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措施》(试行)和其它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说授信业务包含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等对公授信业务。

 第二章

 放款中心操作步骤

  第三条

 放款审核基础操作程序分为授信资料报送、授信资料受理和审核、授信资料要素审核、协议签署和审核、验印、通知放款、综合业务系统信息录入、授信资料归档及权益凭证管理、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登录等步骤。

 第四条

 放款中心办理业务基础步骤以下图:

 放款中心审核岗进行放款审核 支行(部)补 充 和 完善 授 信 资料 1、审核放款资料齐全性; 2、审核放款资料有效性; 3、 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 4、 其它 ; 参与签署授信协议、确保协议、抵(质)押合相同和办理抵/质押手续;各类协议、协议必需双人和用户面签。首次授信用户提取印章样本等。

 授信审批经过后

 符合要求

 第三章

 授信资料报送

 第五条

 报送授信资料必需满足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要求,用户经理要确保授信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六条

 按授权权限经各级有权人审批同意授信业务资料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由授信审批部门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七条

 经办行要按各项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将补充、完善授信资料送放款中心签收、审核。

 放款中心落实协议签署、抵/质押登记等 凭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 放款中心资料归档 放款中心法律审核 1、审核签署各类协议正当、合规性及有效性; 2、 抵/质押等业务操作和法律手续是否有效等;

 3、 授信业务法律审核

 4、其它法律审核 分行会计部办理入账手续 借据凭证第五联和放款通知书回单联移交放款中心 放款中心登录信贷台账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 放款中心负责将抵(质)押权利凭证等和分行会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领取保管入库回单

 放款要素审核 审核放款资料规范性:如有权人签字是否规范,协议、借据等填写是否规范等; 核验相关印鉴

 第八条

 授信审批经过后,经办行要依据授信终审意见要求,具体落实授信条件,并依据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条件落实确定书》(见附件 1)。

 第九条

 放款中心收到授信资料时,需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 2)签收。

 第四章

 授信资料审核

 第十条

 放款中心要根据授信业务相关要求、授信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关键内容包含:

  一、授信资料齐全性:所上报授信资料必需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相关要求和要求,不得漏报; 二、授信资料有效性:

 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 2、审核法人代表证实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 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企业章程、企业法等相关要求; 4、其它; 三、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

 1、审核授信终审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不能落实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同意。

 2、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及授信业务相关要求,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等; 3、确保金业务确保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进入确保金账户; 4、审核授信业务是否超出审批时限要求,超出审批时限要求,要求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5、其它; 四、其它资料审核; 第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用户经理要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和贸易背景真实性。放款中心负责贴现资料齐全性,协议、协议有效性和额度审核等。票据中心负责票面要素及背书连续性等审查,判别票据真实性,判定贸易背景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

 贸易融资额度起用由放款中心负责审核资料齐全性、授信条件落实、协议和协议签署等工作。额度内开立信用证、外币保函、担保提货等表外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后放款。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等表内业务由国际业务部负责贸易真实性,信

 用证、单据和外汇政策审核后报放款中心审核,出具放款通知书,由分行会计部门集中放款。

 第十三条

 保理业务。保理工作室负责审核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放款中心负责资料齐全性、有效性和法律手续完善性和额度审核。

 第十四条

 放款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授信资料审核后,应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附件 10)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定。

 第十五条

 放款中心对所审核授信业务资料齐全性和形式上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经放款中心审核,假如全部资料齐全,则通知经办行预约用户签署协议;假如授信业务资料不符合要求,向经办行提出补充资料要求,并向经办行发出《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 3)。经办行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程序报放款中心审核。对需补充授信资料,放款中心应一次性通知经办行。

 第五章

 协议签署及印章核验

 第十七条

 首次授信用户和首次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用户必需由放款中心协同用户经理到用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留印鉴时必需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真实性,查对签字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底。取印手续必需由放款中心和用户经理双人办理。

 第十八条

 授信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或签字样本,私章能够是法人印章或被授权人印章。授信协议预留印章统一盖在《印章样本》上(见附件 4)。

 第十九条

 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更换印鉴、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放款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联络放款中心重新办理对应取印工作,填制《印章样本(变更)》(附件 5)后由放款中心负责更换后印鉴录入并留档。

