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原因及对策探析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7-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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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原因及对策探析 ——以公诉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为切入点

 宋子建

  摘 要:本文以 2005 年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 32 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交通肇事犯罪特点、表现形式、肇事原因三方面进行分析,从构成道路交通的三大要素即人、车和环境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预防交通肇事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肇事 犯罪 特点 原因 对策

 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自从 1886 年汽车问世以来,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它既对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人类的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效应。其最大的负面效应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因其极强的破坏力而被称为世界“第一杀手”、“没有硝烟的柏油路上的战争”。我国2005 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5 万起,造成 98738 人死亡,47 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 亿元。死亡人数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的 3/4。事故次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各项指标,无论是绝对值,还是按车辆保有量比较,都是世界上最高的。

 [1]

 在深圳市,2005 年共发生交通事故 7105 宗,死亡 971 人,受伤 8598 人,经济损失 4443 万元。平均每天死亡 2.66 人,受伤 23.56 人,经济损失 12.17 万元。[2]交通肇事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妨碍了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建设与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我院 2005 年办理的各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究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原因和规律,希望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节 我院办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交通肇事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

 我院 2004 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有 14 起,14 起案件全部提起公诉。2005 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共 32起,其中提起公诉的案件有 29 起,批准逮捕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的案件有 3起。2005 年办理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比 2004 年增长了 129%,而 2005 年深圳市 GDP 的增长率为 13%,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增长率之快,由此可见一斑。

 专家认为,每一个国家交通事故的增长与下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系数有一个值。一般而言,国民经济发展速度高,交通事故上升,反之则下降。美国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经济高速发展,交通事故便急剧上升。交通事故上升与下降的临界点是国民经济发展系数在 5%左右。经济发展系数低于 5%,交通事故下降;经济发展系数高于 5%,交通事故上升。

 [3]深圳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2003 和 2004 年是 17.3%,2005 年是 13%,交通事故上升是正常的。但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已成为全深圳人民和社会的共识与迫切需要,经济与社会要发展,发展的无谓成本也迫切需要降下来。

  二、交通肇事犯罪危害严重

 2005 年深圳市共发生交通事故 7105 宗,死亡 971人,受伤 8598 人,经济损失 4443 万元。平均每天死亡 2.66 人,受伤 23.56 人,经济损失 12.17 万元。深圳市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 13.67%。而日本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0.9%,美国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 1.3%。[4]深圳市的交通事故致死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是日本美国的 10 倍以上。如果以每一位死者直系亲属 3 人计算,一年中就有 2913个家庭遭到家破人亡的灭顶之灾,死者大都为中青年人,是家中的“顶梁柱”,是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其不幸死亡对家庭对社会都是莫大的损失。

 2005 年我院办理的 32 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每一起都至少有一名被害人死亡。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北环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市福田区新洲立交桥路段时因车失控越过路中水泥隔离带后,车头右侧部位与辅道路边铁栏发生碰撞,随后再与辅道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张某某(男,34 岁)、吴某某(女,33 岁)夫妇各骑的无牌自行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及乘车人张小某(男,12 岁)一家三口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

 在 32 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发生后,有 11 名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占肇事司机的 37.5%。其中 1名肇事司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逃逸,但被害人仍然因抢救无效死亡。2 名肇事司机逃逸后于次日自首;1 名肇事司机逃逸后于一个多月后自首;还有一名肇事司机李某某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竟然指使牛某某冒名顶替,妄图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李某某和牛某某分别被福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罪名提起公诉,并分别被判有罪。

 四、肇事司机全部为男性

 在 2005 年我院办理的 32 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32名肇事司机全部为男性。

 这一方面是因为男性司机比女性司机多,所以肇事的几率就大,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男性的一些性格、生理特征和社会压力。比如,男性基础代谢高,爱逞强,生活方式不太良好,争强好胜,爱冒险,酗酒等等。男性体内的雄性激素经常刺激着男性逞能,在违章的同时产生一种驾驶本领高超的心理满足,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在这方面,女性则刚刚相反。由于争强好胜和酒后驾车,男性死于车祸的几率是女性的两倍。[5]

