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司事故障碍异常管理细则

来源:安全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QS/00- - 000- - 1.0.1- - 2017

  文件版本:

 A0

  首发日期:

 2017- - 04- - 01

  编制部门:安健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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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01

 发

 行

 公司管理层

 2 2

 生产技术部

 20

 安健环部

 5 5

 财务部

 2 2

 综合部

 2 2

 开发部

 2 2

 目

 次

  前

  言 .................................................................................................................................................... 3

 1. 范围 ................................................................................................................................................ 4

 2. 术语和定义 .................................................................................................................................. 4

 3. 事故等级划分 .............................................................................................................................. 4

 4. 事故认定 ....................................................................................................................................... 5

 5. 一类障碍 ....................................................................................................................................... 8

 6. 二类障碍 ....................................................................................................................................... 9

 前

 言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4 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及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而制定。

 本标准对一般设备事故、障碍的认定标准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标准由***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管理细则(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划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的认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非计划检修

 指计划检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修)。

 2.2 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

 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2.3 被迫停止运行

 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所属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公司领导部门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公司领导部门批准以前停运)。

 2.4 直接经济损失

 设备损坏的经济损失指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臵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2.5 职工

  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3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

 特大事故

 3.1.1 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及以上者;

 3.1.2 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者;

 3.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者;

 3.1.4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特大事故者。

 3.2

 重大事故

 3.2.1 一次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 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3.2.2 发供电设备、转动设备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 万元者;

 3.2.3 发电机组一次事故使 2 台机组及 2 台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者;

 3.2.4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30 万元者;

 3.2.5 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经公司总部认定为的重大事故者。

 3.3

  一般事故

 3.3.1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3.3.2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以外的设备事故。

 4

  事故认定

 4.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4.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4.1.2 本企业以各种劳动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实习生、外来单位实习人员、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要本企业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7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者:

 4.1.8.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4.1.8.2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者;

 4.1.8.3 对危险性工作区域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者;

 4.1.9 政府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4.2

  电力设备的一般事故

 4.2.1 发电厂 2 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或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者;

 4.2.2 发电厂 110 千伏及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者;

 4.2.3 发电厂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者;

 4.2.4 发电机组非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4.2.4.1 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标准,但停用时间达到 168 小时者;

 4.2.4.2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者;

 4.2.5

 10 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2.6

 10 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用:

 4.2.6.1 一般电气

  出现以下误操作者:

 4.2.6.1.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者;

 4.2.6.1.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接线及误投

 或误停(包括压板)者;

 4.2.6.1.3 人员、误碰设备者;

 4.2.6.2 热机

 4.2.6.2.1 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者;

 4.2.6.2.2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者;

 4.2.7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

 4.2.8 由于汲水设备、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

 4.2.9 发供电设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4.2.9.1 炉膛爆炸者;

 4.2.9.2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损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更换的重量达该部件总重量的 5%以上者;

 4.2.9.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者;汽轮机运行中转速达到额定转速的 1.12 倍以上者;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者;

 4.2.9.4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者;

 4.2.9.5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者;

 4.2.9.6 汽轮机发生水冲击者;

 4.2.9.7 汽轮发电机组烧坏轴瓦者;

 4.2.9.8 发电机定子绝缘、转子绝缘损坏者;

 4.2.9.9 升压变、厂变绝缘损坏者;

 4.2.9.10 10 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者;

 4.2.9.11 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包括锅炉、汽轮机)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者;

 4.2.9.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者;

 4.2.9.13 其它不安全事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安全部门认定为事故者;

 5

 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5.1 发电机组、110 千伏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5.2 10 千伏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损坏脱离运行,未造成人员伤亡者。

 5.3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药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者。

 5.4 主要设备超运行规程规定参数应故障停机或达到保护动作值应紧急停机而未停机的。

 5.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2 万元及 2 万元以上。

 5.6 压力容器、承压热力管道、热交换器、压缩空气罐、气瓶等压力容器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者。

 5.7 一般电气误操作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7.1 误(漏)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包括连接片)、误设主要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定值。

 5.8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包括热控保护、自动)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0 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档板)、误(漏)投停辅机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1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造成机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12 网络系统、通讯系统瘫痪,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或造成重大损失者。

 5.13 ERP 系统、EAM 系统重要数据丢失,且无法通过备份数据恢复,造成重大损失者。

 5.14 主蒸汽管道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5~50 万元者。

 5.15 由于行车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造成了锅炉不能投料,导致锅炉压火解列。