 第二十条

 协议签署前,经办机构需依据授信审批条件和协议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协议文本,经办机构或放款中心要对协议要素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协议要素填写正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审核需签署各份协议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署前,用户经理必需打印最新工商登记信息,面签人员必需查对工商登记信息上登记信息和受信人信息是否一致,包含受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十二条 全部授信协议、协议签署,必需有双人面签,协议印章必需在面签人员面前当面盖章,面签人员必需确保签字、盖章过

 程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对授信协议、协议实施分级签署:

 1、对用户在我行已发生授信业务并预留印鉴,由支行负责,双人和用户面签,但其中必需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人员参与,放款中心验印核实。

 2、票据贴现、100%确保金业务、存单质押(第三方存单质押除外)等低风险业务协议、协议,由支行负责,双人和用户面签,但必需有一名支行信贷经理以上人员参与。对已预留印鉴协议、协议签署,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真实性,放款中心验印核实;未预留印鉴,由面签人员负责签字真实性。

 3、对用户虽在我行发生过授信但未预留印鉴或首次办理授信业务、第三方存单质押等协议签署,必需由放款中心人员协同经办机构用户经理和用户面签,经办用户经理对用户身份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签署协议时,面签人员必需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当面核实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

 第二十五条

 协议签署标准上应由用户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假如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署,应验实授权委托书原件(保留存档,假如是复印件存档,面签人员必需查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写上“已和原件查对一致”,并署名)、法人代表签字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授信类协议签署后,经办人员必需在《授信协议签署确定书》(见附件 6)上署名确定。担保类协议签署后,经办人员必需在《核保书》(见附件 7)上署名确定。

 第二十七条

 协议条款修改,必需经过资产管理部法律审查。对修改条款协议签署,必需由放款中心和用户经理双人和用户面签,签署完协议原件由放款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重组和置换等贷款协议、协议,必需由放款中心协同经办行和用户面签,必需时须由律师参与。

 第二十九条

 协议签署后,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可由经办行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必需时放款中心可全程参与。抵(质)押登记完成后,由放款中心派人会同经办行一起领取已办妥抵(质)押登记权利凭证。公证、保险等手续,由经办行负责办理,并对公证、保险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手续完备后,再送放款中心审核。抵(质)押等相关权利凭证经放款中心法律审查后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由档案管理岗和会计部办理入库和交接手续。抵(质)押物出入库单回单联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由

 放款中心留存归档,并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

 印章核验。放款中心验印岗负责预留印鉴录入建库、验印系统相关信息维护和协议印章核验等工作。印鉴录入要立即、正确、有效,印鉴录入后应立即登录印鉴管理台账做对应统计,对印鉴数据库天天进行备份。对更换印鉴授信业务,放款中心要立即更换预留印鉴,并在验印系统中进行维护,确保印鉴真实、有效性。全部协议及协议全部必需经过放款中心协议印章核验。

 第三十一条

 全部授信业务要经过法律审核,放款中心法律审核关键包含协议要素是否规范,授信业务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抵/质押登记等法律手续是否正当、合规、有效等。

 第三十二条

 协议签署要求适适用于担保人。

 第六章

 放款要素审核

 第三十三条

 放款要素审核关键内容有:

 1、审核授信审批等审批书上有权人签字是否连续、完备,签字日期是否正确; 2、对照转授权书,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转授权要求,是否超权限; 3、审核各类协议、协议填写是否规范:协议金额、利率、罚息、确保金百分比等填写是否正确,是否和终审意见一致; 4、审核借款借据填写规范性:填写要素和终审意见是否一致,期限是否正确,各级签章是否完备,企业签章是否正确等; 5、审核实际授信和终审意见是否一致:如授信品种、授信使用期是否在额度使用期等; 6、审核确保金百分比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入账; 7、审核抵(质)押物是否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是否购置保险,保险金额、期限、受益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等; 8、其它要素审核。

  第七章

 授信发放

 第三十四条

 经放款中心资料齐全性、有效性审核,和核保、授信法律审核、授信资料要素等审核后,假如授信资料符合要求,则放款中心审核员填制《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见附件 8)一式二联,由放款中心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放款专用章”,将放款信息初始录入系统后(票据贴现系统录入由票据中心负责),交会计部门审核。

