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点击: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了使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科队需调入人员时,需在人事教育科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二、科队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科队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事教育科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上岗手续。

 三、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事教育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科队和新接收科队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事教育科办理调动手续。

 四、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科队或本人向人事教育科申请,经矿长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矿委会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公司的。

 六、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事教育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七、经矿委会研究决定,需要调动人员时,该科队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九、各科队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十、各科队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事教育科。

 十一、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公司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十二、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十三、定编定员方案,由人事教育科牵头、相关领导组织共同编

 制。

 十四、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委会讨论通过后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十五、各科队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安全生产情况。对在原科队工作确有困难的职工(只包括劳动合同工),可报人事教育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三违”较多的人员,予以辞退。

 十六、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科队,下岗期间在人事教育科。

 十七、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委会同意、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人事教育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十八、对招收录用的作业人员,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公司后先到人事教育科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九、对新招收(录用)的作业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一个月。

 二十、新招收的作业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科队填写评定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由人事教育科办理手续,予以辞退。

 二十一、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

 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二十二、为加强全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科队随意招收作业人员,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将对本科队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理。

 二十三、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事教育科统一管理。

 二十四、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事教育科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对一月内连续旷工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者,按《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处理,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六、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劳动合同到期时,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

 二十八、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二十九、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十、本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集团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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