 五、肇事司机学历偏低

 在 32 名肇事司机中,初中学历的 13 人,高中学历的 9人,小学学历的 4 人,中专学历的 4 人,大专学历的 1 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1 人。这说明,目前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主要属于低文化人群。肇事司机学历偏低,必然导致其综合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如林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被告人林某某(小学文化)无证驾驶假冒军队车牌(戌 G/33166)的北京吉普车在深南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深圳报业大厦路段时,与正在人行道上通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被撞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在这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违章行为竟然有 4 项之多:无证驾驶;假冒军队车牌;过人行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肇事后不顾被害人死活驾车逃离现场。而林某某的法制意识如此淡薄,与他所受的教育过少,应该是有一定关系的。

  六、交通事故致死的受害者中,以行人最多,骑自行车者次之,乘客再次之

 在32 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死者为行人的有 19 起,死者为骑自行车者的有 9 起,死者为乘客的有 4 起。在交通事故中,相对于机动车司机而言,行人、骑自行车者和乘客都是弱势群体。

 国外的交通事故多数是在车与车之间,而深圳市车撞人的情况却非常多。在交通发达国家的交通死亡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与交通弱者(行人、骑自行车人和乘客)的死亡之比是 3∶1,而我国则恰恰相反,这一比例为 1∶3,就是说有 75%以上的死亡人数为交通弱者。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对这些交通弱者造成了极大的杀伤。在欧洲,有 12%的交通事故死亡者为行人,在美国为 11%,中国则超过 50 %。中国与欧、美、日的交通状况有很大不同,国内道路大多是行人、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混行,行人、骑自行车人、乘客受害的交通事故比例很高。在中国驾驶汽车,更应该优先考虑行人的交通安全问题,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时对行人的伤害。[6]

 七、交通事故参与者,绝大多数为外来人口

 在 32 名肇事司机当中,深圳户口的仅 2 人,非深圳户口的有 30 人。

 2005 年末全市常住人口 827 万,实际管理人口达1121 万,其中户籍人口只有 180 多万。肇事司机中 93.8%的为非深圳户口,固然与深圳户口准入门槛高,深圳户籍人口少,外来人口多有一定的关系,但外来人口综合素质较之深圳户籍人口素质要差,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八、肇事车辆以客车最多

 在 32 辆肇事车的车型中,小型客车最多,有 7 辆,占肇事车辆的 21.9%,大型客车有 6 辆,占肇事车辆的 18.9%,大型货车 3 辆,小型货车 3 辆,人货车 3 辆, 小汽车、面包车和吉普车共 7 辆,其他有轻型专项作业车、大型特种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各 1 辆。

 深圳的小型客车有着数量多,方便快捷的优点,但是小型客车喜欢乱停乱靠,突然停车,突然加速,超车和急转弯,是交通肇事的一大隐患。深圳市政府决定于 2006年 6 月 31 日全面取缔小型营运巴士,将极大地有力于交通状况的改善。

 第二节 交通肇事犯罪的成因

 一、交通肇事犯罪的表现形式

 2005 年,我院办理的 32 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0 起是因为机动车过人行横道时,司机未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造成惨剧的发生。酒后驾车、驾驶伪牌车、驾驶不合安全技术标准车和驾驶员突然驶离车道的分别有 3 起,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行人过车行道被撞致死的分别有 2 起。其他肇事原因还有驾驶员精神不集中、车辆尚未停稳驾驶员即起动汽车造成下车乘客死亡、倒车致人死亡、车辆超越道路中心线逆行致人死亡等。比较典型的交通肇事犯罪表现形式有:

 (一)超速行驶

  超速使车辆的安全可靠性降低,直接影响驾驶操作的稳定性,同时易造成车辆与部件的损坏;超速行驶时,驾驶员精神紧张,心理和生理能量消耗大,容易疲劳,驾驶员会对相对运动速度的变化估计不足而造成措施过迟,影响整个驾驶员操作的及时和准确性。相应地,行人横过公路,观察车辆时,可以感知车辆与自己的距离,对于车辆行驶的速度,则很难做出准确估计,除非车已行至身边,才能感觉出它的真正快慢。在穿梭不停的车流中人们很大程度依赖于经验来保持自身与整个交通系统的协调,行人按照经验中的步速横过公路,等发现汽车速度比想象中的快、现实与经验不相符合,车已来到身边,交通事故就在这最后的瞬间发生了。

  案例: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驶到本市福田区滨河路由东往西的福南路段时,车头与行人陈某某相撞致陈倒地, 尔后被告人邓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致使陈某某被随后经过该处的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车头底盘刮擦,造成陈某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疲劳驾驶

