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六六公路项目办《六盘水至六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廉政也是生产力的意识,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与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物资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更好地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把六六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建设成为廉洁工程、优质工程、环境亮化工程,保证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细则。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胡锦涛“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依据,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工作、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5、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戴俊锋

 副组长:汤建元

 组 员:臧春雷、何中林、肖 煌、邱乾宇、杨佩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综合管理部。

 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督促检查项目各部门、各工区负责人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有关工作事宜。

 二、职责范围

 1、项目书记对本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并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各工区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项目书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2、项目各部门、各工区主要负责人对各部门、各工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3、领导班子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领导本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经常分析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领导对项目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2)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各工区主要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工作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员、管理人员学习党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的理论,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领导人员廉政意识和党员、管理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

 (5)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各部门、各工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管理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领导人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

 (1)项目书记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

 1)自身清正廉洁。带头实践“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带头同腐败行为作斗争,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

 2)对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各工区主要领导人员的党风负责。对班子成员和下属主管领导发生的不廉洁问题,要及时纠正和督促查处。主持召开项目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引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洁自律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

 3)严格执行领导人员《廉政准则》。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的党风。带头执行廉政建设的其他规定,确保自身周围的清正廉洁。

 4)定期组织召开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党风问题,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度、指示、决议,安排部署项目的党风工作。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同时了解基层的党风情况。

 (2)项目经理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

 1)自身清正廉洁。对项目任命的部门及工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把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任期目标,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做到工作目标与抓党风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奖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利用各种会议,加强对管理权限内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教育,积极抓好分管业务部门的制度建设,督促他们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3)严格执行领导人员《廉政准则》,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的党风。带头执行廉政建设的其他规定,确保自身周围的清正廉洁。

 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协助书记和经理抓好党风建设,并对所分管的各部门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的党风。

 (3)各部门、各工区领导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

 1)自身清正廉洁。模范执行党纪政纪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同腐败现象和行为作斗争,搞好自身廉政建设。

 2)对本部门的党风负责。管好部门工作人员的党风,协助项目党风廉政领导小组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党纪政纪的有关条规规定和法律常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不利用职权谋私,工作不推诿扯皮。

 3)努力增加业务工作透明度。做到能公开的必须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分析本部门和本业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经常督促检查,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处。

 三、检查考核

 1、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对项目各部门、各工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组织实施。

 2、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核的对象是项目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检查考核的内容为上述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责任内容。

 3、检查考核工作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部门自查与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

 (1)项目和领导人员个人自查应结合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于12月25日前书面向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可与管理人员考核相结合,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按评分办法评分。考核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并采用不同形式在项目通报,同时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员人员奖惩、使用的依据。

 四、责任追究

 1、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部门负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1)对自己负责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不清楚,责任意识不强的。

 (2)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署,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3)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又发生同类问题的。

 3、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1)不认真不及时处理职工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3)不配合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办案件的;

 (4)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后不认真整改的;

 (5)凡领导班子成员中当年有人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部门负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1)对群众反映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2)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3)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现领导职务的;

 (4)受到通报批评后不认真整改的。

 5、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给予撤销党内、行政职务处分。

 (2)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管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党委建议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因工作失职,本部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资产经营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6、实施责任追究要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领导班子,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倡议者的责任。

 7、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处理的,由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党支部、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作出决定,有关手续按情况分别办理:

 (1)需要教育、责令检查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2)需要通报批评的,按问题性质由主管部门办理;

 (3)需要责令辞职的,由党负责同志向其宣布党的决定,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辞呈,党在接到其辞呈后,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已责令其辞去某职务;本人拒不辞职的,党对其予以免职。党决定对其予以免职的,由办理相应的免职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由项目党支部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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