 5.16 垃圾没烧干净造成出渣通道堵塞,造成锅炉解列。

 5.17 汽机滤油时出现严重漏油,造成机组停运。

 5.18 因环保监测设备失灵退出运行造成损失超过 2 万元(含 2 万元)~10 万元者。

 5.19 10000

 5.20 其它严重异常情况经公司安委会认定为一类障碍者。一类障碍原因不明,如涉及两个部门的各报一次一类障碍。

 6

 二类障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6.1 公用部分

 6.1.1 机组启动过程中不能按规定时间启动或投运主设备推迟 30 分钟者,延误调度规定时间者另行定性。

 6.1.2 机组解列时发电机主开关、灭磁开关未跳闸,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

 6.1.3 并网不成功者或机组并网后在归调以前跳闸者。

 6.1.4 在机组停运过程当中负荷在 1MW—3MW 时发生跳闸者。

 6.1.5 机组停运在盘车过程中盘车跳闸者。

 6.1.6 在启动过程中盘车故障 1 小时内不能投运者。

 6.1.7 检修后导致主要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 1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6.1.8 检修后导致一般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 4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6.1.9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事故跳闸或被迫退出运行 8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备用设备在异常情况下不能及时投运或停止备用 8 小时及以上者。

 6.1.10 主要辅助设备及其系统不能按有关规定 8 小时内未投运定为二类障碍。主要辅助设8 小时内更改者定为二类障碍。

 6.1.11 一般辅助设备及其系统不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投运或运行方式错误时间超过 16 小时者。

 6.1.12 主要辅助设备联锁及保护装臵动作异常者。

 6.1.13 辅助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停运条件而不执行者。

 6.1.14 过标准未达到 5%者定为二类障碍。

 6.1.15 导致设备系统泄漏、振动、超温及其它不良后果需停运处理者,造成后果者按后果定性。

 6.1.16 主要辅助设备因冷却水、冷却风机、油系统等辅助设施导致设备异常运行者,造成后果者按后果定性。

 6.1.17 造成电压等级 10 千伏以上或其它电压等级的容量为 30 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定为二类障碍。

 6.1.18 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阀误动,定为二类障碍。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阀

 拒动按事故后果定性。其它安全阀拒动定为二类障碍。

 6.1.19 机组运行中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阀退出运行时间超过 6阀退出运行时间超过 12 小时者,未造成后果定为二类障碍。

 6.1.20 转机倒转未导致工况异常者。

 6.1.21 损坏设备及零部件、工器具价值超过 2000 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1.22 在检修设备,如容器、管道、电气设备等中留有遗留物,需停运设备处理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导致后果者依据相关条款处理。

 6.1.23 跑油、跑碱、跑树脂、跑除盐水等造成损失在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未导致设备停运,定为二类障碍。损失在 4000 元及以上,依据相关条款处理。

 6.1.24据相关条款定性。

 6.1.25 类障碍。

 6.1.26 储氨间、燃油泵房等生产场所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定为二类障碍。

 6.1.27 可移动压力容器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6.1.28 试验报告错误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处理。

 6.1.29 火灾事故损失在 500 5000 元的按二类障碍考核。火灾事故损失在 5000

 10000 元的或在禁火区域发生火灾,按事故性质定性。

 6.1.30 消防水中断 30

  6.1.31 环境污染导致环保部门罚款的定为二类障碍。

 6.1.32 设备系统报警未妥善处理者定为二类障碍。

 6.1.33 油罐、油位、油温超过正常范围或造成溢油者定为二类障碍。

 6.1.34 各种排污设施及其系统故障或运行方式不当导致废污水不能正常排出影响正常工作者。

 6.1.35 机组启停过程中疏、放水阀投退错误导致主设备系统参数异常者定为二类障碍。导致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6.1.36 检修后的仪表、保护、自动调节系统、自动装臵、设备等投运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迫使运行方式改变,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1.37 备用电源或柴油发电机非计划退备超过 4 小时者。

 6.1.38

  6.1.39 发生设备系统泄漏、振动、超温、损坏等异常现象,造成设备停运,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1.40 起吊重物在 1 吨以上,离开地面后,不论何种原因掉落者,定为二类障碍。

 6.1.41 导致交、直流电焊机损坏者。

 6.1.42 检修中错用材料事后被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6.1.43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损失或影响工作者定为二类障碍

  6.1.44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损失者定为二类障碍。

 6.1.45 各类厂区生产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生产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 元以上者。

 6.1.46 土方开挖、揭沟盖板、建筑等土建工程违章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损坏生产设备、经济损失达 2000 元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