 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表明,驾驶员疲劳驾驶是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国国家警察总署事故报告表明,因疲劳瞌睡而发生车祸的,占人身伤害事故的 14.9%,占死亡事故的 20.6%。司机疲劳驾驶约有 60%是因为睡眠不足引起的。[7]我市疲劳驾驶情况也比较多,有的驾驶员,为了追求利润、昼夜兼程,不顾第二天有行车任务、通宵达旦玩扑克、打麻将、跳舞、引起精神怠倦,致使第二天出车疲惫不堪,遇到紧急情况,不知所措,造成事故后悔莫及。在一般情况下,驾驶员一天行车超过 10 小时以上,或前一天睡眠时间不足 4-5 小时者,事故率必然高。

 案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大型货车沿本市北环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安托山路段时,车头部位撞断路边护栏后坠落山坡,造成车上乘客罗某某(被不起诉人之妻)受伤、刘某(被不起诉人女儿)死亡及车辆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的原因是疲劳驾驶。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交代,其年仅 25 岁,是三口之家的户主,因生活困难,不得不接受深圳市某运输公司加班加点的工作安排。刘某某连续三天长途驾车,中间仅休息了八九个小时,所以出车时疲惫不堪,反映迟钝,酿成事故。血的教训和失去亲生女儿的巨痛使刘某某痛不欲生。

 (三)酒后驾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酒后禁止开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酒后驾车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有市民侥幸认为,喝一点不怕,喝红酒、啤酒关系不大,结果酿成惨剧往往就是这种侥幸心理。由于酒精对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饮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因此只要喝含有乙醇的饮品开车就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被告人程某(研究生文化程度)

 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第一技工学校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冲上右边道隔离带,与指示牌立柱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乘客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被告人程某、被害人乘客王某、王某梅、王某皓、钟某、张红某、李某受伤,车辆及指示牌柱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法律虽然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无证驾驶仍时有发生。

 案例: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伪造车牌的蓝色人货车在本市福田区梅华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上梅林市场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在该路段由北往

 南方向横过马路的行人卓×(女,67 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卓×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彭某某未停车查看,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被目击事故的保安员及群众合力抓获。

 (五)车辆安全装置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被告人庞某某驾驶一辆大货汽车经福田保税区瑞香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市花路口时,遇被害人潘某某(女,22 岁)和韩某某(女,19 岁)各骑一辆自行车横过该路口时,该车车头与该二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潘、韩二人倒地受伤。其中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某头皮血肿,脑振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庞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驾驶无牌证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被告人毕某某驾驶一辆大型客车(伪造号牌)沿深南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途经福田区香梅路口时,该车车头右侧及右后视镜位置与在该路段从北往南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毕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送被害人去医院后弃车逃逸,造成吴某某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毕某某驾驶伪造、变造牌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七)超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伪造车牌的大型货车沿本市福田区侨香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福田区农园路口信号灯附近时,因超重致使刹车失灵,该车冲上绿化带,车头左侧部位与路灯柱和电子眼发生碰撞,车身往左翻侧,车身及所载钢材压到停在该路口等信号灯由颜某某驾驶粤 B/39xxx 号大型普通客车车顶右侧,造成车内乘客唐某当场死亡,司机颜某某、乘客柳某某、阮某某、邓某某、金某某、谭某、刘某某和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次日凌晨被民警抓获。

 (八)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肇事后逃逸,是一个定罪的情节,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则是一个量刑的情节。两者的适用情形虽不一样,但立法的初衷却都是要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行径。但肇事司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品质不高,侥幸心理作怪,监控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屡见不

 绝。2005 年我院办理的 32 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后,有 11 名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占肇事司机的 37.5%。

 案例:被告人陈某某(某派出所民警)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在本市笋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红岭路口时,与人行道上的行人钟某、刘某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死亡、刘某某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九)随意停车上下客

 随意停车上下客,不仅影响后面车辆的正常行驶,而且容易造成乘客受伤甚至死亡。如此行车,尤其是在狭窄路面,很容易形成路面拥堵,如果急停,还有可能造成后面车辆追尾。此类违章行为以出租车和中小巴相对较多,大巴亦有之。

