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前者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劳动的义务,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方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后者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人交纳保费的多寡,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以投保额定偿还,权利和义务体现在金钱关系的对等。

 5.保障的水准不同。前者出发点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后者的保障水平完全以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人们要想享受较高的保险水准,就必须多交纳保险费与延长投保年限。

 6.立法范畴不同。前者属于社会立法范围,后者是企业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围。

 7.管理体制不同。前者属于国家主办,属于行政管理体制;后者是金融企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保险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灵活经营,属于财政金融体制。

 1.3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作为其主体内容,无疑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但现实中人们也很容易把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保险等词相混淆,它们其实是内涵不同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保障是一个包含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补充保障等各种福利性保障措施在内的统称,它与西方国家的大社会福利概念基本相当;而保险通常是指商业保险,即商业性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通过交易行为获得的业务来源,它与社会保险有着根本的区别。

 (一)

 社会保障体系结构

  图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结构图

  在国际上,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结构并不完全一致。福利国家以财政为支撑,建立的是无所不包的全民福利制度;德、法等多数工业化国家建立的是以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全民保险制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多是有限的残补型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虽然还未最终形成,但体系轮廓已经清晰。见图1。

 在上述体系结构中,社会救助:是维护底线公平的基础性保障制度。它由财政负责供款,面向低收入或贫困阶层,负责为符合条件者提供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与任务。社会保险:是面向劳动者提供的基本保障制度,它建立在个人缴费、单位和政府支持的基础上,负责解除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社会福利:主要面向特定群体提供福利津贴、福利设施与社会服务,是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障系统,如老年人福利包括老年津贴、老年设施、老年服务等,残疾人福利包括残疾人津贴、康复、特殊教育等。优抚安置:是一个专门面向那些为保卫国家的安全而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优抚对象如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安置、以及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给予的福利、优待和抚恤等,它由国家财政承担供款之责。补充保障:则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保障性项目,它弥补法定的基本保障之不足,通常包括职业福利、商业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体系 助 社会救助

 障 补充保障

  置 优抚安置

  利 社会福利

  险 社会保险

  最低生存保障

  灾害救助

  专项救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护理保险

  老年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

  妇女福利

  儿童福利

  教育福利

  住房福利

 烈士、军人抚恤

 军人安置

 军人保险

 军人福利

 军人、军属优待

 职业福利

  慈善事业

  商业保险

  其他保障

 保险、慈善事业、社会互助等,如属于职业福利范畴的企业年金在许多国家就构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在国外,有些国家还将教育培训、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也列入社会保障的体系。这说明,社会保障的体系、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障的需要与变化而不断充实的。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是一个由多个系统与项目组成的体系,不同的社会保障系统或项目承担着不同的社会保障责任,解决的是不同的民生与社会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财政来源、制度结构及运行机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符合各国国情及所处的时代,而且要尊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发展规律。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不适应国情或者不适应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解决不好其应当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尊重社会保障制度客观规律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必然让国家与相关群体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以规律为由不顾国情和以国情为由扭曲规律,都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应当避免的片面取向。

 (二)

 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

 图 2:社会保险制度结构图

 让经济增长真正转化为国民福利,并且向福利社会迈进,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发展目标,我国当然更不会例外。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发展差距与城乡差距较大等又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它客观上制约了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走财政税收支撑的全民福利道路。而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主社会保社会保险制度制度

  养 养 老保险

 给付养老待遇

 补 补 充保险

 生 生险 育保险

  失 失险 业保险

  医 医 疗保险

 给付医疗待遇

  死亡给付

  伤残给付

  工伤医疗

  工伤康复

  孕产保健

  产假津贴

  其他

  企业年金

  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

  工 工险 伤保险

  失业保险

  促进就业

  预防失业

  护 护 理保险

  护理给付

 义性质、执政党的自觉追求、城乡居民的呼声,又决定了我国更不可能选择残补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发展实践来看,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一般可见图 2。

 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项目。前者为退出劳动领域的老年人提供收入来源,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还包括遗属待遇、残障待遇;后者解除的是劳动者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一些国家的医疗保险惠及其家属,有的发展到了覆盖全民的健康保险。工伤保险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险项目,它其实建立在雇主赔偿的法律基础之上,各国的工伤保险都以雇主缴费、受保人不缴费为典型特征,是雇主对劳动者所遭受到的工作伤害与职业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体现,它在立法实践中通常奉行无过失原则,对雇主实行严格责任。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其功能在过去主要是救济失业工人的生活,自 20 世纪下半叶以后,大多数国家的失业保险实际上已经转化成为就业保障机制,即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与救济失业工人的功能并重,这一制度安排也因此而具有更为积极的效应。生育保险是基于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但它并非总是独立的制度安排,在一些国家被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则多数演变成为普惠型的生育津贴,即生育津贴构成了妇女、儿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职业妇女也能够平等享有生育津贴。

 还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一是护理保险正在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新型社会保险项目,它自 1994、2000 年先后在德国、日本建立以来,引起许多国家尤其是老年型国家的高度重视,因为人口老龄化尤其是高龄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对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的需求急剧扩张,护理保险也就日益成为劳动者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我国虽然暂时还不可能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但现在开始研究并适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解除老年人的护理需要,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显然具有现实意义。

 二是补充保险客观上已经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体现,因为社会保险只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如各国养老金的替代率(养老金替代率有多种含义:从个人角度看,一般指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对一个地区或者国家而言,养老金替代率是指该地区(国家)退休者的人均养老金收入与在职者人均工资收入的比率。)大多在 50%左右,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替代率也是 60%以下,这意味着老年人仅靠基本养老金将难以保证晚年生活质量。因此,它客观上需要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以弥补正式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有鉴于此,多数国家都大力扶持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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