 6.1.47 厂房漏水影响正常运行造成的生产设备损坏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1.48 渗沥液池、事故池、中和池、发生池发生漏水等现象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或后果严重者。

 6.1.49 主要设备检修因人为因素超过批准工期但未构成一类障碍者或未造成限负荷的定为二类障碍。主要设备检修正式运行后又返工检修,其检修时间超过 24 小时者定为二类障碍。

 6.1.50 主要辅助设备检修工期超过批准的期限或由于检修工艺不良,使检修后的主要辅机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或备用,须重新进行检修,定为二类障碍。主要辅助设备检修正式运行后又返工检修,其检修时间超过 36 小时,定为二类障碍。

 6.1.51 检修返工,造成材料损失 1000 元以上,设备损失 2000 元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

 6.1.52 各转动设备由于缺油或冷却水中断造成轴承温度升高,超过运行规定值或轴承损坏,定为二类障碍。

 6.1.53 在一月内发生两次同一部位同一原因的设备故障,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1.54 值、班长等下达工作命令时,由于考虑不周,造成设备异常运行或威胁到人员安全定为二类障碍。

 6.1.55规定进行和恢复而造成设备异常或威胁到人员安全定为二类障碍。

 6.1.56

  6.1.57

  6.1.58 因油、水严重泄漏而影响机组安全运行及大面积地面污染定为二类障碍。

 6.1.59 凡因计算机管理、操作使用不当,引起网络较大区域故障或重要数据丢失且无数据备份(如 OA 系统、财务库、材料库、垃圾库、值长、运行班长和生产报表),未构成一类障碍者或给公司造成 2000 元至 10000 元经济损失者,定为二类障碍。

 6.1.60

  6.1.61 除以上条款中明确列出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其他主要电气热控保护、安全自动装臵

 及自动调节系统发生以下情况者定为二类障碍。

 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者,压板或熔丝误投误退者, 在运行中误动、拒动者或调节品质恶化、失灵导致运行工况异常但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6.1.62 保护试验时造成辅机联动未造成后果者。

 6.2 汽机部分

 6.2.1 在机组启停过程中轴封供汽、真空系统、疏放水系统、回水加热系统运行方式错误

 6.2.2 机组停运后轴封供汽异常者。

 6.2.3 汽机掉真空幅度达 3-5Kpa 2 小时不能恢复者或启动备用真空泵者。

 6.2.4 汽轮发电机组任一轴承回油温度达到 75 0 C 以上未造成后果者。

 6.2.5 汽轮机支持轴承温度高至 105 0 C(1150C 跳闸)或推力轴承温度高至 100 0 C(110 0 C 跳闸)以上未造成后果者。

 6.2.6 汽轮机停运中缸内进水、进汽未造成后果者。

 6.2.7 汽机调速系统失灵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2.8 汽轮机在启、停过程中高压缸上、下温差大于 42 0 C 定为二类障碍。

 6.2.9 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后轴振超过 0.125mm 定为二类障碍。

 6.2.10 汽轮机的汽缸发生漏汽或油系统泄漏,影响正常运行者。

 6.2.13 给水泵发生汽化,未影响负荷或主参数变化者。

 6.2.14 由于调整和监视不当,使除氧器水位低到 1500mm 或升高到高Ⅱ报警值时(2250mm) 定为二类障碍。

 6.2.15 给水泵油系统不正常运行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或勺形管调节不正常者。

 6.2.16 主油箱油位不正常升高或降低 50mm 及以上,小机油箱油位不正常上升或下降80mm 及以上者。

 6.3 锅炉部分

 6.3.1 锅炉在点火启动过程中发生灭火定为二类障碍。

 6.3.2 从冲转开始到并网以前发生灭火定为二类障碍。

 6.3.3 运行中主汽门前主蒸汽温度温度低于 380 ℃或高于 410℃者定为二类障碍。锅炉受热面温度超过规程规定值者定为二类障碍。

 6.3.4 锅炉汽包水位计两只同时失灵者。

 6.3.5 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超过+200mm 或-200mm 但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3.6 锅炉防腐工作过程中,防腐控制指标偏离标准,需要重新采取措施者。

 6.3.7 错割一根以上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者。

 6.3.8

 6.3.9 锅炉排烟温度超过 220℃者。

 6.3.10 燃油进入蒸汽系统者。

 6.3.11 导致除灰系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6 小时者。

 6.3.12 除尘系统异常运行,粉尘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者。

  6.3.13 除灰设备被迫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者。

 6.3.14 除渣系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2 小时者。

 6.3.15 压缩空气气压下降到 0.55MPa 以下未造成后果者。

 6.4 电气部分

 6.4.1 由于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机组的实际出力偏离调度负荷 30%以上,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 30 分钟者。