 案例: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大客车沿滨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上步立交路段时,乘客刘敦某要求下车,被告人刘某没有按规定靠站停车,而是随意在公路边停靠,并且车辆没有停稳就打开车门让被害人刘敦某下车,致使被害人刘敦某在下车时头部着地受伤,经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交通肇事犯罪的原因

 (一)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与交通法制意识淡薄、交通文明意识不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环境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美国 Heyl 研究表明,90%的交通事故是驾驶员因素引起的。德国 Mitteneaker 研究认为 81.8%是由于驾驶员的因素造成的。我国专家张宏研究发现,交通事故单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占 58%,单纯是车辆造成的才占 2%,单纯是环境造成的才占 3%,人和环境共同造成的占 26%,人和车辆共同造成的占 6%,人、车和环境共同造成的占 3%,这样看来,与人有关的因素高达 95%,这个数据确实使我们触目惊心。[8]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 5%的由于车和环境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环境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

 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俗称违章行为)主要表现为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与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两方面。

 1、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低下、安全意识不强

 据统计,在 2005 年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 92.7%和 92.2%。[9]

 2005 年我院办理的 32 起交通肇事案件中,24 起案件由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8 起案件由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受害者负次要责任。

 随着车辆的增多,驾驶人员也相应增多。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有一些驾驶员没经过正规的培训,就驾车上路行驶,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交通事故。也有一些驾驶员虽持有合格的驾驶执照,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儿戏,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加大交通事故的发案率。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

  2、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肇事者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员,由驾驶非机动车者及行人造成的交通肇事在交通事故总数中也占有相当比例。这些人员安全防范观念比较淡薄,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行人因穿越不当,贸然冲进机动车道、闯红灯、徘徊、抢行,老人反应迟钝,小孩在路上玩耍等都会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对我院 2005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例情况的分析。行人交通事故(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绝大多数都是行人违章横过公路造成的。所谓违章横过马路,主要指下列几种:

 (1)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过马路时,不遵守人行横道信号灯。

 (2)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天桥、地下通道,而是翻越护拦或从护拦缺口处横穿。

 (3)在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马路时,没有做到认真观察、避让来往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公路,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

 许多自行车骑车人不懂交通法规,缺乏安全常识,他们没有深刻认识到自行车违章的危险性和危害性,骑车转弯不打手势不按车铃、骑车猛拐、骑快车、与机动车抢道、骑车带人,以及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这些看起来是很小的过失,酿成的后果就严重了。

 案例: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港牌大货车经深圳市皇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皇岗路笔架山公园路段前的人行天桥时,该车车头左侧部位与骑自行车经过该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某(女,43 岁)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被害人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穿过人行横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次要责任。

 (二)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存在漏洞

 在我院 2005 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无证驾驶和驾驶伪牌车的案件就占了 15.6%。年检和驾驶证发放不合格,致使不合格车辆或人员蒙混过关,成为交通隐患。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年检和驾驶证的发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致使一些假牌车、违章改装车蒙混过关,而一些未经过驾驶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也办理了“关系照”、“金钱照”。车辆管理制度和驾驶证管理制度没有彻底落实,交通安全就从源头上有了缺口。

 (三)交通流量增大和人口密度大,道路交通运输压力增大

 我市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作为生活质量标志之一的交通工具数量猛增。深圳交管局表示,2000 年以来,深圳机动车保有量以月均超过 6000 辆的速度高速增长,其中小汽车年均升幅超过20%,平均每天都有近 500 辆新车上牌,最高时超过了 800 辆,2005 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到 100 万辆。[10]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直接导致路网车速全面下降,堵车区域不断扩大。专家指出,按国际通行标准,深圳已进入汽车消费高峰期。1999 年,深圳市汽车拥堵时间在高峰期大概是 60 分钟,到 2003 年底则达 120 分钟,拥堵时间延长一倍。汽车通行速度低于国际警戒线(每小时速度低于 18 公里)的路段由 1999 年的30%扩大到 2003 年底的 50%,高峰期 70%的路段处于拥堵状况,时速在 20-30 公里。交通拥挤、堵塞加重,道路超负荷承载,导致道路运输压力增大。驾驶员为了赶时间,必然会在非堵塞路段加速行驶,而因交通拥挤、堵塞又导致车辆检修时间减少,驾驶员休息时间减少,注意力下降,事故隐患自然就增多。

