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实施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足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主动性, 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和《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 教育部令第 2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日制一般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考实施。

 第二章

 入学、注册和学籍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要求,经我校正式录用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用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用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实,请假标准上不得超出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应该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准期注册者,应该推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含重修学分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评和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该参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和各实践教学步骤学习和考评。学分绩点、考评、重修、再修、免修、辅修、延长修业年限等,具体参考《四川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川农大校教发〔 〕14号)、《四川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措施》(教发〔 〕3 号)和《四川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措施》( 川农大校教发〔 〕1 号)等相关文件实施。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应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一段时间内学习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并为学籍管理、推荐免试硕士、评优和评奖等提供关键依据。

 第四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八条? 为充足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主动性和发明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调整机会。每年春季集中办理。

 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需时能够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 学生通常应该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能够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

 (四)应予退学;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定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须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同意。

 学校选派学生到国外(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由学生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同意。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学习者,按学校要求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取消学籍。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实施弹性修业年限,时间为 3~6 年,标准修业年限为 4 年。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提前达成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成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累计修业年限不超出 6 年。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办理申请、审批、缴费等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多种原因需要休学,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实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同意方可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疗,因病需停课时间超出六周;

 (二)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出本期总课时三分之一;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需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特殊原因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出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从军时间不计入 6 年总学程。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就医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 1 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疗证实,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提供必需证实,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成学校要求学分要求或在 6 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开学 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离校,连续 2 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

 (五)开学 2 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要求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对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立案;

 (二)在学校要求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 在要求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要求内容,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制为四年)。

 同时达成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及《四川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依据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达成提前毕业条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由学院、教务处审核经过,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准予提前毕业。

 取得同意提前毕业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要求修业年限内虽修完培养方案要求内容,但未达成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学生两年内(总学程不超出 6 年)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成培养方案要求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十二个月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对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告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要求自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要求》(川农大校教发[ ]15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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