 6.4.2 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偏离了 10%以上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 30 分钟者。

 6.4.3 电力系统周波超过 50+0.2Hz,调度下令未执行,延续时间超过 30 分钟者。

 6.4.4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 5%以上者。

 6.4.5 发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超过 120 0 C 85 0 C 者。

 6.4.6 UPS 主电源退出运行达 4 小时(电源计划停电者除外),辅电源退出备用达 24 小时以上者。

 6.4.7 380V 厂用母线失压者。

 6.4.8 380V 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者。

 6.4.9 10 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失去一种主要的电气保护(经申请暂时退出者除外,时间超过一小时或失去全部电气保护时间达 15 分钟(查直流接地除外)者定为二类障碍。

 6.4.10 直流系统接地对地电压超过 100V、直流母线失压或一点接地连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定为二类障碍。导致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6.4.11 在电气设备试验过程中因错误接线引起弧光短路或保险熔断者或试验电源开关跳闸者。

 6.4.12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回路开路者。

 6.4.13 10 千伏及以上电气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失灵者。

 6.4.14 在送电前发现漏拆接地线(接地刀闸)考核原负责拆除人员二类障碍。检修现场为二类障碍。

 6.4.15

  6.4.16 故障录波器非计划性停用时间超过 4 小时或故障时故障录波器录波不正常者。

 6.4.17 防雷保护装臵失去保护作用,但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

 6.4.18 主要电气仪表失灵(如发变组系统、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母线电压表、

 周波表、主变压器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等)停用在 8 小时以上定为二类障碍。

 6.4.19 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缆损坏需修理者。

 6.4.20 擅自强行解列防误、闭锁装臵而未造成后果者。

 6.4.21 与线路保护有关的微波、载波通道停运 4 小时及以上者,导致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6.4.22 远动装臵失灵时间超过 24 小时者。

 6.4.23 全厂调度电话、行政电话中断 15 分钟及以上者。

 6.4.24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 5 分钟及以上者。

 6.4.25 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同时中断者 5 分钟及以上者。

 6.4.26 同一运行岗位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同时故障超过 1 小时者。

 6.4.27 供水系统控制全部失灵 30 分钟及以上者。

 6.4.28 供水系统单台泵控制失灵 8 小时及以上者。

 6.4.29 主要设备备用电源切换装臵或自动装臵未能正确动作者。

 6.4.30 备用电源或柴油发电机非计划退备 4 小时内未恢复者。

 6.5 化学部分

 6.5.1 凝结水氢电导率超过 0.65μS/cm 或硬度超过 20μmol/L,4 小时内好转者定为二类障

 碍。

 6.5.2凝结水氢电导率超过0.40μS/cm 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硬度超过5μmol/L 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6.5.3 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 0.65μS/cm 4

 障碍。

 6.5.4 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 0.40μS/cm、溶解氧超过 20μg/L 24 小时内仍不能

 恢复标准值者。

 6.5.5 炉水 pH 值小于 8.0 或电导率超过 50μS/cm,4 小时内好转者,因炉水品质

 异常影响蒸汽品质超过标准值者。

 6.5.6 炉水 pH 值小于 8.0 24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二氧化硅含量大于

 350μg/L 24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6.5.7 蒸汽品质异常 6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6.5.8 影响系统制水,威胁机组负荷或造成除盐水质恶化,除盐水箱被迫排水或再处理,损失在 2000 元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6.5.9 透平油、绝缘油等不合格超过三个月者或因化验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直接损失超过2000 4000 元以下者,定为二类障碍。

 6.5.10

 油直接损失在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者。

 6.5.11 主要化学系统在线监督仪表故障,原水流量、除盐水流量、纯水导电仪、硅表、pH值、除盐水箱液位等达 24 小时以上者,造成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

 6.5.12 错配、误发试剂或加错药品,未造成不良后果者,造成后果者以结果定性。

 6.5.13 由于取样设施缺陷或冷却水不足等原因影响汽水监督中断达 24 小时以上未造成后果者。

 6.5.14 由于冷却水中断,造成化学仪表损坏,经济损失达 2000 元以上者,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5.15 锅炉定排超过 16 小时不能排污或连排 8 小时不能排污者。

 6.5.16 发现化验人员作假报表者定为二类障碍。

 6.5.17 由于供水管道堵塞、破裂、法兰刺开、阀门故障影响供水,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5.18 供水系统被迫停运造成生产供水困难,威胁到机组满负荷运行,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5.19 制水设备发生故障停止制水,威胁到机组满负荷运行,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5.20 酸碱系统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 元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6.5.21 污染物超标排废,环保罚款达到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

