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购“十三五”基层医疗机构设备能力提升相关医疗设备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5178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质疑答复

 供应商:四川瑞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秀 委托代理人:隆飞、18728122331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610041、刘女士 028-87797107/87793103 转 882)

 首先感谢贵公司积极关注本次招标项目,因四川瑞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购“十三五”基层医疗机构设备能力提升相关医疗设备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5101132017000819)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 年月 1 月 24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2018 年月 1 月 25 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质疑人认为其提交了“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作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证明”,但资格审查中被认为未提供合格的“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性审查。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将质疑书抄送采购人并翻阅质疑人投标文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涉企证照事项统一整合到由登记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质疑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

 了经营范围包含“销售第 II 类医疗器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该执照显示质疑人成立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6 日,距《实施意见》的生效(2017 年 9 月 1 日)尚有半年时间。经与质疑人隆飞经理电话沟通,告知:质疑人在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时,被告知因“多证合一”政策实施,不再单独办理该项备案。

 经调查,根据《实施意见》实行“多证合一”后,由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此之前,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要重新换证。但是相关登记信息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成都信用网”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详见成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明日起 成 都 实 行 “ 二 十 一 证 合 一 ” 新 登 记 模 式

 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home/2017-08/31/content_1806542ad6c640b78191e44d949aba6f.shtml 我单位及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成都信用网,该网站上,均未显示质疑人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信息。

 具体信息,查询网址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7B77bIGsfjqtafvW1D0gN7u4rpfl624-LVqTw21tw0FWhWAOT8PW2OOEOYR-D7O64fDOMSxN1xAqPQwgZNFDjeWod1JL8S9ajK66K1OEPW2x6jDck3avih8go-kbDpaOeZN6EwoV6WbqU02Oe1w4L9dXKdfea0CbjcyyDP1Nc8LQo-1517456223848%7D 成都信用https://www.cdcredit.gov.cn/www/index.html#/m/0/%25E5%259B%259B%25E5%25B7%259D%25E7%25BE%258E%25E7%2591%259E%25E5%258C%25BB%25E7%2596%2597%25E5%2599%25A8%25E6%25A2%25B0%25E6%259C%2589%25E9%2599%2590%25E5%2585%25AC%25E5%258F%25B8/cinfo/3

 091520299/1/1/Z201707191862641140/510125000067688/%E5%9B%9B%E5%B7%9D%E7%BE%8E%E7%91%9E%E5%8C%BB%E7%96%97%E5%99%A8%E6%A2%B0%E6%9C%89%E9%99%90%E5%85%AC%E5%8F%B8//// 我单位于2018年1月31日再次书面要求质疑人补充提交其获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相关证明。质疑人邮件回复:“参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因为成都市最新的规定取消了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未向我单位提交任何补充证明资料。

 综上所述,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内容,施行“多证合一”,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乃是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避免企业向相关部门重复提交材料,但并非质疑人认为的“已取消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基于上述情况,质疑人仅提供《实施意见》正式生效前的营业执照。但未在该《实施意见》生效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交至登记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导致我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成都信用网等官方公众媒介,不能查询到质疑人已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的相关信息。故在资格审查环节,未予以通过。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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