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点击:

  1 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 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支撑国内一流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驻惠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类合同。

 第四条

 本措施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三类主体,技术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科技奖励培育三类项目进行补助。三类主体补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累计技术交易

  2 额50万元及以上,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关联交易项目不享受。

 第六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运营补助。鼓励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 1.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按照登记的技术交易额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技术市场交易平台建设补助。鼓励社会机构结合各自优势构建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市场。对服务全市、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技术市场交易平台,优先列入市级重点科技创新专项公共服务平台类建设项目,三年内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建设运营补助。

 第九条

  技术转移人才培训项目补助。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参与国家层面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培训,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鼓励学生选修,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个技术转移人才培训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大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科技金融的专业化技术经理人。

 第十条

 科技奖励培育项目补助。按广东省科技奖励标准,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库培育,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或向省科技厅推荐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3 社会力量按相关规定设立的科技奖获奖一等奖项目,优先纳入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入库项目分一、二档,每个入库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资金补助按年度实施。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县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当年度的补助项目,提交市财政局在下一个年度进行预算安排。

  4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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