 第三节 交通肇事犯罪的对策

 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秩序好,事故少,人民群众满意”。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要达到“事故少”这一目标,就必须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去预防,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遏制交通肇事案件,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进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交通部门要充分利宣传栏、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全民进行安全知识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即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考虑到深圳市已没有农村而外来民工多聚居在城中村,可将“五进”中的进农村改为进城中村,加强对外来民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多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震撼人心,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形成人人遵章守纪、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驾驶员素质

  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决定了我市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动车驾驶员仍然会作为一种专业技术或专门的职业存在,所以认真办好驾驶员培训学校任重道远。同时,有关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发放驾驶执照关口,对未经驾驶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绝不发放驾驶证,对违法发放驾驶执照的驾驶培训学校和无证驾驶者一经查出即予以严惩,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追查各环节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针对前面总结出的交通肇事特点,驾驶培训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车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要特别加强对中青年的男性驾驶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对学历较低的驾校学员还要加强交通法律法规教育考核,对非深圳户籍的驾校学员和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加强教育管理,用交通肇事的典型案例教育驾驶员,使其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和规律性,使他们懂得交通肇事对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损害,从而牢固树立安全观念,不违法违章开车,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时时处处想到安全,想方设法保证安全。

 三、加大处罚力度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好交通法规,运用好交通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并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让违章者明明白白,心服口服,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这样对交通肇事犯罪才有震慑力,才能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

  在实际状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让违章者承担的义务远远小于违章肇事者造成的损失。这就给人一种错觉:违章无所谓。甚至一些常违章者还“习惯了”。更有甚者,深圳市一位的士司机闯红灯被摄像头拍照后,居然用石头将摄像头给砸了!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及处罚力度,不仅对违章者达不到教育、教训和强制其承担法律义务的目的,而且是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

 执法人员应该要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对那些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予以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四、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

  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我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还是靠交警拼体力、搞人海战术,警力得不到保证,路面动态交通管理就难以实现,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目前,全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区的道路上都投入了较多的科技装备,如动态监控系统、电子警察等,对城市道路的动态交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公路上,警力少,管理的覆盖面小,很多路段处于失控失管状态。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提高道路使用效率,保证城市交通畅通,普遍采用了道路、车辆行驶分类管理体制,而我市绝大部分道路目前尚未实行道路、车辆行驶分类管理。即使已实行道路、车辆分类行驶的北环路等路段,由于所安装的电子探头只有拍摄功能而没有录像和自动报警功能,对不按章行驶的车辆因为取证困难而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处罚,结果使道路、车辆行驶分类管理制度收效不大,该路段交通肇事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如果在这些路段上选择重点地点设置和加强一些诸如动态监控系统的科技装备,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 深圳城市发展迅猛,许多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赶不上现实的变化,不够完善的道路和交通设施也是交通肇事犯罪多发的一个外在原因。如设计的车道在当初起用时能适应交通运输的需要,而现在因车辆增多却嫌过窄;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工作没能够实现有机的联系和衔接,如立交桥的规划和建设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规划部门对城市路面交通状况的信息掌握并不充分,而最了解城市路面交通状况的交通管理部门却又不能参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致使很多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有些道路经多次修缮后,路面分道线模糊不清,使车辆无法按线行驶;有的路面凹凸不平,造成车速不快、道路不畅等。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道路和交通设施情况多渠道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调整改造城区道路结构,科学合理地规划和改造道路与交通设施。

  注释:

 [1]王小玲:《我国去年发生交通事故 45 万起 98738 人死亡》,载网易2006 年 2 月 27 日 [2]参见《深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五年来首次降到千人以内》,载深圳热线 2005 年 12 月 31 日 [3]舒梦:《大揭密:我国为何交通事故多?》,载人民网 2000 年 8 月 24 日 [4]高秀东:《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版,第 6 页 [5]程华:《男人比女人命短的原因》,载商都网 2006 年 3 月 28日 [6]严文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对策》,载 2005 年 1 月 7 日 21CN 汽车频道 [7]张华:《从医学角度看车祸》,载《羊城晚报》2006 年 3 月 28 日 C1 版 [8]张华:《从医学角度看车祸》,载《羊城晚报》2006 年 3 月 28 日 C1 版 [9]刘小东:《去年车祸死九万八驾驶员因素占九成》,载《东方早报》2006 年 2 月 27 日 [10]参见《许宗衡市长在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实录》,载深圳政府在线 2006 年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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