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范本【“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7-17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例: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八十五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八十五店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百令胶囊等16种药品,共计32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及供货单位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经领导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负责人孙智勇进行了询问,其承认上述药品不是从合法企业购进,一部分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回收的,还有一些是贪图便宜从一些药店购买的;回收或者购进时无任何票据,也未进行计算机管理,无销售记录。经当事人承认,百令胶囊购进5盒,进价32.0元/盒;黄葵胶囊购2盒,进价24.0元/盒;盐酸帕罗西汀片购进2盒,进价55.0元/盒;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3盒,进价37.0元/盒;米氮平片购进2盒,进价38.0元/盒;马来酸依那普利片购进6盒,进价13.5元/盒;芪参益气滴丸购进1盒,进价25.0元/盒;瑞格列奈片购进1盒,进价65.0元/盒;阿卡波糖胶囊购进2盒,进价30.0元/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Ⅱ)购进1盒,进价15.0元/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购进1盒,进价37.0元/盒;舒筋丸购进1盒,进价16.0元/盒;消渴平胶囊购进1盒,进价18.0元/盒;复方丹参片2盒,进价23.0元/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购进4盒,进价16.5元/盒;速效救心丸购进1盒,进价26.5元/盒。其中百令胶囊、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复方丹参片各卖了1盒,售价分别为34.0、14.0、25.0元/盒,其余未销售。上述药品共计货值金额960.5元,违法所得7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适用法律: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进行处罚;根据《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应从严从重查处,且当事人参加了我局于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德城区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其对相关政策要求均知晓;且当时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因此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十五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十二)不能提供法定应建立或保存的购进、生产、销售记录或检验报告、资质证明等资料,使违法生产、经营产品无法进行追溯;……(十五)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给予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共34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叁元(73.0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日常的监督监管中经常遇到的药品经营单位从无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药品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食药监药罚[2016]023号

 当事人: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八十五店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1692号沿街门市 邮编:253000

 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鲁CB53409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81756730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智勇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违法事实:

 2016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八十五店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百令胶囊等16种药品,共计32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及供货单位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经领导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负责人孙智勇进行了询问,其承认上述药品不是从合法企业购进,一部分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回收的,还有一些是贪图便宜从一些药店购买的;回收或者购进时无任何票据,也未进行计算机管理,无销售记录。经当事人承认,百令胶囊购进5盒,进价32.0元/盒;黄葵胶囊购2盒,进价24.0元/盒;盐酸帕罗西汀片购进2盒,进价55.0元/盒;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3盒,进价37.0元/盒;米氮平片购进2盒,进价38.0元/盒;马来酸依那普利片购进6盒,进价13.5元/盒;芪参益气滴丸购进1盒,进价25.0元/盒;瑞格列奈片购进1盒,进价65.0元/盒;阿卡波糖胶囊购进2盒,进价30.0元/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Ⅱ)购进1盒,进价15.0元/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购进1盒,进价37.0元/盒;舒筋丸购进1盒,进价16.0元/盒;消渴平胶囊购进1盒,进价18.0元/盒;复方丹参片2盒,进价23.0元/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购进4盒,进价16.5元/盒;速效救心丸购进1盒,进价26.5元/盒。其中百令胶囊、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复方丹参片各卖了1盒,售价分别为34.0、14.0、25.0元/盒,其余未销售。上述药品共计货值金额960.5元,违法所得7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调查完毕后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德城)食药监药罚告[2016]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听证,对我单位处罚意见无异议。

 相关证据:

 1、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八十五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孙智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

 4、扣押的百令胶囊等16种药品(共计34盒),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5、扣押的复方甘草片32瓶、拉米夫定片1盒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进行处罚;根据《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应从严从重查处,且当事人参加了我局于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德城区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其对相关政策要求均知晓;且当时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因此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十五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十二)不能提供法定应建立或保存的购进、生产、销售记录或检验报告、资质证明等资料,使违法生产、经营产品无法进行追溯;……(十五)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给予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本局决定从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共34盒;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叁元(73.0元);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零贰元五角(4802.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元伍角(4875.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州市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没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访问:以案释法心得体会 典型 案例 案释法
上一篇:2020年党员个人党性分析材料|党性分析材料2019
下一篇:[支委会候选人记录] 支委会会议记录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