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中标公告757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SM2020-3429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 .........

 3 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 30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34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 44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 ........

 7 75 5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 76

  3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4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DSM2020-3429 标讯区域:中央 行政区域:山东省 项目联系人:赵连卿 项目联系电话:0531-82613798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赵连卿,0531-82613798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 5 号 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三、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陈卓、韩月娇

 0531-82976333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6636 号中海广场 8 楼 805 室采购三部 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品目:C020203-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行业划分:I659-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预算金额:20 万元人民币

  5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完成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专门功能推广上线工作,包括环境安装部署、初始化和集成联调等。合同生效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成服务工作。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 年 06 月 24 日 08 时 30 分至 2020 年 07 月 01 日 16时 3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6636号中海广场 8 楼 805 室)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或事项:

 登录山东三木招标网(http://www.chinasanmu.com.cn/)点击“报名系统入口”报名。报名咨询电话:0531-81764009。(开户名称: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六里山支行。银行账号:1602001319200062147)。

 备注:(未按上述要求报名及未报名但已获取文件的,均报名无效。获取文件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资格后审为准。)

  6

  招标文件售价:100 元/份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 6636 号中海广场 8 楼第四会议室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开展信用担保。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

 2.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3 日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集成服务项目 采购预算 20 万元人民币 核心产品 无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地址:济南市济大路 5 号 电话:0531-82613798

 联系人:赵连卿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6636 号中海广场 8 楼 805 室 电话:

 0531-82976333 联系人:陈卓、韩月娇 4 投标人资格条件 1.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 5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组织:

 1.时间:

  年

 月

 日

  2.地点:

 3.联系人、联系方式:

 注:未按时参与现场勘察的报名供应商视为完全了解本项目服务场所及相关设备所有情况,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现场勘察。

 6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7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 分包 ■ 不接受 □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8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的进口产品为:

 9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 否 □ 是,含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是 10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本项目不适用)

 产品: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非强制类),且供应商能够提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非强制类),

  9 且供应商能够提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产品:

 □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且供应商能够提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且供应商能够提供该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11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8 %,微型企业扣除 8%。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支持监狱企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8 %。

 □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促进残疾人就业 □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0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8 %。

 □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12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13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无 14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15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 6636 号中海广场 8 楼第四会议室 16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 6636 号中海广场 8 楼第四会议室 17 其他唱标内容 无 18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本项目保证金为人民币:

 肆 仟元整(¥4 40 000.00 元)

 (1)投标保证金以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至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账户(账户信息如下),以到账为准。

 收款人户名: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六里山支行

 银行账号:

 1602001319200062147

 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汇款)

  11 注:

 请在汇款单或网银汇款用途中写明项目编号

 (2)本项目接受报价担保函,投标人可以以报价担保函的形式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报价保证金,以担保函送达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中标结果 5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9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日历日)

 2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 副本 5 份 开标一览表一式 3 份(单独密封)

 电子文件 1 份 (□扫描件,■WORD及Pdf 格式)以 U 盘或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 A4 幅面的纸张打印并胶装,不按要求胶装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可胶装为 1 本)

 21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在 2020 年 07 月 14 日 9 时 30 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其他:

 22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i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

  12 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人自行查询信用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23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本项目不适用)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 随机抽取 □ 其他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随机抽取 □ 其他 24 定标原则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随机抽取 □ 其他 25 项目实施时间、服务地点 实施时间要求:合同生效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成服务工作。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 26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合同生效,乙方提供集成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00%。

 27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方式为履约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交纳至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或地点。

 履约保证金返还:

 28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收费标准向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

 29 结果告知 未中标投标人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代理公司领取未中标通知书,了解自身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及原因、评审得分和排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0 其他规定 无

  14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供应商能够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1.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5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

  16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产品除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供应商能够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

  17 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7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 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 投

  18 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 ★ 条款)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19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供应商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总体技术服务方案、实施管理方案、验收方案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 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 .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

  21 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

  22 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 21.1 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3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dichi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4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

  25 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

  26 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7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中标人没有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28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30 第三 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履约能力、技术和服务水平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内容。

 其中价格因素分值为 10 分,履约能力因素分值为 25 分,技术和服务水平(含验收)因素分值为 65 分。

 (一)评审因素 序号

 评审因素

 主要内容

 指标要求

 细项

 分值

 1 投标报价 (10分)

 价格 得分 S=(Pmin/P)×10,其中:Pmin 为所有投标人的最低有效报价,P 为投标人有效报价。

 10 2 履约能力(25分)

 相关证书 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 分,没有不得分。

 2 投标人具有 ISO20000 IT 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3 投标人具有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3 3 成功案例 提供 2017 年 7 月 1 日以来的类似项目合同案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

 注:需提供完整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 4 技术力量 根据投标人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技术力量数量、专业程度、工作经验、稳定性承诺等情况,在 0-7 分之间打分。

 7

  31 5 技术和服务水平(65分)

 项目需求的理解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定位、服务目标是否精准,对技术运维需求理解分析是否深入、详细到位,对各项运维工作响应是否完整,在 0-30 分之间打分。

 对本项目需求理解全面、深入,对相关业务情况及工作规程认识全面,对各项运维工作描述准确的,得 20-30 分; 对本项目需求理解较为全面、深入,能够较为充分认识相关业务情况及工作规程,能够较为准确描述各项运维工作的,得 10-20 分; 对本项目需求基本理解,基本认识相关业务情况及工作规程,能够基本描述各项工作,得 0-10 分。

 30 6 集成服务方案 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支持体系和客户服务系统是否完善,服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能高效、快速响应用户需求,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在 0-30 分之间打分。

 方案详细、科学、合理,体现对需求的深入理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得 20-30 分; 方案较为详细、科学、合理,对需求的把握基本到位,可操作性较好,得 10-20 分; 方案基本详细、科学、合理,没有很好的细化,可操作性一般,得 0-10 分。

 30 7 验收方案 根据验收方案的完整性、详细性和可操作性,在0-5 分之间打分。

 方案详细、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得 4-5 分; 方案较为详细、科学、合理,具有基本的可操作性,得 2-4 分; 方案基本详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不强,得 0-2 分。

 5

  32

 合 计 100

 (2)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26.1。

 (3)核价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 26.2。

 (4)价格扣除原则:

 ①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②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均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

 ③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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