 障碍。

 6.5.22

  6.5.23 EH

  6.6 热控部分

 6.6.1 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主要保护装臵 2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者。

 6.6.2 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一般保护装臵 4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者。

 6.6.3 主要热控自动装臵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统运行方式异常在 6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6.6.4 一般热控自动装臵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统运行方式异常在 8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6.6.5 在运行中误投、误退主要热工保护未造成后果者。

 6.6.6 热控保护装臵拒动或误动未造成后果者。

 6.6.7 一个热控柜或表盘失去电源,影响对主要表计的监视,持续时间超过 15 分钟。

 6.6.8 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无相关的 DAS 点在 8 小时以上者。

 6.6.9 一般热工仪表失灵或停运超过 24 小时不能恢复运行者。

 6.6.10 一台机组全部表盘失去总电源 10 分钟不能恢复者。

 6.6.11 事故追忆系统故障或运行方式错误,导致异常情况下数据资料记录追忆失败者。

 6.6.12 单台机组有二台及以上操作员站失灵。

 6.6.13 控制器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机组两台及以上辅机无法调整者。

 6.6.14 DCS 系统故障操作员站 CRT 整组画面显示异常严重影响监视、调整或导致工况异常者。

 6.6.15 异常情况下热工信号误发、拒发未导致后果者。

 6.6.16 热工信号故障 8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6.7 垃圾、燃油部分

 6.7.1 燃油系统故障或异常运行导致供油压力、温度严重偏离正常范围或影响投

 油助燃者。

 6.7.2 垃圾库机械设备、供油泵等供油设备故障停用脱离备用超过 24 小时及以上者。

 6.7.3 垃圾吊故障超过 48 小时及以上或影响上料者。

 6.7.4 渣吊故障停用或脱离备用超过 24 小时及以上者。

 6.7.5 铁件、杂物进入进料仓导致停运处理者。

 6.7.6 任一垃圾仓断料者。

 6.7.7 垃圾仓发生较大面积自燃者。

 6.7.8 垃圾库冲洗水泵由于人为责任损坏或退备超过 8 小时者。

 6..9 垃圾库仓门等及其主要部件掉道者。

 6.7.10 垃圾汽车、渣车翻车者。

 6.7.11 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过磅设备损坏者。

 6.8 烟气净化部分

 6.8.1 烟气排放 4 小时者。

 6.8.2 由于测量不准确致使二氧化硫、PH 值、粉尘含量等重要指标无法监视长达 6 小时者。

 6.8.3

  6.8.4 不管何种原因,在主机运行的情况下,造成烟气净化系统解列停运者。

 6.8.5 由于人员责任引起大量泄漏浆液者。

 6.8.6 三台脱酸塔雾化器全部跳闸者。

 6.8.7

  6.8.8 检修过程中引起烟道防腐材料燃烧者。

 6.8.9 烟气净化 重要指标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者。

 6.8.10 自动在线监测装臵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导致环保局罚款者。

 6.9 以上未列入的类似现象可由安会认定为二类障碍。

 7

 异常

 7.1 公用部分

 7.1.1 汽包、过热器、再热器的任何一台安全门退出运行时间在 6 小时以内其它安全阀退出运行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或误动的。

 7.1.2 导致主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 30 分钟以内恢复。

 7.1.3 导致主要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 1 小时以内恢复。

 7.1.4 导致一般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 16 小时以内恢复。

 7.1.5 8 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中事故跳闸或被迫退出运行者,备用的一般辅助设备在异常情况下不能投运或退出备用 24 小时及以上者。

 7.1.6 主要辅助设备的油泵、电机等辅助设施故障需检修或异常运行导致备用设施联启者。

 7.1.7 导致一般辅助设备联动者。

 7.1.8 造成 20 千瓦及以下电动机、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者。

 7.1.9 设备的冷却风机、冷却水、油系统等辅助系统异常未导致后果的。

 7.1.10 辅机设备轴承温度异常波动或升高至 65℃及以上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7.1.11 辅助设备振动严重超标者。