 放款中心须在分行会计部门预留放款专用章印模和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作为会计人员审核放款通知书有效性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分行会计部门收到《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和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对单证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对放款信息进行复核,并办理入帐手续,同时会计部门将借款凭证第五联和《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第二联交放款中心归档。

 会计人员在审核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各项要素时,应根据民银发[20XX]6 号文要求办理,同时对于借款凭证三级签字审批完整性进行要式审核。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凭证第五联由放款中心存档;如是贴现业务,则指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如是承兑业务,则指开出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如是担保业务,则指开出保函复印件。

 第八章

 授信归还和信息修改

 第三十七条

 贷款归还(含柜台还款和批处理还款)后第二个工作日,经办机构应将贷款还款凭证第三联或批处理扣款回单交放款中心归档,放款中心登录信贷台账和信贷登记系统做还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抵(质)押贷款,归还后支行必需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抵(质)物释放(更换)审查表》(见附件 9),由支行行长签批后报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会计部办理抵(质)押物提取、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假如是以质押存单归还贷款或以抵押物抵债等方法归还贷款,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由放款中心进行审核,分行会计部门依据放款中心提供内部业务联络单或其它相关单证办理贷款归还手续,并将还款回单交放款中心归档。

 第四十条

 在授信期间需要更改授信信息,如更改还款账号、提前归还、结息方法调整等,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由放款中心填制内部业务联络单,分行会计部门依据放款中心提交联络单负责相关信息修改。

 第九章

 授信业务档案及押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授信发放后,放款中心审核人员要立即将授信资料及放款凭证等移交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对公信贷数字化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进行档案整理、归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放款中心领取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后,要立即移交档案管理岗,由档案管理岗和分行会计部门办理权利凭证入库保管手续,入(出)库单原件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归档管理,并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

 第四十四条

 抵(质)押等权利凭证在授信归还以前标准上不得出库,但如实际需要,确实需要办理临时出库,需提出申请,经放款中心和有权人签字后,由放款中心填制抵(质)押物出库单,交会计部门办理临时出库手续,经办机构应在要求时间内将权利凭证完整地归还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在收到权利凭证当日和分行会计部门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对于临时出入库有权签字人,放款中心在预留有权人签字样本时应给予明确,若需变更,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明确新有权人签字生效时间。

 第十章

 信贷系统维护及统计

 第四十五条 放款中心负责信贷台账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信贷系统集中维护,授信发放或收回后,放款中心要按相关要求立即将发放或收回信息录入信贷台账、人行信贷登记系统等信贷系统中。

 第四十六条

 放款中心集中处理全行各类信贷报表。

 第四十七条

 放款中心要定时和分行会计部对账,范围包含对公授信业务余额和抵(质)押品账务查对。放款中心和分行会计部门对账采取定时对账方法,具体为按月查对总帐、按季查对明细。由会计部门在每个月(季)前五个工作日将上月全行授信业务各业务品种汇总金额(按网点汇总)、贷款分户账、抵押物、质押物余额及抵(质)押物登记簿提供给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在收到对账明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会计部门。对账结果须由双方部门签章确定,并作为档案专夹保管。在对账过程中,若发觉差异,双方应立即查找原因,对于非内部记账或统计原因产生差错应上报给双方部门责任人,并主动追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生银行制订,并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意见落实确定书 附件 2: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 附件 3: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 附件 4:印章样本 附件 5:印章样本(变更)

 附件 6:授信协议签署确定书 附件 7:核保书

 附件 8: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 附件 9:中国民生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 附件 10: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终审意见落实确定书 授信人名称

 授信金额

 确保方法

 授信品种

 经办机构

 主办信贷员

 协办信贷员

 授信使用条件

 授信使用条件落实情况

 经办人:

 日期:

  支行行长:

  日期:

 资产监控部意 见

  放款审核员:

 日期:

  责任人:

 日期:

  注:授信使用条件栏具体填列授信终审意见中提出授信条件,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要针对上面授信使用条件栏要求内容逐项填写落实具体情况。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

 受 信 人:

 移交单位:

 序号 授信资料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移交人:

 年

 月

 日 接收人:

 年

 月

 日 注:可依据具体授信业务资料清单填列 附件三: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

  支行(部):

 你单位所报

  企业

  授信资料,经审核现缺漏以下资料,请立即补齐:

  审核人(署名):

  责任人(署名):

 中国民生银行

  分行放款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印

 章

 样

 本

  我

 (企业名称)申明:以下印章真实、有效。凡和中国民生银行签定资产业务及或有资产业务协议、协议上我企业盖章和此样本一致,我企业将推行协议、协议项下义务并负担对应责任。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权人签章

 受权人签字

 支行(部)经办人:

 放款中心经办人:

 经办日期:

 附件五:

  印章样本(变更)

 我

 (企业名称)申明:以下印章变更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变更后印章样本真实、有效。凡和中国民生银行签定资产业务及或有资产业务协议、协议上我企业盖章和此样本一致,我企业将推行协议、协议项下义务并负担对应责任。

  原公章 原法定代表法人签章

  变更后公章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支行(部)经办人:

 放款中心经办人:

 经办日期:

 附件六:

 授信协议签署确定书

 姓名(正楷书写):

 姓名(正楷书写):

 中国民生银行

 分行:

 本单位(受信人)

 在贵行申请办理了

 业务,我们对以上受信事项给予确定。

 受信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有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受信人法人代表或关键责任人办公电话:

 手机:

  核实人申明

 编号为

  授信协议是在

  和

 面前办理,我们愿意对上述面签事实负责,并连带负担因本申明不真实所带来一切法律责任,特此申明! 核实地点:

 核实时间:

 核实人(双签):

  年

  月

  日

  附件七:

  核保书(担保人)

 中国民生银行

 分行:

 本单位(担保人)

 自愿为(受信人)

 在贵行

 提供连带确保担保责任,我们对以上担保事项给予确定。

  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有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担保人法人代表或关键责任人办公电话:

  手机:

  核保人申明

 编号为

  担保(或抵/质押)协议是在

 和

 面前办理,我们愿意对上述面签事实负责,并连带负担因本申明不真实所带来一切法律责任,特此申明! 核保地点:

  核保时间:

 经办人(双签):

  年

  月

  日

 附件八:

 中国民生银行放款通知书 放款通知书编号:(

 )年(

 )号 受信人

  受信人用户号

 开户行

 协议编号

 用户经理

 授信用途

 担保人

 担保人用户号

 抵(质)押物

 抵(质)押物编号

 授信品种

 授信币种及金额(小写)

 授信期限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年利率

 确保金比率

 费率

 利率调整方法 □固定不变

  □按月调整 □按季调整

  □特定日期调整 □其它

 结息周期

 □按月

  □按季度 □利随本清

  □预收息 □其它 收息类型 □ 计息不自动入账

 □计息自动入账 复息标志

 □不计复息

 □计复息 结算账号

 贷款入账账号

 第二还款账号

 放款中心审核意见

  放款审核员:

 责任人:

  放款中心盖章:

  日期:

 会计部审核意见

 经办人:

 会计主管:

 会计业务公章:

 日期:

 分行主管行长意见

 备注:此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会计部留存,做记账依据,第二联由放款中心留存。

 附件九:

  中国民生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名称

 借款金额

 协议号

 借款起讫日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截止申请日借款余额

 原抵(质)押物名称

 抵(质)押物价值

 申请释放(更换)抵(质)押物原因

 释放(更换)抵(质)押物名称

 此次还贷金额

 余额

 剩下(更换)抵(质)押物价值

 经办行经办人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行部门责任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支行行长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放款中心责任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查表

 受信人

 经办支行

 综合授信额度

 已使用额度

 剩下额度

 此次申请授信金额

 申请授信品种

 确保方法

 确保人

 用户经理意见:

 署名:

 日期:

 支行主管行长意见:

 署名:

 日期:

 支行行长意见:

 署名:

 日期:

 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署名:

 日期:

 放款中心审核员审核意见:

 署名:

 日期:

 放款中心验印人员意见:

 署名:

 日期:

 放款中心责任人意见:

 署名:

 日期:

 分行主管行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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