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法律规定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法律规定

 一、 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 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 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除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 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外。

 】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但该从 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 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并且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 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 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 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 保证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二、 关于分期主张还是全部主张的法律规定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出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其他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 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 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 的五分之一的, 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 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 其他有偿合同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121 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 理;没有约定的, 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 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 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三、 关于约定担保期限与法律规定六个月如何适用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 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 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 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二年。

 四、关于可否分别起诉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 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 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 被告。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 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

 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 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四、关于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 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 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的 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 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 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 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 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 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但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 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 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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