 7.1.12

  7.1.13 5%者。

 7.1.14

  7.1.15 机组启停过程中疏、放水阀投退错误导致辅助设备系统参数异常者。

 7.1.16 在启动过程中盘车故障 1 小时内恢复者。

 7.1.17 各种排污设施及其系统故障或运行方式不当导致废污水不能正常排出者。

 7.1.18 电火焊工作质量差在一般辅助设备及其系统恢复运行后仍然泄漏者。

 7.1.19 损坏设备及零部件或工器具其价值在 2000 10 个工作日以下者。

 7.1.20 无故不执行定期工作或漏做一次者。

 7.1.21 跑油、跑碱、跑树脂、跑除盐水等造成损失在 2000 元以下者。

 7.1.22 油罐、油箱、水箱、气罐溢流或误排者。

 7.1.23 消防水中断者。

 7.1.24 非禁火区域火灾事故损失在 500 元以下者。

 7.1.25 厂房、电缆沟等生产场所进水者。

 7.1.26 设备系统报警未能妥善处理、汇报者。

 7.1.27 试验报告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7.1.28果者。

 7.1.29被发现后取出者。

 7.1.30

 7.1.31

  7.1.32 在操作及检修作业中出现明显错误未导致严重后果者。

 7.1.33 运行人员操作、调整不当致使设备系统运行异常或操作中出现错误使设备不能及时投运者。

 7.1.34

  7.1.35 检修后的仪表、保护、自动调节系统、自动装臵、设备等投运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不能正常运行者。

 7.1.36 经处理的缺陷 48

  7.1.37 检修中错用钢材、材料被及时制止者。

 7.1.38

 7.1.39 导致机械加工器具损坏者。

 7.1.40 自制备品备件不合格报废者。

 7.1.41 在机组停运过程当中负荷在 1.2MW—2MW 时发生跳闸者。

 7.1.42 动装臵及自动调节系统发生以下情况者可定性为异常。

 7.1.42.1 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者。

 7.1.42.2

  7.1.42.3 在运行中误动、拒动者或调节品质恶化、失灵导致导致运行工况异常。

 7.1.42.4

  7.2 汽机部分

 7.2.1 汽机掉真空幅度达 35Kpa 者。

 7.2.2 300C 者。

 7.2.3 监调不当造成轴封冒汽。

 7.2.4

  7.2.5 除氧器水箱水位超过 2150mm 或低于 1750mm 者。

 7.2.6 低压加热器故障退出运行者。

 7.2.7 高压加热器水位计爆破或泄漏停运者。

 7.2.8 设备发生喷油、漏油、溢油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7.2.9

  7.2.10 主油箱油位不正常升高或降低 30mm 及以上小机油箱油位不正常上升或下降 50mm及以上者。

 7.2.11 真空泵因液位罐水位低至 1/3 以下而未造成真空泵异常运行者。

 7.2.12 4 小时。

 7.3 锅炉部分

 7.3.1 锅炉点火过程中灭火或不按规定的升温升压曲线操作者。

 7.3.2 锅炉汽包水位高于+150 mm 或低于-150mm。

 7.3.3 5 分钟未恢复者。

 7.3.4 运行中主汽门前主蒸汽温度低于 380℃或高于 410℃在 10min 恢复正常者。

 7.3.5 未按规定排污影响炉水品质者。

 7.3.6 锅炉保养时炉内保养介质品质超标。

 7.3.7 50

  7.3.8

 7.3.9 除渣系统被迫停运在 1 小时未内恢复者。

 7.3.10 除灰系统被迫停运 2 小时内未恢复者。

 7.3.11 导致除灰系统停用时间未超过 6 小时者。

 7.3.12 除尘系统一个或两个分系统被迫停运 4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7.3.13 仪用压缩空气气压下降至 0.6MPa

 7.3.14空压机故障24小时不能修复或人为原因造成压缩空气气压下降到额定气压以下者。

 7.3.15 锅炉 DCS理或检修人员 4 小时内不能修复者。

 7.4 电气部分

 7.4.1 5%以上 30%以下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 15 30 分钟者。

 7.4.2 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偏离了 5 %以上5 分钟者但未达到 30 分钟者。

 7.4.3 电力系统周波超过 50+0.2Hz 15 分钟者30 分钟者。

 7.4.4

  7.4.5 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 5%以下者。

 7.4.6 S UPS 主电源退出运行(电源计划停电者除外)或辅电源退出备用达 4 小时以上者。

 7.4.7 直流系统接地对地电压未达到 100V 或一点接地连续时间超过 12 小时或直流系统操作或查找处理接地时忘记将电源送上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4.8 事故照明电源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8 小时。

 7.4.9 任一 MCC

  7.4.10 漏送或误拉主设备部分直流控制电源者。

 7.4.11 电气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失灵未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误跳闸者。

 7.4.12 变压器分接头调错或漏调者。

 7.4.13

  7.4.14

  7.4.15 电动机缺相运行者。

 7.4.16

  7.4.17

  7.4.18 0 10 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失去一种主要的电气保护(经申请暂时退出者除外)时间未超过一小时者。

