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筒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1-04-02 点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筒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58)
一、筒答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时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答:(1)告知义务。(2分)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向投保人详尽讲解。

(2)赔付义务。

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②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

③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④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

⑤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

(3)附随义务。

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简述商法与民法关系。

答:(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时民法处于优越的地位。

(2)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

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致的封闭体系,而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

4.试述有限合伙及其优点。

答:试述有限合伙及其优点。

(1)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用。

(2)有限合伙的优点是:
①企业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保持合伙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等特点,这是它优于公司之处。

②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人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这是它优于普通合伙之处。

5.简述有限合伙及其优点。

答:(1)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用。

(2)有限合伙的优点是:
①企业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保持合伙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等特点,这是它优于公司之处。

②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人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这是它优于普通合伙之处。

6.简述票据抗辩的限制。

答:(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支付了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7.简述商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概括地说,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关于商行为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商法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广义商行为包括了市场交易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如买卖、租 赁、借贷、担保、运送、仓储、证券、票据、保险等等。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 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商行为可以划分为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 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 为,即必须具备营业的性质才受商法调整。

8.简述公司类型。

答:(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五)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合伙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出资人(企业的所有人、合伙人、老板)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六)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某种公司的出资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

9.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答:(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0.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答:(1)告知义务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讲解。

(2)赔付义务 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

②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

③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④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

⑤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

(3)附随义务 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二、论述题 1.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

答:(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j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翻.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螅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锄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继续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答:(1)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值,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需要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了鳃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保证交易安全。

(2)交易基本准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方容易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 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4)分业经营原则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许多国家的金融法所采纳。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 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3.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

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 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 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 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4.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答:(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3)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七、案例分析 1. 2007年3月13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订立了如下协议: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7年3月21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2007年4月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主持首次股东会。吴某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2007年4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赵某、钱某、周某三个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吴某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之后,赵某希望将出资转让给郑某。赵某于2007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钱某以前曾与郑某有过恩怨,坚决不同意,但出价不如郑某高。

孙某在当日就收到通知,可是一直未予答复。

李某与周某称无所谓,并不反对。吴某表示同意。

2007年6月11日,赵某将出资转让给郑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钱某认为转让无效。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荆州分公司i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8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A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A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2)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孙某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针对钱某的出资不足,如何在股东间分担,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或决定。

(4)A公司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张明于2011年10月7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此后与保险公司就该车辆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财产价值一栏,张明填写了25万元,在使用性质一栏,张明注明是非营业。

试问:
(1)张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将自己购置的国产普通轿车写成进口高级跑车,保险公司对此享有何种权利? (2)对于超额保险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并将这一事实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4)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义务人故意不如实陈述保险标的,隐瞒事实,导致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

(3)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不应理赔。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3.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C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10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C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接管C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C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C公司,查明如下事实:
(1) 2006年1月24日公司向C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t1月8日为15万元。

(2)2006年4月20日公司赠与D公司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C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家具,合同标的额为250万元,由A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目前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2007年6月19日C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导致路人孙某受伤,造成损失3万元。

(5)经评估确认C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0万元。此外,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
破产费用100万元。

(6)债权人赵某因参加债权人会议支出机票和宾馆费用2万元。

(7)债权人钱某为参加C公司的破产清算,聘请了律师,费用5万元。

试问:
(1)如果A公司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这钱属于什么性质? (2)如果A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如何处理与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关系? (3)债权人赵某的机票和宾馆费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造成的孙某损失如何处理,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5)本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 答:(1)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A公司对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3)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4)这属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享有优子普通债权的受偿权,都可以随时、足额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和清偿-在清偿顺序上面,比破产费用要滞后一些。

(5)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后支付税金400秀芜。

4. 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A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A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
(1)汇票的承兑人A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试问:
(1)A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A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2)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但是,S银行在追索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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