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制度]公路路政巡查检查内容和要求

来源:造价师 发布时间:2020-03-26 点击:

  

 路政巡查制度 1.1基本要求 路政巡查在本辖区内,每天至少巡查4次,正常巡查不得驶离本辖区路段;在恶劣天气或交通量增加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巡查采用全天侯24小时动态巡查,实行定时、定线巡查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定时、定线巡查要按计划拟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实施;遇雨、雾、雪等气候变化和异常情况,实行机动调度巡查。 1.2交接班 1.2.1上路巡查前带班班长应检查巡查人员着装是否规范,是否穿反光标志服,是否携带上岗证、执法证; 1.2.2巡查人员认真检查巡逻车、车载电话、示警灯、勘验取证器材、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的完好性以及执法文书、票据、《巡查行车命令》是否齐全,检查合格后班长做好巡查人员的分工,班长在《交接班记录》负责人签字; 1.2.3交班人员每次交班时,应由交班班长填写班内《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必要时召集巡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办案器材、巡查车辆及执法文书、票据;本班未了事宜,应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中注明,并由交班班长向接班班长作好交代。交班班长应在交班前将处理的案件文书和收取的赔(补)偿费交内业人员处理,并将未结案案件和逃逸案件的勘验情况向内业汇报,由内业处理或移交下一班巡查人员处理;各项事宜交接完毕后,交接班班长在《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1.2.4全体接班巡查人员上路前应认真阅读交班《交接班记录》,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有权要求交班人员进一步说明情况。 1.3巡查过程中的一般要求 1.3.1巡查任务

 1.3.1.1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损坏路产、侵犯路权案件; 1.3.1.2监督检查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占用情况; 1.3.1.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 1.3.1.4发现路障及时清理或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综合办信息中心; 1.3.1.5记录并及时向综合办信息中心通报路面情况及事故情况;检查路面保洁情况,发现抛洒物及时向保洁公司书面提出;发现并记录路面、路基、桥涵、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1.3.1.6向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及时的帮助和优质的服务; 1.3.1.7处理临时发生、发现的其他事宜。 1.3.2巡查中发现停靠车辆、故障车辆、障碍物、有人拦截或发现路政案件时,应在其前方30—50米的路边停车, 巡查人员从右门下车询查。询问前,路巡人员要先敬礼、出示执法证件,再对其进行询问、处理。在问明情况或初步处理前,巡查车辆发动机不能熄火,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 1.3.3巡查采用3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和后排左侧位。副驾驶位人员负责巡视,范围包括路面、右侧标志、护栏、应急电话、绿化、建筑控制区等,后排左侧位担任辅助巡视工作,范围包括路面及左侧护栏、防眩板、中央分隔带、里程碑以及其他设施。 1.3.4巡查车辆巡查时车速不得高于70Km/h,确保安全要打开双闪灯,应遵守高速公路交通规则,并且不能影响路面车辆正常行驶。夜间行车或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减速慢行,打开示警灯。 1.3.5路巡人员处理紧急事务,必须横穿公路时,应距通行车辆300米以上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晃动强光手电,严禁呼唤管理相对人横穿公路。 1.3.6每次巡查,路巡人员应在《巡查行车命令》上将巡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写明巡查顺序、时间、违章建筑、路产、路况、施工安全检查及所处理案件情况等。 1.4巡查过程中一般情况处理 1.4.1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章建筑要及时制止,并做出《公路路政管理通知书》,第二联交付当事人,同时作好《公路路政管理送达回证》,连同《公路路政管理通知书》第一联一并交路政中队内业人员备案。 1.4.2对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施工要检查其许可证及施工现场有无施工安全标志、道路施工标志、锥形交通路标、施工警告信号、施工标志等,并检查其是否按标准摆放;施工人员是否穿安全服;施工车辆是否有施工标志、示警灯等其他安全措施,填写《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并要求现场施工安全员签字。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采取纠正措施或不能当即进行全部纠正的,巡查人员要对当事人施工许可或车辆通行许可证件给予吊扣,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做出《高速公路施工现场整改通知书》,交内业人员备案,直至不合格项彻底整改完毕后重新领取证件,准予继续施工。 1.4.3巡查时发现路面有障碍物,巡查人员应及时清理,如障碍物体积或面积较大,无法清理时,则应立即通知信息监控稽查中心,同时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1.4.4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所辖区域内的广告载体出现损坏现象,要立即向中队长汇报,由中队长通知公司资源开发部及时进行修复处理。巡查人员发现沿线可变情报板信息更新不及时或出现错别字的,直接通知综合办信息中心。 1.4.5巡查人员巡查时发现故障车辆需要作清障处理的,应及时通知综合办信息中心。 1.4.6发现路政案件,按《路政案件处理程序》执行;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有关预案执行; 1.4.7巡查人员发现逃逸案件后,应及时通知监控稽查中心,由监控稽查中心通知收费站协助拦截,并对可能逃逸方向适当追赶;追回逃逸案件后,巡查人员勘验现场后,依照“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处理;无法追回时,勘验现场后,报内业人员备案,由内业人员向路政中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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