 7.4.19 故障录波器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2 小时者。

 7.4.20表、周波表、主变压器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等)停用在 2 小时以上者。

 7.4.21 设备复役后发现遗漏测量或电气试验数据使技术资料记录不完整者。

 7.4.22 主要辅机二次回路故障烧坏线路或元件必须更换者。

 7.4.23

  7.4.24 继电保护定值错误被他人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7.4.25

 7.4.26未造成后果者。

 7.4.27 不按规定测量设备绝缘就投入运行者。

 7.4.28 与线路保护有关的微波、载波通道停运 4 小时以下者。

 7.4.29 远动装臵失灵者。

 7.4.30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少于 5 分钟者。

 7.4.31 全厂调度电话或行政电话中断 15 分钟内恢复者。

 7.4.32 全厂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同时中断 5 分钟内恢复者。

 7.4.33 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单机故障超过 24 小时者。

 7.4.34 1 小时内恢复者。

 7.4.35 进水系统控制全部失灵 30 分钟内恢复者。

 7.4.36 8 小时内恢复者。

 7.4.37 第一备用电源或柴油发电机非计划退备 4 小时内恢复者。

 7.5 化学部分

 7.5.1

  7.5.2 主要化学系统在线监督仪表故障(原水流量、除盐水流量、纯水导电仪、硅表、pH6 小时以上者。

 7.5.3

  7.5.4 4 8 小时。

 7.5.5 补给水箱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者。

 7.5.6 或标准试剂配错影响汽水分析结果造成返工超过 8 小时。

 7.5.7

  7.5.8 20kg

  7.5.9 炉水 pH 值小于 8.5 或小于 9.0 连续 72 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10 炉水电导率超过 50μS/cm 或超过 30μS/cm 连续 72 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11 炉水二氧化硅含量大于 350μg/L 或超过 250μg/L 24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12 炉水磷酸根达 3.0mg/L 以上或超过 2.0mg/L 60.5mg/L 达 4 小时以上者。

 7.5.13 锅炉给水硬度超过 5.0μmol/L 或超过 2μmol/L 在 4 小时内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14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0.40μS/cm或超过0.30μS/cm 72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15 锅炉给水 pH 值小于 9.0 或大于 9.5 连续 72 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16 锅炉给水溶解氧超过 7μg/L 72 连续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17 5.0μmol/L 75μg/L 30μg/L80μg/L 者。

 7.5.18 锅炉给水锅炉点火后 8 小时内监督指标未达到正常运行控制标准值者。

 7.5.19 凝结水硬度超过 5.0μmol/L 或超过 2.0μmol/L 连续 72 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

 7.5.20 10μmol/L 500μg/L80μg/L 30μg/L 而回收者。

 7.5.21 蒸汽主要监督指标超标者。

 7.5.22 6 水质量监督者。

 7.5.23 错配、误发试剂或加错药品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5.24 给水停止加联氨 4 小时者。

 7.5.25 给水联氨超过 50μg/L 达 4 小时者。

 7.5.26 影响锅炉定期排污超过 12 4 小时不能进行者。

 7.5.27 透平油、机械油、绝缘油、EH

  7.6 热控部分

 7.6.1 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主要保护装臵 2 小时内恢复者。

 7.6.2 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一般保护装臵 4 小时内恢复者。

 7.6.3 主要热控自动装臵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统运行方式异常在 6 小时内恢复者。

 7.6.4 一般热控自动装臵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

 统运行方式异常在 8 小时内恢复者。

 7.6.5 机组正常运行中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在 2--8 小时能恢复运行者。

 7.6.6 机组正常运行中一般热工仪表失灵或停运 2 24 小时内恢复运行者。

 7.6.7 在运行中误投、误退一般热工保护者。

 7.6.8

 7.6.9

 7.6.10 单台机组一台操作员站失灵在 1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7.6.11 单台机组控制器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一台辅机无法调整者。

 7.6.12 DCS CRT 整组画面显示异常者。

 7.6.13 4 小时内不能恢复或异常情况下拒发者。

 7.6.14 热工信号故障 2 8 小时以内恢复运行者。

 7.6.15

  7.6.16

  7.6.17 检修工作中蒸汽、给水、减

 7.7 垃圾入场部分

 7.7.1 单台行吊故障停运 24 小时及以上者。

 7.7.2 负压除臭设备停用超过 24 小时。

 7.7.3 燃油设备系统故障导致燃油设备系统异常运行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7.7.4

