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数字城管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1504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项目编号:

 LZZFCGGJ(2019)1013 (2 2 )(投标以此编号为准)

 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

 5105012019000771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编号:

 zjg2019112318

  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数字城管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 标 文 件

 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19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8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9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48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50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52 第七章

 评标办法 ......................................................... 70 第八章

 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范本 ................................... 80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 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委托,拟对 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数字城管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

 LZZFCGGJ(2019)1013 (2 2 )( 投标以此编号为准)

 二、 招标项目:

 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数字城管系统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三、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预算金额(最高限价):3 3 年人民币 0 90 万元,每年人民币 0 30 万元。

 四、招标项目简介:

  本项目 1 个包,拟采购一名供应商为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提供数字城管系统运维服务。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名称

 名称

 数量

 单位

 1 9 大基础应用子系统软件维护 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维护 1 套 呼叫受理子系统维护 1 套 协同工作子系统维护 1 套 监督指挥子系统维护 1 套 综合评价子系统维护 1 套 地理编码子系统维护 1 套 应用维护子系统维护 1 套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维护 1 套 数据交换子系统维护 1 套 2 12 个拓展子系统维护 业务短信子系统维护 1 套 公众信息发布子系统维护 1 套 领导移动督办子系统维护 1 套

 车辆 GPS 定位管理子系统维护 1 套 渣土清运管理子系统维护 1 套 视频监控子系统维护 1 套 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子系统维护 1 套 呼叫热线对接数据接口子系统维护 1 套 城市部件在线更新子系统维护 1 套 专项治理子系统维护 1 套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库子系统维护 1 套 电子监察子系统维护 1 套 3 其他系统 视频会商系统 1 套 4 应用支撑软、硬件维护 应用支撑软、硬件维护(含大屏、led 屏、音响等)

 1 套 5 二、三级平台 二、三级平台维护(包含约 90 个业务部门子平台)

 1 批

 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企业信用代码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7 或 2018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免税企业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公司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

 1.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提供承诺函】;

 2、供应商与其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6、供应商须提供“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7、按照规定购买了招标文件。【注:招标文件购买方式、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评审的依据以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显示的结果为准。如系统显示有误,以核实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 9 2019 年

 2 12 月

 20 日 日 0 09:00 至 至 9 2019 年

 2 12 月

 26 日 日 0 18:00 在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lzsggzy.com )在线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0 200 元/ /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招标文件。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0 2020 年

 01 月

 09 日 日 9:30 ( 北京时间)。

 文件接收时间:0 2020 年

 01 月

 09 日 日 09:00( 北京时间)至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地点: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办事处(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 7 7 号楼 楼 4 904 室)。

 九、本投标邀请。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一“川财采[2018]123 号文”)。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成财采[2019]17 号”)。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地

 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摇翔路与龙马大道三段交叉扣西 100 米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830-337699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 7 号楼 904 室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9 2019 年 年 2 12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预算金额 :3 3 年人民币 0 90 万元,每年为人民币 0 30 万元。

 投标人服务费报价超过本项目总服务费预算金额或每年服务费报价超过每年服务费预算金额的,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 3 年人民币 90 万元,每年为人民币 30 万元。

 投标人服务费总报价超过本项目总服务费最高限价的或每年服务费报价超过每年服务费最高限价的,均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1个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有权)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4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本项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按要求提供承诺函后,可享受报价“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参与价格评审”的政策性评审优惠。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投标人(含联合体任一一成员),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项目总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总报价作为该投标人报价评标,且投标人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5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注:本项目为服务属性,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本项目不存在强制采购内容,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设备和工具涉及环保节能且符合政策的,可在评分办法中加分。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6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0 5000 元人民币( ( 人民币:伍仟元整);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请投标人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使用投标人帐户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网银方式(或网上公布的其他转款方式)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提交保证金,并在转款凭证上注明:XXXX 项目保证金(注: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注册时的账户和转账账户保持一致,否则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无法识别和显示)。提交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

 投标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同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工作人员,以便代理机构能在评标前确认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文件中也需包含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兹证明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注:1、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失败的项目于开标当日),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填写完整无误的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提交来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解退所有非中标供应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代理机构提交来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涉及 9 采购项目具体事项/采购文件内容咨询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10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11 招标公告有效期 5 个工作日 12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有效期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期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供应商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供应商质疑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提出。

 13 结果公告有效期 1 个工作日 14 对评审过程和评标结果的质疑期 结果公告有效期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供应商质疑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后,请中标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 7 号楼 904 室。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 7 号楼 904 室。

 17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830-3706070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 7 号楼 904 室。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8 质疑提出要求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2282871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 邮编:646000 20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1 招标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服务费按定额人民币10800元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服务费缴款账号:

 账户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5100 1416 1080 5091 2708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22 特别说明 供应商报名信息(公司名称),保证金交纳信息(转账账户名),投标文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件信息(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均须保持一致,否则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或发布结果公告时将无法识别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在报名至投标期间,进行企业信息变更导致采购系统无法识别从而使其投标利益受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 关于节能,环保政策网址 节能: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4/t20190403_11849836.htm 环保: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903/t20190330_11833800.htm 24 供应商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 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 〕 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 2019 〕 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 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注:

 1. “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准确定义为:投标人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lzsggzy.com )上实名注册后,在网页上点击参与本项目后并按流程支付了本项目工本费,未支付工本费自行承担未按照规定报名的风险。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流程和规定交纳了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注:以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lzsggzy.com)显示为准)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审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由于报名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自动保密,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7.4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本项目不组织。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本项目不组织。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承担。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

 文件一:资格性投标文件

 严格按照第四、五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相关材料:

 (一)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为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设备采购或折旧成本,安装调试、培训、税费,服务期内维护费用等为实施本次采购项目且达到采购服务水平要求并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二)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如涉及):

 (1)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2)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3)服务应答表;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三)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如涉及):

 (1)投标函; (2)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3)商务应答表; (4)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四)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第三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按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16.3 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失败的项目于开标当日),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填写完整无误的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提交来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解退所有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代理机构提交来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注:非正常缴纳的临时投标保证金是指通过其他错误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提供经办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缴款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经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无误后,在 3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退手续。非正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解退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该投标人承担。暂缓解退投标/ / 履约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应立即书面通知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人。

 待质疑、投诉、举报等处理结束后,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书面通知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人 解退投标/ / 履约保证金。

 1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7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0 120 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且该

 两部分应分册装订。

 18.2 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3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4 单独提供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原件 1 份,并清楚地标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投标人名称。

 18.5“开标一览表”应编制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实质性要求)。

 18.6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 1 份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7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8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9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原件。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

 19.3 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

 有分包), 密封性只限于投标文件包装的严密性。

 19.4 资格性投标文件一套包装( ( 含正副本) ) ,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一套包装( ( 含正副本) ) ,电子文档一套包装,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套包装。如果资格性投标文件或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过厚,可以多套密封,但须在每套密封上注明“

 共 共 X X 套,此为第 X X 套” 20 .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出现此条类似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接受,但需在签收表格上注明相关情形)。

 20.3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当场予以更正。

 22.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查询。

 24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采购人确定中标人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人:

 (1)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中标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5)中标候选人恶意串通。

 27. 中标通知书

 27.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8.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详见须知附表中联系方式)

 29.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9.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

 主要合同义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2.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32.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5. 履行合同 35.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 验收 36.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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