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文明校园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办法

来源:实践技能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高校文明校园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优美的校园环境,维持校园文明秩序,根据《X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园林绿化管理办法》《X修缮工程管理办法》、《X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园环境”是指校园内的室外可视有形环境,包括建筑物(含构筑物)外观、道路、广场、园林绿地、水体、各种设施等构成的室外空间。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园环境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处理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相关事宜。后勤管理处为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南校区、北校区以校区综合管理中心为主,东校区以医学院综合办公室为主,保卫、基建、学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对校园环境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  校园环境应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优化改造,学校每年给予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优美校园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应当自觉保护校园环境。校园绿化、卫生、修缮、保卫、商业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园环境的保养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纸质等实物载体广告、海报、公告等应发布在专设的信息栏或公告栏内,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灯杆、线杆、球架、门窗、墙体、地面、树干等公共部位张贴、涂写或悬挂。违规发布的信息应予以清除,产生的清理费用由违规发布信息者承担,由此给学校带来财产损失的,违规发布信息者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  在校园内设置大型或较大规模宣传牌、标志牌等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部门(南校区、北校区向各校区综合管理中心,东校区向医学院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注明设置位置、内容、期限及责任人等事项,经审核备案后交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审核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设置各种宣传牌、标志牌、画廊、橱窗、过街条幅等应符合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等要求,不得损害校园基础设施及影响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设置单位应定期维护和保养,超过批准设置期限的要及时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不及时拆除的,学校可以强制拆除,拆除相关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八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雕塑、风景石、树木及其他赠品,需要在校园内安置的,事先应与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部门(南校区、北校区与各校区综合管理中心,东校区与医学院综合办公室)会商,根据校园规划和现有布局,共同选择合适的安置地点。对自行安置影响校园环境规划或存在明显瑕疵的,应重新安置。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的修缮及改扩建工程(含限额内自行采购项目),均应在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向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部门备案(立项时已经后勤管理处审批的项目可以不重复备案),注明工程内容、工期、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工程项目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占用绿地,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安装各种设施,移动原有环卫、水电等基础设施位置的,以及其他影响校园环境的,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部门(南校区、北校区向各校区综合管理中心,东校区向医学院综合办公室)申请,注明区域、施工时间、恢复期限、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保护路面、地下管网及其他公共设施完好,禁止直接在路面上实施搅拌混凝土等污染路面的行为。违者,须承担修复和清除污染的责任和费用。

第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项目施工的园林植物,需要移植或修剪处理的,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部门安排绿化专业队伍修剪、移植和恢复,费用从学校后勤相关经费中支付,费用较大的应从相应工程项目中支付;
擅自移植或修剪造成植物死亡或受到损害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环卫、水电及其他设施需要移位的,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和其它安全防护与美化措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安全与美化。

第十四条  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校外垃圾场,不得在校内随意倾倒或掩埋;
清运前应当妥善存放处理,保持环境整洁美观。违者,可以暂扣相关机械设备,并限期整改;
拒不清运整改的,可以指派第三方清运,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禁止从空中抛洒垃圾和废弃物;
清运垃圾或土方车辆应覆盖严实,途中不得洒落。违者,须承担清理责任,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枯枝落叶和垃圾。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清理枯枝落叶、修剪枯黄草坪、清理杨柳絮毛等易燃物,防止着火。引发火情的,责任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灭火,事后查明着火原因,赔偿相关损失,在全校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的,交由地方政府部门按照《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处理;
燃放“孔明灯”的,参照《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对校园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其外观整洁完好、功能正常。损坏校园设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十九条  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应按位停放整齐,不影响交通秩序。非机动车的停放按照责任区划分进行管理,楼宇周围由楼宇主要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由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单位负责,具体责任区范围由学校非机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划分。责任区单位应每日及时对非机动车监督停放、归位整理,确保停放整齐。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设置的商业门面、摊点,及校内各办公(含实验、教学等)场所门口,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谁门前谁负责。

(一)包环境整洁:搞好门前环境卫生保洁,做到地面无瓜皮果壳、油污积水、纸屑痰迹、垃圾杂物;
保持门窗、招牌、橱窗、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等无积尘污渍,外墙面定期清洗洁净;
门前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
盛放垃圾的容器密闭,按要求定时定点倾倒。

(二)包绿化管护:爱护门前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树木上扯线挂物,不践踏绿地、摇晃树木,绿地内不乱倒脏水、乱扔杂物、挖坑掩埋、私搭乱建。

(三)包秩序维持:维持好门前秩序,无违规占道经营,不使用高音喇叭;
无私占乱摆、私拉乱挂、涂写刻画、飞线充电;
指导车辆(含非机动车)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移动交通、绿化、宣传等校园标牌;

(二)肆意践踏草坪或绿地,在树木上绑吊床,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刻画树皮;

(三)在校园内烧烤、野餐;

(四)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物、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

(五)其它影响校园环境面貌、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宠物,不得擅自种菜,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违者,学校有权予以清理清除,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应条款者,除按条款规定处理外,可以限期整改,暂扣违规物品和违规行为用具,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处理。对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指派第三方整改,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扣除1至3个月精神文明奖的处理。责任单位应对其主管项目的具体违规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惩戒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师生员工,可以交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理;
对违反本细则的企业、经营者、外来服务人员,除按相应条款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限制入校、解除合同等处理;
对来访者(含游客)不遵守本细则的,应批评教育、即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驱离校园、限制入校;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责任单位的经济赔偿处理,由学校财务部门从责任单位办公经费或项目工程款中扣除。扣除文明奖的,在发放工资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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