  7.7.5 未执行油分析制度及油罐定期放水制度者。

 7.7.6 燃油系统故障或异常运行导致供油压力偏离正常范围者。

 7.7.7 垃圾仓发生自燃者。

 7.7.8 汽车卸垃圾杂物多造成给料仓堵管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7.7.9 除尘器不按时进行清灰影响除尘效果环境污染严重。

 7.7.10 定期联锁试验不按规定进行者。

 7.8 烟气净化部分

 7.8.1 由于监视和调整不到位导致净烟气 SO2 浓度超过 300mg/Nm3 4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者。

 7.8.2 烟气净化系统效率低于 90% 4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 90%以上者。

 7.8.3 PH 值低于 5.2 90%4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者。

 7.8.4反应塔液位高于10500mm或者低于7800mm 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至正常范围内者。

 7.8.5 设备故障导致给料中断,给料系统 4 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者。

 7.8.6

  7.1 锅炉各设备超出运行限额表运行但未造成后果者。

 7.2 汽机各设备超出运行限额表运行但未造成后果者。

 7.3 电气各设备超出运行限额表运行但未造成后果者。

 7.5 化学各设备超出运行限额表运行但未造成后果者。

 7.6 辅助设备设施超出运行限额运行但未造成后果者。

 7.8 因环保监测设备失灵被监管部门通报者。

 8 未遂

 8.1 触电

 8.1.1 造成后果者。

 8.1.2

 者。

 8.1.3

 后果者。

 8.1.4

  8.1.5

  8.1.6

  8.1.7

  8.1.8

 身伤亡者。

 8.1.9

 8.1.10 在电气试验结束后未进行充分放电有人遭电击者。

 8.2 高空坠落

 8.2.1

 落者。

 8.2.2

  8.2.3

  8.2.4 脚手架、梯子等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果者。

 8.2.5

  8.2.6 工作人员在 1.5

  8.2.7

  8.3 起重搬运

 8.3.1

  8.3.2

  8.3.3

  8.3.4

  8.3.5 在起吊的物体下部进行工作者。

 8.4 车辆运输

 8.4.1 出现厂内交通安全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亡或损失在 5000 元以下者。

 8.4.2 私开车辆(包括厂内各种机动车辆、如电瓶车、铲车、推土机、叉车等)

 8.4.3

 者。

 8.4.4

  8.4.5

  8.5 机具伤害

 8.5.1 转动部分绞住人员的衣服、手套或绞进棉纱、拖把、抹布未造成后果者。

 8.5.2

 伤害者。

 8.5.3

 伤害者。

 8.5.4

  8.6 其它

 8.6.1

 者。

 8.6.2

 未造成后果者。

 8.6.3

  8.6.4

  8.6.5 在运行或备用中的皮带上行走、站或坐。

 8.6.6

  8.6.7

  8.6.8 未采取安全措施即进入温度 50 度以上或在有毒气体存在的设备、沟道内

 进行工作,未伤及工作人员者。

 8.6.9

 8.6.10

 以上未列入的在生产和工作中由于违反规程制度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安全现象,性质较为严重的,安健环部可以认定为人身未遂。

 9 事故、障碍的调查

 9.1 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标准:

 9.1.1 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1.2 重大设备事故报华北能源局组织调查,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9.1.3 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以及有关部门经理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9.1.4 设备一类障碍由安健环部组织事故调查,生产技术部以及有关部门经理或专业人员参加,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9.1.5 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由事故发生部门经理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安健环部,审查后交生产副总经理。

 9.2 人身伤亡、火灾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9.2.1 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2.2 重伤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9.2.3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的经理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时,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

 9.3 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后处理由综合办公室、安全技术部等协助公安部门处理。

 10 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10.1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或当班值长在组织事故处理 、抢救伤员的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在 30 分钟内向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和安健环部报告;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由总经理在 6小时内以电话方式向集团公司汇报,并由安健环部在 24 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简况,同时报告巨鹿县安监局、公安部门、工会及华北能源局;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伤事故,由生产副总经理在 12 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集团公司,并由安健环部在 24 小时之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简况;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由安健环部在 24 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汇报集团公司,并由安健环部在下月 5 日前以月报的形式报集团公司。

 10.2 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应组织值班人员将事故发生前后的机组运行方式,操作情况运行数据、趋势图及事故现象等各类图表、数据等打印记录。当值值班人员(或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地如实地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0.3 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或设备损坏,检修解体后,由检修管理部写出设备解体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提供设备最近一次检修(大修或小修)记录。

 10.4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有关部门/人员了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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